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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优待]
1956年农业合作化以前,马鞍山地区群众优待采取代耕土地的方式,即组织有劳力的农户帮助无劳力或缺乏劳力的优抚对象代耕、代种、代收。1951~1952年,马鞍山地区境内的霍里、慈湖、采石等地为烈、军、工属代耕田78441亩,占优待对象占有田亩的33.7%。其中为烈属代耕233亩,为军属代耕68874亩,为工属代耕7272亩。
农业合作化运动开展以后,群众优待方式由代耕改为优待劳动日。1957年,市郊有41户98人享受优待,共享受优待劳动日1020个,平均每户25个。按当年每个劳动日1.73元计算,每户得款43.30元,每人得款18.40元。随着生产的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市郊优待对象的享受面不断扩大,优待标准不断提高。1958年,全郊区有100户239人享受劳动日优待,共优待1.1万个劳动日,平均每户享受107个。按当年每个劳动日1.50元计算,每户得款160.50元,每人得款67.50元。1961年,市郊开始实行优待工分制度。优待对象是市郊农村无劳力和缺乏劳力的烈军属、革命残废军人,带病回乡的复退军人,优待标准略高于当地群众的生活水平,优待工分加自做工分一起参加社队分配粮食、现金等,优待办法采取春评夏查秋兑现,即年初评定优待工分,夏收后进行检查并参加午收分配,年终落实兑现。1961年,全市享受优待户172户,优待工分1.2万个,折合人民币5130元。
“文化大革命”10年中,马鞍山市群众优待工作遭到很大破坏,长期处于优待对象不掌握、优待政策不落实状况。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根据国家民政部和省民政会议精神,马鞍山市民政部门从1979年3月下旬起,用5个月时间对全市优待、救济对象进行全面普查,摸清了优抚救济对象的数量及分布情况。1981年11月,市人民政府转发了市民政局《关于认真做好优待烈军属工作的报告》,明确了在农村实行各种生产责任制的新形势下,作好群众优待工作的具体办法,保证了全市群众优待工作顺利进行。1979~1984年,全市优待对象每户平均优待补助逐年提高。1979年为44元,1984年上升到221元。1985年,全市群众优待农村烈军属326户,金额9.8万元。户均302元,平均每户比上年增加81元。
[国家补助]
建市前,马鞍山地区境内的霍里、慈湖、采石等地,贫困烈军属及荣复、转业军人的常年补助由当涂县民政科发给。1955年,采石、霍里、慈湖3个区及马鞍山镇共发国家补助款1410元。
建市后,马鞍山市境内贫困烈军属及荣复、转业军人的补助均由市民政部门发给。1957年,全市发给142户、470名烈军属、荣复转业军人临时补助6993元,户均49.2元,人均14.9元。从1960年起,对部分老弱残、生活困难的烈军属、复退军人实行定期定量补助。1963年,全市有优抚对象74户、237名,定期补助5931元,户均80元,是1957年的1.6倍;人均25元,是1957年的1.7倍。
“文化大革命”期间,定期定量的补助时断时续。1978年,第七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提出改进定期定量补助工作意见后,市民政部门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精神,扩大了定期定量补助面,并相应地提高了补助标准。1980年,全市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有155户,是1978年的2.2倍;定期补助1.4万元,是1978年的1.2倍。1983年,市民政部门又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孤、老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通知》,在原享受实际补助标准的基础上,为退伍红军老战士每人每月增加10元;为孤老烈属和孤老复员军人每人每月增加5元。全年共有35名红军老战士、孤老烈属、孤老复员军人办理提高补助标准的手续。至1985年,全市享受定期定量补助225人,年补助款达4.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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