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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年代,马鞍山市开始进行长江马鞍山段水质污染状况和市区大气污染状况调查。1975年,环境监测机构建立,开始治理厂矿污染。197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以后,马鞍山市环保工作开始走向法制管理轨道,改变了过去单纯靠行政干预的管理办法,确立以防为主、防治结合、以管促治的环保方针。1981年10月,市环境保护局成立,始有专业环境管理机构。同年,马鞍山市开始实行征收超标排污费的办法,运用经济手段强化环境管理,收到较好效益。据统计,1981~1987年,全市共安排治理项目287项,投资5375.23万元。市区共有锅炉291台,改造完成216台,占74%。其中市中心花山区34台锅炉全部经过改造,每年减少排放污染物230余吨。耗资200万元的湖北路一期截污工程投入使用后,减轻了生活污水对雨山湖水质的污染。与此同时,全市9所较大医院的废水陆续进行了处理。到1986年,铁渣利用率达100%,钢渣利用率达26%,污染治理取得了较好的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马鞍山市经过多年防、治、管相结合的综合治理,废水、废气处理净化率分别达到71.7%和67.9%,市区绿化覆盖率达到23%,交通噪声得到有效控制,平均等效声级基本维持在1981年71分贝的基础上。但环境质量还有待改善,治理污染的任务还很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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