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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初期,结婚登记由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办理。离婚和复婚登记由市民政科直接办理。从1958年5月起,离婚和复婚登记逐步交由乡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办理。1976年后,城市婚姻登记全部由区政府办理。到1984年,各区、乡、镇大都配有专职或兼职干部具体办理婚姻登记。市民政局除指导各区,乡镇、街道的婚姻登记工作外,并直接承办涉外婚姻的审批事宜。
[婚姻登记]
马鞍山市婚姻登记工作,随着城市人口的增加,工作量不断加重。50年代,每年批准结婚登记1000对左右。60~70年代,每年批准2000对左右。进入80年代,每年批准结婚登记上升到3000~4000对左右。准予离婚登记的,除1961年、1962年数量较大(每年近300对)外,基本上保持在每年20~80对之间。从结婚与离婚的比例上看,准予离婚的逐年减少。如1975年离婚数占结婚数的2.5%,而1985年只占1.6%。1980年以前,马鞍山涉外婚姻很少。1980年审查转办涉外婚姻7对。在婚姻登记工作中,各级登记机关坚持依法办事,凡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不予批准。以1984年为例,全市申请结婚登记3752对。其中有106对没有批准登记,占申请结婚登记的3%;申请离婚登记326对,其中经过调解后不离的有230对,占申请离婚登记的70%。1987年,申请离婚的有383对,经过调解和好209对,占申请离婚登记的54.6%。1982年后,各级登记机关还把婚姻登记与计划生育紧密结合起来,广泛宣传晚婚、晚育,严禁早婚和近亲结婚。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动员签订晚育合同,配合有关部门对未婚先孕者采取处罚措施等,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计划生育工作。
[婚姻法宣传]
建市以来,对婚姻法宣传,除结合每年春节、“三八”妇女节和普法教育进行外,全市比较集中的婚姻法宣传有4次。第一次在1962年春,全市进行婚姻登记工作检查,结合召开了各级勤俭持家模范代表大会,开展婚姻法宣传。据市民政局1962年对金家庄所属5个城市分社,郊区所属2个公社、12个大队的婚姻情况检查,发现早婚、重婚、包办买卖婚姻和领童养媳等140对非法婚姻,通过检查进行了认真查处。第二次在1964年上半年,重点是贯彻中央关于保护军人婚姻的指示。结合宣传,全市查处破坏军婚案件11起,其中受刑事处分6起。第三次在1980年10月至1981年初,主要是贯彻新婚姻法,市委成立了“宣传贯彻婚姻法领导小组”,通过宣传,保证了新婚姻法的顺利实施。第四次在1985年3月至5月,主要是根据中央民政部等五部委《关于贯彻中共中央[1984]7号文件,严禁早婚的通知》和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安徽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进行,成立了市“贯彻婚姻法领导小组”。通过宣传,提高了群众的守法观念,强化了晚婚、晚育、优生、优育的教育,全面清理了非法婚姻。据统计,1981~1984年,全市共发生婚姻关系1.6万对,其中履行结婚登记的1.58万对,结婚登记率达98.3%,对清理出来的不合法婚姻338对分别作了补办登记或责令分居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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