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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矿区检察署]
始建于1954年9月,隶属安徽省人民检察署,初建时有干部2人,办公地址在马鞍山铁厂保卫科,后迁至金家庄铁城街33号。
[马鞍山矿区人民检察院]
1954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颁布后,马鞍山矿区检察署改称为马鞍山矿区人民检察院。1955年2月,设代理副检察长1人;同年11月,正式任命检察长1人。1956年7月,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检察通讯员试行办法的规定,先后在马鞍山铁厂聘任检察通讯员52名,主要任务是协助检察院宣传党和国家的各项政策法令,检举、反映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调查违法犯罪案件。
[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
1956年9月,在马鞍山建市筹备期间,由马鞍山矿区人民检察院改名组建。内设侦查组,负责案件侦查和一般监督,兼管检察通讯员。同年底,增设审秘组,负责审查批捕起诉、秘书行政及信访工作。1959年,人员增至15人,有检察长1人,检察员4人,助检员7人,其它干部3人。1961年,内设机构由组扩大为科,新设一科、二科和秘书科3个科。1962年,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和社会治安形势的需要,先后成立金家庄区和向山区人民检察院;同年10月,成立郊区人民检察院。此时人员编制增至25人。1963年4月,为贯彻中央关于精简机构的指示,市委决定撤销各区人民检察院,同时将市人民检察院内设科改为组。1964年12月,又精简为“办案”和“人秘”2个组。1966年“文化大革命”后,检察工作受到严重破坏。1968年1月,公、检、法机关实行军事管制,部分人员参加军管会审判小组工作。1975年,取消人民检察院设置,市人民检察院机关遂完全撤销。1976年,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后,重新恢复市人民检察工作。1978年9月,开始筹备恢复市人民检察院。1979年5月,正式办公受案。同年12月,相继在金家庄、花山、雨山、向山恢复建立区级人民检察院。至1985年,市人民检察院系统人员编制94人,内设5科1室:即批捕起诉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监所检察科、人事科和办公室,下辖4区1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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