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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年代初期,在全国规模的精减职工、压缩城镇人口的同时,马鞍山曾动员一批城镇居民下放农村,参加农业生产。1963~1965年,全市共下放居民313户1102人,这批居民大部分下放在市郊农村,也有少数下放回原籍当涂、和县、含山、无为、桐城、宣城等地农村落户,另有304人下放到市盆山农场参加劳动。1968年,再次掀起下放热潮,全市又动员城镇居民264户590人下放农村插队劳动,其中有渔民18户100人、职工家属13户60人,全民单位职工13户29人,社会青年和城市街道居民220户401人。这批居民大部分下放在马鞍山市郊和肥东、巢县、和县、庐江、当涂等21个县,有18户54人下放山东、江苏等7省原籍落户。
民政部门对下放居民的管理,按照“政治上有人抓,生产上有人教,生活上有人管”的精神,协助各社队做好安置落实和慰问、救济等方面工作。1976~1978年,每年春节期间,市有关部门都组织慰问团分赴农村慰问下放户。1978年9月,市民政部门对下放市郊的90户居民进行逐户调查,帮助其中21户新建和维修房屋62间。1963~1986年,全市帮助下放居民解决住房、生产、生活困难的专项补助和救济费达3.2万元。其中省民政厅拨款2万元,市民政局发救济款1.2万元。根据中共安徽省委1980年11月25日皖发140号文件规定,从1980年起,开始对1968年以后下放的城镇居民中符合条件者进行收回。马鞍山1968年以后下放的有264户590人,除1980年以前通过招工、参军和因病等各种渠道照顾返城174户426人外,1981~1985年,经审查批准陆续回城安置的有50户140人。1985年上半年,市有关部门制定出《关于回收1963年至1965年城镇下放居民实施办法》,成立市下放居民回收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区成立相应机构。从1985年7月起至1986年12月止,本着下放居民回城后“住房、就业、生活”三自理精神,经过一年多的工作,共调查核实批准回收下放居民134户593人,其中收回市区落户120户536人,转下放地附近城镇落户14户57人。加上原下放市盆山农场的304人已转为全民所有制职工身份,实际回收897人。至此,马鞍山市两次下放居民的回收工作基本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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