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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市前,马鞍山地区民政事业归当涂县民政科管理。建市初,市人委始设民政科。1958年,民政科改民政局。“文化大革命”中,市民政局一度被市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小组取代,1973年恢复。到1987年,全市除市、区设民政局外,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均设有民政助理员,民政工作网络形成。
马鞍山市民政事业的发展,大致可分4个时期。建市至1960年,是解决社会突出矛盾,奠定民政事业基础时期。这一时期,重点抓了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待抚恤工作。从建市之日起,即集中力量,开始进行对全市孤老、孤儿、盲聋哑残人员的调查、收养与安置;对城乡困难户、五保户调查、核证救济;对牺牲、病故、伤残人员的追恤、抚恤。尤其是较好地解决了1959~1960年期间出现的严重的弃婴与外流人口的收容遣返问题,稳定了社会秩序,为后来的民政工作积累了经验。
1961~1966年初,马鞍山市民政事业进入顺利发展时期。这一时期,社会福利院、收容遣送站、麻风村相继建成,复员退伍军人安置机构进一步完善,社会救济、救灾工作日趋制度化,烈士褒扬、优待抚恤工作卓有成效。各项民政工作的顺利开展,充分体现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使全市人民深切感受到共产党的温暖。
“文化大革命”期间,马鞍山民政事业发展受到很大影响。这一时期,各级民政机构处于半瘫痪状态,许多民政事务无人过问。由于广大干部群众的自发努力,社会福利、优抚安置、社会救济、救灾等经常性业务尚未中断。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马鞍山民政事业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这一时期,各项民政事业发展很快,民政业务量显著增加。在优待抚恤方面,1978年,全市优待烈军属125人,发放定期定量补助款7000元、优待款1.9万元。到1985年,优待对象增加到227人,补助款增加到4.5万元,优待款增加到10万元。继1968年革命烈士刘一鸿墓修整一新后,1976年,又动工建造了革命烈士塔1座。特别是1985年,对在对越自卫还击作战中牺牲的马鞍山籍烈士章克满、夏本良家属的抚恤工作,安排周到,影响深远。在安置方面,除对城镇退伍军人采取“分口划片、包干安置、择优选用”的办法外,对农村退伍军人进行了由单纯安排生活转变为扶持勤劳致富的改革。从1981年起,市民政安置工作又增加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业务。1981~1987年的7年中,全市安置军队离退休干部28人,为他们新建住房1801平方米。在社会救济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全市用于社会救济的资金有较大幅度的增长。1978年,共发放各项救济款5万余元。到1985年,增加到9万余元。此外,城乡办起敬老院,用集中供养方式从根本上解决孤老、五保户的生活问题。到1986年底,全市开办敬老院12所,收养孤老、五保户近200人。对农村贫困户的救济,从单纯发放救济款解决暂时困难,转向扶持他们发展生产,脱贫致富。1980~1985年,全市累计扶贫115户,脱贫94户,脱贫率达81.7%。在社会福利方面,市福利院越办越好,社会福利生产迅速发展。至1985年底,市、区、街道社会福利生产累计创产值近1000万元,在福利生产单位就业的盲聋哑残人员有221人。下放居民回收工作卓有成效,深得民心。从1981~1986年,全市回收安置下放居民184户733人,基本解决了这一历史遗留的社会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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