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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级财政体制,随着各个时期财政的收支范围、管理权限和分配关系的变动而屡有变化和调整。
[建市初期财政体制]
1957年,马鞍山市实行“划分收支、比例分成”的财政体制,按行政机构和企业、事业的隶属关系划分中央、省级、市县级三级,由省分别下达分成比例。当年下达马鞍山市的各项收入分成比例中,城市公用事业附加收入归市全留;商品流通税、货物税、工商营业税、工商所得税40%交中央,27%交省;公债60%交中央,7%交省,其余属地方。市级企业收入和其它收入及其它各税,皆按67%交省,33%归地方。当年,省核定马鞍山市收入基数为97.55万元,支出基数为110.7万元。省补助收入为12.15万元。
[二五时期财政体制]
1958年,省对市级财政收支与管理范围有所变动,部分原属省级预算管理的划为市级预算管理。收入方面有:地方国营企业、地方公私合营企业收入和水产企业收入;支出方面有:地方国营企业支出、地方公私合营支出、水产企业拨款、气象台、中学、师范及其附属小学经费、血防站组织费等,原属市、县级预算划归省级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有:新华书店、电影放映队等。从是年起,财政收入实行“划分收支,分类分成”的办法。在收入方面:一是固定收入,包括市级地方企、事业收入和其它各税及其它收入全作市级财政收入;二是企业分成收入(指中央和省级企业),地方参与20%分成,作为市级财政收入;三是调剂分成收入,包括商品流通税、货物税、营业税、所得税、农业税和公债等6项收入,分成比例为12%。在支出方面:除基本建设投资和重大灾荒救济等由省专案拨款外,其余开支按隶属关系划分,用以上3项收入解决,自求平衡。在财政体制上全市划分市委、市人委、工交、城建、农林、文教、卫生、民政、商业、粮食、税务、财政、法院、检察、公安、兵役等16个预算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市人委于同年9月,下发《关于各预算单位支出下放,分头管理的意见(草案)》,明确规定各单位所属企业、事业,根据市确定的生产与成本降低后的财务计划,扣除按照规定企业留成的数额外,作为上交利润,其超计划利润,扣除20%留为各部门安排使用。从1959年起,实行“计划包干,总额分成”的财政体制,即按财政收支隶属关系,将归地方财政收入的各项税收、企业收入、其它收入等,全划为市财政收入;在支出方面,将属于地方的各种支出全划为市财政支出,不再区别地方正常支出和专案拨款支出。收支任务划到市后,确定市财政和省财政的总额分成比例,即以支出占收入的比例一年一变,实行收支计划包干。年终收入超过计划,按超收部分的20%留市,如入不敷出,则由省财政定额补贴。1960~1961年,市留成比例为9%,上交91%。从1962年起,财政收入分成比例:1、工商税中的其它各税及其它收入100%划归市,作为固定收入。2、农业税附加和地方公债,市不参与分成,100%作为省级收入,就地交省金库。3、工业收入各款、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农业税按6%留成,94%上解。并规定从当年起,将国营、公私合营饮食服务业的收支纳入预算管理。省划给市的支出,除基本建设投资、地质勘探费、支援农村投资,以及重大自然灾害救济费等支出由省专案拨款补助外,其余一般行政事业费支出,按占总收入的比例,在收入中坐支。
[三年调整时期财政体制]
从1963年起,根据中央关于对国民经济进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市财政恢复执行“划分收支,分类分成”办法,并作出一些调整:1、地方税(包括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等)和国营商业收入中的饮食服务收入(按实现净利润的25%归企业,75%交财政;在企业留成的25%中,市公司自留15%,上交省商业厅10%)以及其它收入,均作为市的固定收入,中央、省不参与分成。2、市征收的工商统一税、工商所得税、工交建企业收入以及农业税等,作为分成收入,当年省确定马鞍山市分成比为12%。3、支出方面,基本建设拨款,水库移民迁房退赔支出、精简职工办农场支出、拖拉机站亏损补贴、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特大防汛、抗旱救灾经费,以及农业水利事业费中数额较大又有季节性的业务费用和企业的流动资金,划为地方的预算支出,均由省实行专案拨款,不参与收入分成。其它市级各项支出都参与收入分成。马鞍山市当年分成超收36.3万元,安排支出6.3万元,结余30万元。1964年,市财政管理体制恢复“总额分成,一年一变”的办法,除工商税收中的房地产税100%留给市财政外,其余改按全部收入以确定的比例进行总额分成,当年省确定马鞍山市财政分成比例为27%。1965年,固定收入指标中房地产税作为城市维护费用的专款,其余为分成收入。当年省确定市财政分成收入的比例为14%,上解为86%,对分成收入项目的超收,市仍按20%分成。
[三五时期财政体制]
1966年,市级财政分成收入的比例调为留12%,上解88%。同年4月,市财政局向市人委提出《关于恢复征收国家其它财政收入的意见报告》,要求对山林、水产、芦苇等和国有河流、山地开采黄砂、石子及窑厂、陶器厂等收入,均征收管理费,闲散物资和罚没收入均上交市财政。征收标准:1、长江捕捞的成鱼按销售总值征收5%的管理费,鱼籽按季每条网征收1元管理费。2、山柴、砂石按销售总值征收5%管理费(山柴已列入农业税的不再征收)。3、窑厂、陶器厂按纯收益征收3%的管理费。4、无主户的散存物资清理变价后,全部上交市财政。5、公树修枝销售额及经批准砍伐的公树变价收入全部上交市财政。6、经政法部门处理的罚款、物资变价后,全部上交市财政。上述各项收入的征收,由市财政局会同各公社、办事处调查登记,编列收支预算,按地区分配年度收入任务。任务完成后,对超过部分提奖10%作为各地区的办公费支用。1967~1970年,市财政体制取消原来实行的“总额分成加小固定”办法,改为完全的“总额分成”,即取消原来将地方五种税收(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车船使用牌照税、集市交易税)、商业收入中的饮食服务收入和其它收入作为固定收入的办法,市财政收入除城市房地产税外,一律实行总额分成。四年中,省确定马鞍山市收入留成比例均为15%,上解比例为85%。
[四五时期财政体制]
1971~1973年,市财政实行“定收定支,收支包干,保证上交(或差额补贴),超收分成,结余留用,一年一定”的财政管理体制。三年的留解比例均为留成60%,上解40%。1974~1975年,又改为“收入固定比例(数额)留成,超收另定分成比例”的办法,其中1974年省核定收入指标为2.12亿元,支出预算安排为2033万元,核定收入分成比例为7%,超收分成比例为60%。1975年收入指标为1.99亿元,支出预算安排为2244万元,固定收入分成与超收部分分成比例与上年相同。
[五五时期财政体制]
从1976年起,市级财政实行“收支挂钩,超收分成,少收少支,自求平衡”的财政体制。超收部分按12%分成,原按总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地方机动财力,改按一定数额拨给,亏损全部由市财政弥补。1977年,又改为盈利分成和亏损分摊的办法,即盈利企业利润实行四六分成,亦即40%交省财政,60%留市;亏损实行二八分摊,即市机动财力负担20%,国家财政负担80%。同时将市超收的地方各税(屠宰税除外)和其它收入全部留市作为机动财力,不参与分成。1978年实行“定收定支,一年一定,收支挂钩,增收分成,下年使用”财政管理体制,即由省核定收支指标总额,分别确定收支挂钩比例,市收入计划完成后,可以按支出计划开支;收入计划未完成,相应压缩开支比例。同时,根据当年财政收入的增长部分,确定增收分成比例。实行省、市两级分成,对超额完成预算收入指标部分,亦按增收分成比例计算分成。另外由省征收的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全部下放给市,地方征收的屠宰税(不包括国营商业企业和供销社收购调拨部分)下放50%给市,50%交省。是年,市财政对国营工交企业实行“企业基金”制度,即在全面完成国家规定的各项指标前提下,按职工全年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当年马钢公司按工资总额的5%提取企业基金168.9万元,并按增收分成6%的比例提取313.7万元,两项合提企业基金482.6万元。1979年,市财政实行“收支挂钩,增收分成”的体制,当年征收的农业税附加15%由市全留。另外,停征自行车牌照税,对地方国营企业试行利润留成制度。有9户国营企业首批实行了扩大企业自主权试点。具体办法是以1978年利润留成数为基数,实行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马钢公司利润留成比例为7.8%。其它8户地方国营企业利润留成比例为14.25%,实行扩大自主权的单位价格因素(包括提价、降价)在年终提取留成时,一律调整利润总额;实行利润留成后,企业奖励开支控制在核定的奖金比例范围内自行使用,不需报批,但在发奖前要将计划报有关部门备查;不能同时再提超计划利润奖或以其它名义扩大奖金开支。同年,还实行了对国营企业政策性亏损补贴试行办法,即实际亏损小于定额的部分,可视同利润,实行四六分成(40%上交市财政,60%留企业);实际亏损大于定额补贴部分,亦采取四六分摊的办法,即40%由预算拨款解决,60%由企业留用的更新改造资金和企业资金解决。此外,对实行利润留成制度的商业企业从利润中提取的经理(厂长)基金,其中发给职工的奖金部分(占经理基金的三分之二),视同工资总额,但不列入商品流通费用。对企业基金改按扣除各种奖金后的工资总额计提,发给职工的副食品价格补贴,在计提职工福利基金、工会经费和企业奖金时,亦从工资总额中扣除。1980年,市财政对扩大企业自主权的企业继续实行“增收分成加基数利润留成”制度,以1979年决算数为依据,收入扣除企业上交的基本折旧基金和其他工商税作基数;支出扣除基本建设拨款、小水电建设补助费、抗旱救灾款等专项拨款作基数,视收支情况定上交或补贴。对商业企业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的办法,并规定:1、利润留成比例或留成额,只核到公司,由市公司统一掌握提取使用。2、商办工业企业的利润留成与商业企业分别核定留成比例。商办工业厂长基金按商办工业利润留成比例提取,相应调减商业留成比例,调增商办工业留成比例。3、增长利润留成加提比例,各商业公司和商办工业当年实际实现利润比上年增长的部分,按市商业局、财政局共同核定的留成比例加提增长利润留成。由于省对市财政的总体制实行“划分收支,分级包干”的办法,市财政当年的固定收入包括:所属企业收入和上划企业利润划给的20%部分、工商所得税、其它工商税、滞纳金和补税罚款收入、农业税、其它收入等,工商税全部交省,不存在调剂收入。另外,年终实际收入比上年决算增收部分,按省核定的增收分成比例计算增收分成。在支出方面,按企、事业隶属关系划分,属于市财政支出的有基本建设投资、流动资金、“挖革改”资金和新产品试制费,以及农林水、工交、文化卫生事业费、城市维护费、行政管理费等,由省按照上述划分收支的范围,以1979年财政收支预计执行数为基础,核定市财政当年包干基数。
[六五时期财政体制]
1981年,市财政局对工业企业中的微利企业粉末冶金厂和磁性材料厂试行“利润包干,超收留用”办法,同时配合有关部门对水泥厂、钢丝绳厂、向山硫铁矿等企业实行“超定额计件工资”或提成办法。在财政支出方面,对各项经费支出,安排时进行压缩,拨付时进行控制,使用时注意节约,当年实际支出比计划少安排28.14%,比上年实际下降5.3%。其中行政管理费和基本建设支出分别比上年下降2.4%和33%。1982年省核定马鞍山当年增收分成比例为42%,根据这一精神,市经委、市财政局对国营工交企业实行利润留成作出具体规定:过去规定的企业基金办法一般不再执行,原批准试行利润留成的扩权企业和部门,试点没有到期的,继续实行原来的办法;试点已经到期的,则实行利润留成办法。原来经批准试行基数利润留成办法的企业,均重新计算确定留成奖金的项目和比例,计算时,将原规定按上年基数确定,改为按1979~1981年三年平均数确定,并考虑影响较大的增减因素。基数利润留成比例确定后三年不变,以后每年计算利润留成时,当年利润相当于前三年平均利润部分,按核定比例提取基数利润留成基金;比前三年平均利润增长的部分,另按国家规定比例,按行业提取增长利润留成基金;当年利润低于前三年平均数,则按当年利润和核定比例提取基数利润留成基金。新批准实行基数利润留成加增长利润留成的企业和部门,也按上述办法,将原来计入成本的福利基金和职工奖金先调整增加到应分配利润后,再进行计算。并规定实行全额利润留成办法的企业和部门,以及微利企业、实行超计划利润分成的企业,均按照国家规定交纳固定资金和流动资金占用费。还明确了企业和主管部门提取的利润留成资金和包干超收、减亏分成资金,按有关具体比例,分别建立生产发展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奖励基金。1983年,马鞍山市开征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其超收部分由市财政和省财政实行五五分成。当年超收分成136.3万元(含当涂县4.3万元),由省专案拨款,作为补助收入。1984年,国营企业试行利改税(国营企业所得税)。7月,市财政局根据上级指示,停止部分国营企业继续实行的利润承包办法,实行利改税。先后测算核定47户国营企业利改税方案,核定33户基数利润留成比例和13户扭亏转盈企业留成金额,还对4户下达调增利润留成比例。在财政收入方面,从上年(1983年)工商利税中计提5%作为城市维护和建设资金。在财政支出方面,公用经费除业务费基本维持上年水平外,其余部分按上年实际开支数压缩10~20%。同时,对农机公司、煤气公司和27户工业企业的某数留成与增长利润留成的比例重新作了核定调整,对13户企业下达了留成额,并对全市145户国营企业的第二步利改税方案进行测算核定,其中预算内国营企业共让利3017.3万元。1985年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财政体制。原为马鞍山市地方收入的电力税改按70%上交中央,20%交省金库,同时调减工商税收任务956万元。原为中央预算收入的建筑税改为地方预算收入,计125万元。1985年省核定市财政收入任务的32734.2万元,按可比口径与上年实绩比,增长2.63%;全年市财政预算内支出安排4743.9万元(不包括上年结转、省追加、单位包干结余安排数),其中省核定支出包干基数1643.9万元,市级机动财力安排3100万元。全年预算外收入中,城市维护建设资金预算征收1295万元(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800万元,城市公用事业附加495万元);预算外支出安排1556万元,收支相抵,超安排261万元。马鞍山市财政总额分成上解比例为:20%上解中央,50%交省,30%留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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