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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税收政策,建国后马鞍山税务机关开始对不同性质的企业和个人就其所得,分别征收工商所得税、国营企业所得税、集体企业所得税以及个人所得税。
[工商所得税]
1949年,马鞍山开征盈利事业所得税,以10元为起征点,有21个级差,最高税率25%,最低为5%。1950年,按照国家公布的《工商业税暂行条例》,所得税以30元为起征点,最高税率30%。1957年,对市供销社按最高税率80%、基层社最高税率70%各定5个档次征收。1958年,工商所得税开始成为独立的税种,其纳税对象主要是集体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包括暂时未纳入国家预算、不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国营企事业单位。1963年,调整所得税负担,集体与个体、工业与商业实行区别对待。个体经济实行十四级全额累进制,最高税率为60%,最低7%,并实行加成征收,对年所得额超过1800~5000元以上者,加征1~4成;合作商业实行九级超额累进制,税率最高60%,最低为7%,对年所得额超过5~15万元者加征1~4成;集体工业、交通运输业实行八级超额累进制,税率最高55%,最低为7%,超额不予加成征收;基层供销社实行比例税制,按固定税率39%征收。1967~1977年,对农村社队企业取消超额累进制,改为固定比例税率20%征收,后又改按四级累进制,以2400元为起征点,年利超过10万元以上按40%征收。1979年以后,为进一步搞活经济,所得税征收政策大大放宽。凡安排知识青年和待业青年的集体企业,免征所得税三年;新办城镇企业免征一年所得税;个体经济取消十四级累进制,改按销售、收益额计征,所得额按1~4%随征;合作商店改按八级累进制,取消超额加成。对其中饮食、服务及修理行业按结算税额减征30%。从1984年起,对农村社队企业和基层供销社比照合作商店规定政策执行。1985年开征集体企业所得税后,工商所得税仅对少数个体工商户开征。工商所得税自1949年开征,至1984年共征收9448万元。其中征收最多的年份是1984年,为3479万元。征收最少的年份是1949年,仅有1000元。1986、1987两年,征收个体工商户所得税39.2万元。
[国营企业所得税]
1984年,国营企业实行利改税以后,市税务部门对全市8个行业的98户国营盈利企业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其中工业37户,商业40户,交通建筑业2户,物资部门6户,公用事业3户,文教企业3户,饮食服务业7户。经逐户测定,上交比例为81.42%。同时为照顾企业多留,放宽划分企业标准,扩大小型企业面,对需要扶持的食品工业和公用事业给予减半征收,对5户饮食服务业实行固定15%税率计征。经调整后,全市留利比例为18.58%,比利改税以前的1983年提高20.05%;人均留利585元,比1983年的509元增加76元。其中工业企业核定总留利比例为17.58%,比1983年提高19.49%,人均留利591元,比1983年增加77元;商业企业核定留利比例为80.3%,比1983年提高31.75%,人均留利455元,比1983年增加69元;交通、物资、文教等企业经核定的留利比例和人均留利也都比1983年有所提高。国营企业所得税自开征以来,至1987年共征收6.53亿元。其中1987年为1.25亿元,占当年所得税总收入的88%以上。
[集体企业所得税]
1985年,集体企业所得税从工商所得税中划出,作为单独税种,按新八级超额累进制计征。最高税率55%,最低税率10%,税负较以前略有减轻。自1985年开征至1987年,共征收4845万元。其中1987年为1612.7万元,占当年所得税总收入的11%左右。
[个人所得税]
马鞍山市1986年开征个人所得税。按照税法规定交纳所得税的个人,其工资、薪金按每月收入减除费用800元,超过800元部分,按超额累进税率,最高45%,最低5%计征;劳动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满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然后就其余额适用比例税率为20%;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每次收入额纳税,税率为20%。马鞍山市个人所得税的纳税面很小,1986年、1987年两年间,共征收39.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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