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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机构]
马鞍山地区有文字记载的消防机构始于清代,称水龙局。清朝末年,采石镇设有“水龙局”一处,置备水龙2架。抗日战争初期,采石镇公立小学开始组织义勇救火队,购置救火机2架、火钩2支、水枪2支。民国37年1月,马鞍山分矿组建救火会,设会长1人,由矿长兼任;副会长3人,由总务、工务、会计3课长兼任。救火会消防区域,包括矿区及其附近各村庄。马鞍山解放后,消防工作由矿区警卫队负责。1953年3月,马鞍山铁厂根据生产的发展,先后从南京市民办救火会调来6名救火会员,成立马鞍山铁厂专业消防队。1957年10月,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以原铁厂消防队为基础,组建马鞍山市公安局消防队。至1960年5月,消防队干警增加至60人,向山、姑山、桃冲铁矿先后建立3个消防分队。1965年5月,根据中央关于消防民警实行义务兵役制的决定,市公安局遂将消防民警小队长以下战士改为义务兵,并首次征集新兵入队。1968年1月,市公安局实行军管后,消防队由市人民武装部管辖,并改名为马鞍山市消防连。1969年12月,第二次征兵入队,消防战士全部改为义务兵。1973年3月,马鞍山市公安机关军管会撤销,市公安局复建,消防连划归市公安局领导。1975年8月,消防连改为马鞍山市消防大队,大队部驻在花山区红旗桥,另在红旗桥、杨家山、慈湖分设3个消防中队。1980年,增设向山消防中队。1983年12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马鞍山支队成立,市消防大队编入市武装警察支队序列。1987年,市消防大队共有成员168人,下辖5个消防中队,市、区两级消防管理体系进一步完善。
[消防训练]
建国前,马鞍山地区的消防工作,主要依据《马鞍山分矿救火会章程》的规定,对救火会各员工警施以各种消防训练,但训练科目原始,内容单调。建国后,消防队作为半军事机构,除组织干警学习解放军的《内务条令》、《队列条令》、《纪律条令》等条令外,十分重视消防队伍的基本功训练,使消防队员熟练地掌握各种消防器材的操作技术,提高在各种情况下扑灭火灾的能力。为检验训练效果,消防部门每年组织2次考核,考核内容有原地着装、2盘3盘水带连接2节吸水管连接、2节拉梯和挂钩梯操作等课目。在1963、1964、1979、1985年4次全省消防大比武中,市消防大队均取得较好成绩。对基层义务消防组织主要采取培训的办法:一是由公安机关统一组织各单位义务消防骨干分批进行训练;二是由主管单位办培训班,公安部门派人协助。80年代以来,全市公安消防部门协助举办义务消防培训班24期,培训消防骨干2136人。
[消防装备]
马鞍山的消防装备,从最初的几把火钩、梯子开始,发展到80年代已具相当规模。现有装备配置大体分消防器材设备和消防通讯设备两大类。
一、消防器材设备解放初期,马鞍山铁厂虽有专人负责消防工作,但消防器材筒陋。当时只有10把火钩,几把梯子和一部手压水泵。1953年,铁厂消防班成立时,始从南京购置2部强生消防水泵,装在2部板车上,每辆车上配备几盘水带,1支水枪,发生火灾时由消防队员将车推到现场救火,劳动强度大,灭火效力低。1953年下半年,消防班从南京买回1部三轮摩托车,在车上装配1台强生消防泵,马鞍山始有第一部机动消防车。到1963年,市消防队已有消防车4部、水泵18台。随着工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城市建设的需要,全市消防装备逐年增多,设施不断完善。1985年,市消防队已拥有各种车辆22部,其中水罐车8部,泡沫车4部,生活车、交通车、干粉车各2部,照明车、二氧化碳车、通讯车、轻便车各一部。
二、消防通讯设备民国37年,马鞍山分矿救火会消防通讯靠鸣放警笛和电话传令。到1953年,铁厂消防班成立时,始在矿内东南宿舍建起马鞍山最早的消防通讯设备,即1座15米高的木质瞭望台。台的上层安装有1个直径1米左右的铜钟,发生火灾以敲钟为信号。在当时市区范围小、易燃建筑集中、通讯条件差、交通不便的情况下、瞭望台对发现和报告火灾起了重要作用。至1953年底,铁厂消防班安装第一部手摇式火警电话,始有报警的专用电话。1957年,市消防队成立后,先后安装2部人工火警电话。到1974年,随着全市改用自动拨号电话,火警电话也随之改为自动电话。1975年,市消防大队成立后,为统一火警调度,消防大队在驻地红旗桥设立火警调度室。1983年,火警调度设备进一步改进,安装自动报警设施,当接到火警报告后,照明设备、计时钟、录音设备、警铃等均自动开启。执勤干警听到警铃声立即整装出发,以最快速度赶到火场。1974年前,火场通讯主要靠电话联系,以半导体喇叭和通讯员喊话来传递火场指挥员命令。1974年后,火场通讯在现代化建设中迈出了一大步,市消防大队开始购置4部0.8瓦低频率电台。1981年4月,增配1部火场电台指挥车。至此,火场靠人工传递命令的落后局面得到彻底改变。
[火灾预防]
建国以来,消防工作遵照中央关于“以防为主,以消为辅”的方针,从1953年马鞍山铁厂恢复生产起,即在职工和居民中开展形式多样的防火宣传。1957年10月,建立全市性的防火公约和防火制度。1963年4月,经市人民委员会批准,市公安局制订并颁发了《义务消防组织试行办法》,对消防工作起到一定推动作用。1973年2月,开始建立重点单位防火档案,到年底,全市56个重点单位的防火档案全部建成,并对重点防火单位实行防火员分片包干责任制。1974年,市公安机关实行《重大火险隐患通知书》办法,责成火险隐患单位限期排除隐患。1977年后,根据国家颁发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市消防部门开始对市纺织厂等10余项重点工程和易燃易爆工程项目进行设计审核,提出有利安全防火工作的建议。为进一步普及消防知识,推动防火工作,1978~1979年,先后制定《城镇居民防火公约》和《农村防火公约》,并分别印制13万份发给城市居民和农村社员。从1980年起,全市开展以防火为中心的“安全百日赛”活动,至1984年4月,全市共表彰12个防火县级先进单位、55个科级单位、138个班组、598个先进个人。1984年12月,市人民政府为贯彻公安部制订的《重点消防保卫单位十项标准》,组织力量对全市63个重点消防单位落实“十项标准”情况进行检查验收,1985年,给验收合格的52个单位颁发了落实“十项标准”合格证。
[火灾扑救]
马鞍山市消防队成立前,由于消防人员少、装备差,扑救技术落后,致使火灾扑救不及时,火场秩序混乱。1957年市消防队成立后,随着人员设备的增加,灭火技术也在不断提高。1959年以后,市消防队配备了战训工作干部,专事消防业务训练和火灾扑救指导工作,火场扑救开始有组织、有秩序、有重点地进行,减少了不必要的经济损失。1963年2月,市五金公司仓库发生大火灾后,市消防部门加强了对电器、橡胶、化工等易燃物品的防火扑救工作,添置专门的灭火设备和器材,同时在一些易燃易爆的工矿企业建立专业消防队。1982年,为适应城市建筑特别是高层建筑的灭火需要,市消防大队增设战训股,加强灭火战斗训练。对发生火灾单位的处理,消防部门本着“三不放过”(即火灾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及广大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进行。据统计,1977~1985年,全市发生火灾189起,死亡11人,伤51人,经济损失达72.44万元。对火灾事故特别是重大事故,市公安机关都进行认真查处,以教育群众,促进防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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