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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
一、马鞍山港务管理局前身为马鞍山市港务局,成立于1958年10月,隶属省交通厅和市公交政治部双重领导。1961年5月改现名。同年8月改隶长江航运管理局(即今长江航务管理局)。马鞍山港务管理局下设调度室、机电设备科、计划基建科、客货运输科、供应科、安全科、通讯段、客运站等机构以及装卸一队、装卸二队、装卸三队、修建工程队、机修车间和当涂、金河口中心港务站等。1985年底在册职工1673名,主管马鞍山港基本建设、客货运输及装卸工作。
二、马鞍山航政处前身为马鞍山航政管理处,组建于1966年4月,隶属长江航政管理局芜湖分局领导。1969年5月,马鞍山航政管理处撤销,1974年7月恢复后,主管长江干线马鞍山区段水上交通秩序和中央直属企事业单位的船舶航政工作。
三、马鞍山市航运管理局前身是采石航运管理组,成立于1953年6月,负责地方船舶进出口签证和运输管理工作,隶属芜湖航运分局当涂航管站领导。以后体制多次变动,曾先后隶属市港务局、交通局、芜湖航运分局等部门。1976年5月,升格为安徽省马鞍山市航运管理处,为省航运管理局下属单位和市航运主管部门,属省、市双重领导,内设运输管理、航政港埠等4个科;下属单位有江边、薛家凹、慈湖、当涂4个航运管理站和九华山船舶运输安全检查站、采石港口装卸队。1985年1月,省交通厅决定成立安徽省船舶检验处马鞍山船舶检验所,与航运管理处航政港埠科合署办公,隶属航运管理处领导。1985年底,在册职工169名,主管马鞍山地区内河船舶、港口、航政、航道、运输市场等管理工作。1987年4月改名为马鞍山市航运管理局。
[航政管理]
一、船舶登记向马鞍山航政处申请船舶登记的有马鞍山港务局、马钢公司和铁道兵舟桥部队等3个单位。1985年底在册登记的船舶有40艘,其中拖轮10艘、3026匹马力,驳船10艘、载重量1295吨,交通艇1艘、240匹马力,趸船29艘。向马鞍山市航运管理局申请船舶登记的有市航运公司、市自强航运公司、市永安水上运输公司、市第二水上运输公司、市采石水上运输队、马和汽车轮渡管理所等6个单位以及18家个体专业运输户。1985年底在册登记的船舶有121艘,其中拖轮11艘、1705匹马力,驳船83艘、载重量6353吨,挂机货船21艘、载重量593吨,轮渡船2艘、定员420个客位,挂机渡船1艘、定员60个客位,汽车轮渡船3艘、1500匹马力,载重量765吨。
二、船舶进出口签证马鞍山市船舶进出口签证工作,采石港始于1953年6月,由采石航管组办理;马鞍山港始于1955年5月,由马鞍山航管组办理,1958年10月马鞍山市港务局成立后,航管组并入港务局,即由港务局航监科办理签证业务。1963年4月起,改由马鞍山港务监督办理。1966年5月,又由马鞍山航政管理处办理。1975年以后,安徽省地方船舶由马鞍山市航运管理处及江边、薛家凹航管站办理。“文革”期间,船舶进出口签证工作一度中断。1971年11月恢复地方船舶进出口签证工作。1974年2月恢复长航船舶进出口签证工作。1985年马鞍山航政处共办理船舶进出口签证1591艘次,日均4.3艘次,马鞍山市航运管理处(含江边、薛家凹航管站)共办理船舶进出口签证1633艘次,日均4.5艘次。
三、航行安全监督船舶航行安全监督工作,始于1958年10月,由安全监督员深入码头,对船舶进行安全管理和检查,落实航行安全制度。1977年起,航行安全管理由码头转向港区、重点航段(黄洲新滩),进行现场违章纠正和水上交通秩序的维护。1981年11月,安徽省境内成立“长江干线安徽段交通安全宣传检查委员会”,马鞍山航段成立联合检查组,由马鞍山航政处、马鞍山市航运管理处、当涂、和县航运管理站各派1人组成,负责马鞍山航段及支流水上交通秩序和航行安全宣传、检查工作,检查组成立以后,每年春节前后和5月、9月份在辖区进行水上交通和航行安全宣传、检查活动,重点是对渡口、渡船的检查,以加强渡口管理,确保渡运安全。1984年,由市经委牵头,航政、航管、交通、公安等部门和船舶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从是年春节开始,到1985年春节为止,先后8次深入港口、渡口、船舶等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宣传规章制度,解决实际问题,开展航行安全监督,减少内河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
四、海损事故从1963~1985年,马鞍山航政处共处理海损事故87起,其中重大事故18起,较大事故9起,一般事故60起。共计沉船20艘,死亡18人,造成经济损失1206万元。事故原因多为碰撞,共63起,占事故总起数的72.4%。其它依次为触损8起,浪损5起,触礁3起,风灾2起,搁浅1起,其它5起。事故发生最多的是1985年,共11起。经济损失最严重的是1980年,总计损失552万元。
[运输管理]
建国前,民船在马鞍山装货,由采石福兴公记船行调配和结算运费,船民按运费收入的10~15%向船行交纳佣金。建国后,从1952年起,采石10吨以上民船统归当涂县木帆船联合运输社分配货源调派船舶,结算运费,社员按运费收入总额的3%缴纳管理费。1953年5月,根据全国民船工作委员会的指示精神,对木帆船实行统一货源、统一调度、统一运价的“三统”管理政策。物资单位托运30吨以上大宗货物,事先向航管部门提送月度货物托运计划。经统一平衡后,列为宏观控制的运输计划。货物起运前,物资单位在当地航管部门办理托运手续。船舶进出港口装卸货物,先向航管部门调度室报到,由调度室统一安排泊位和装卸机械、劳力,按计划及核定吨位配载货物。运输票据由航管部门统一印制,运输费用由航管部门按省规定运价标准统一结算,除按运费总额扣除3%航运管理费外,余款汇给船舶单位或个人。1978年以后,航运管理处根据上级的指示精神,放宽“三统”管理政策,还权给企业。各航运公司自行组织货源,调度船舶,结算运费。对个体专业运输户,积极加以扶持,专设调度室,代售油料,提供货场,划定泊位,为个体运输户自运自销黄砂提供便利条件。
[规费]
市港航管理部门,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本地具体情况,向船舶单位、货主单位收取一定比例的航运事业费,其具体种类有航道养护费、船运管理费、船舶代理费、货物港务费、船舶港务费、停泊费、港养费等。航道养护费由航管处按货物运费金额的5%连同运费一次向托运单位征收,航运管理费由航运处按货物运费的3%计收。
船舶代理费由港务局按货物运费2%,客票、行李、包裹运费的6%向船舶单位计收。货物港务费按货物进口或出口,分别征收货物港务费一次。航管处按货物计费吨每吨0.10元向物资单位计收。港务局以重量计费的货物每计费吨0.25元,以体积计费的货物每计费吨0.12元向物资单位计收。船舶港务费由港务局按进口或出口船舶每净吨(拖轮按马力)0.25元计收,停泊费由航管处按客轮、拖轮的总吨每吨每次0.04元,客驳按总吨,货驳、货轮、木帆船按载重吨每吨每次0.02元,竹木排每立米0.04元向船舶单位计收,进出口各收一次。港务局按船舶每净吨(拖轮按马力),停泊码头趸船每日0.05元,停泊浮筒每日0.02元向船舶单位计收。港养费由航管处按装卸费收入的10%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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