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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体制
建国前,粮食全由私人经营,自由贸易。民国期间粮食市场管理、价格协调由“粮食同业公会”组织进行。抗日战争期间,县设田粮管理处,负责征收赋粮和公粮配拨业务。1949年5月县人民政府设立粮食科,7月改为县粮食局,管理公粮收支和仓储工作。9月,设立国营贸易小组,经营粮油和工业品。1950年4月,贸易小组按专业分建粮食营业处(后改办事处),下设三溪经营小组。1952年10月,办事处并入县粮食局,下设5个区粮站,政企合一,统一管理和担负全县粮油收购、销售、加工、调拨、仓储、运输等业务。1956年5个区粮站改为3个中心粮站和17个分站。1957年撤销各中心粮站,设立城关、版书、板桥、俞村、乔亭、云乐、华坦、朱庆、三溪、兴隆、孙村、庙首、白地13个粮站。1958年精简机构,华坦、朱庆、孙村3个粮站分别并入城关、乔亭和庙首粮站,1962年重新恢复,并增设双河粮站。1963年设立祥云、桥埠2个分站。
1984年,县粮食局易名粮油食品局,下设:饲料、粮油工业和议价3个公司,旌阳、版书、旌桥、俞村、华坦、乔亭、云乐、蔡家桥、三溪、双河、兴隆、孙村、庙首、白地14个粮站,米、油、食品、饲料4个厂,1个汽车运输队。
1985年,全县共有粮油购销站(点)67个,农民交售粮食平均里程在4公里以内。秋收时增设临时收购点,便于群众交售。1987年6月议价公司和粮油工业公司撤销(对外保留议价公司牌子),业务由县局直接经营管理。同年增设油脂科学试验厂。各粮站下设粮油购销点44个。
1987年粮油经营机构统计表

二、粮食市场
清嘉庆、道光年间(1796~1850),全县人口多达40余万,谷不足食,每年粮食消费半由芜湖、湾沚等地运米以济。咸丰、同治年间(1851~1874),因兵燹与瘟疫,人口锐减,全县仅剩2万余人。此后随着农业渐次恢复,粮食自给有余。本世纪以来常有出口,旌德米市长盛不衰,名著皖南。民国30年(1941)全县有私营粮商30户,从业70余人,总资金32600元(旧币,下同),年营业额48870元。此外,有些杂货店也经营粮油。县城米行以光明碾米公司最大,其次为正丰、恒丰、和丰、瑞丰、源丰等20家(有的兼营糟坊)。粮食市场主要集中于县城和三溪、庙首、白地、俞村等集镇,由粮商自由购销。他们既是坐商,也是行商,经营灵活,资金周转快。这些店铺除大米外,还经销麦、豆、高梁等,主要向四乡农民、地主收购。在歉收年景一面派人下乡求购,一面在进城要道抬价拦购,互相竞争。在稻谷收割时则以低价或以物易物方式大量收购粮食,运销歙县、绩溪、太平、屯溪等地,或囤至次年青黄不接时高价出售,从中牟利。由于粮食有余,运销频繁,旌德曾有“徽州粮仓”之称。
建国初期,粮食市场公私并存,私营粮商乘机争夺市场,哄抬粮价。国营粮食部门为平抑粮价,保障民食,一面委托供销社设点收购,一面组织力量调集粮食,日夜加工,保证供应。
1953年11月,粮食实行统购统销,由国营粮食部门独家经营,统一购售,统一调拨,统一库存,严禁自由买卖,全县粮商一律停业、转业或从事代销。同时,对各粮站加强统一管理,每年在完成统购征购任务以后,就地开放粮食集市贸易,调剂余缺。
三、粮油收购
(一)征购
1953年,全县开始执行国家粮食征购任务,将征购数量分配到乡,通过自报公评,核定余粮户和售粮数量,向指定收购点交售。当年全县粮食征购任务8000吨,实际收购14385吨,占粮食总产量的46.4%。
1954年,粮油实行“四定”:核定实产量、实用量、应售量,供应量。全县核定粮食应售量15951吨。按照“先征后购”政策,征收、统购同时进行。征收入库的公粮经财政部门结算价款后,转为贸易粮。全年征购粮18235吨,占总产量的48.37%;征购食用植物油(包括油料折油)849吨。1955年,实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当年核定粮食征购任务16000吨,实际收购17255吨,占总产量的48.1%。
1956年,全县实现农业生产合作化,粮食征购以农业社为单位,统一计算,划分余缺。年人均口粮标准余粮区240~251公斤(原粮,下同),缺粮区240公斤,经济作物区240~250公斤;饲料粮标准:牛、驴每头50公斤,猪每头10~20公斤;种子标准,按实播面积每亩15~20公斤。对丰收地区的农业社增购部分余粮,以丰补歉,但不超过增产数的40%。全县核定购粮计划16795吨(包括增购超产部分),实购20345吨,占总产量的49.19%。1958年3月,实行粮食购销包干,三年不变,丰产不增购,小灾不减免,全县征购粮食17030吨,占总产量的54.6%。
1959年,全县粮食实产量仅27500吨。由于原估产偏高,竟征购22010吨,占总产量的80%。
1962年。贯彻执行“调整、巩固、充实、提高”方针,粮食产量迅速回升到29934吨,1963年达34488吨。为使农民休养生息,每年粮食征购量稳定在1万吨左右,两年实际征购19230吨,占总产量的29.85%。油料统购以生产队为单位,核实产量统购60~70%。1965年,为稳定粮食征购,任务“一定三年”,实际延至1970年,每年征购任务稳定在11500吨左右。6年共征购67940吨,占总产量的27.25%。1971年起,粮食征购任务改为“一定五年”,每年征购任务12500~13000吨,实际每年购粮12760吨,占粮食总产量的24.6%。1979年,油料改按生产队实际产量的50%统购。1981年后,征购粮下降,超购粮上升,至1984年征购粮仅占超购粮的50.5%。油脂油料实行“食油包干,统购余油”的办法,即以生产队为单位计算产量和社员食油留量,核定余油统购量,增产不增购,减产不减购。1983年按核定的油料统购数40%作统购价,60%作超购价收购。完成计划后的余油,由农民自由销售。
1985年,粮油统购改为合同定购,按比例定价:30%按原统购价,70%按原超购价计算,并实行农村购销同价。当年实际收购粮食25365吨,1987年收购粮食16668吨。
(二)超购
1960年,省人民委员会规定,以生产队为单位,人均全年向国家交售商品粮100公斤以上的超售部分加价10%,至1961年4月提高粮食统购价时取消。同时,为鼓励农民多卖超购粮,实行以工业品换粮和奖售工业品政策。奖售品种有棉布、针织品、胶鞋、食糖、卷烟等。1964年,国家规定生产队在完成全年油脂统购任务后,超售部分按统购价加价15~20%收购。1965年,本县规定超购粮按统购价加价30%。1971年9月,油脂超购按统购价加价30%。1979年4月起,粮油超购加价50%,一直实行到1984年。
1966~1984年,全县共超购粮食96455吨,平均每年超购5077吨,最高的1984年22020吨,最低的1967年为90吨。
(三)议购
1963年根据国家规定,在完成当年粮油征购任务以后,开展对农村集体单位和个人的粮油议价收购,1968年停止。
1978年,恢复粮油议购。议购价格:粮食略低于市价;油脂按统购价加价60%,油料加价75%。1983年规定以县为单位,在完成当季征购、超购任务后,可多渠道经营。本县于1984年设粮油议价公司,经营省内外粮油议购议销业务。
四、粮油销售
(一)农村销售
销售范围主要是缺粮区的农民口粮、劳动补助粮、奖售粮。1953年开始,按照谁缺供谁、不缺不供的原则,由选区填报缺粮名册,分期供应。油脂除茶农和不生产油料者外只购不销。1954年和1955年分别按照统购统销“四定”和“三定”办法,依每人每年供原粮240公斤的口粮标准核定缺粮户的供应量,发给粮食供应证,分月供应。对少数卖了过头粮的农户,亦同时发给粮食调剂证,调剂供应。1953~1955年,全县农村统销原粮9850吨,占三年征购粮食总数的19.7%。1958~1961年,由于高指标、高征购和三年国民经济困难的影响,使农村口粮严重缺乏,粮食供应实行“低标准、瓜菜代”。四年返销农村粮食14480吨,占征购粮总数的24.4%。1979年开始,经济作物区和少数山区粮食供应量“一定五年”,核定统销基数,丰产不减销,小灾不增补。1985年,农村按比例价购销粮食,菜农口粮标准人均每年256公斤,按统销价供应。对完不成蔬菜交售任务的菜农按比例价供应。
自粮食统购统销以来,国家对修建公路、水库的民工按每人每天0.25公斤(成品粮)供应劳动补助粮。供应价格于1985年由统销价改为比例价。
1961年开始,国家对收购主要经济作物和家禽家畜奖售粮食,奖售范围和标准曾作多次调整。1985年4月农村购销同价时,停止奖售粮食。
(二)城镇供应
供应对象主要是居民、工人、干部和粮油工业、熟食行业。
供应办法:1953年实行计划供应,由粮食部门对不同消费对象确定供应量,分户计算核发购粮证,凭证供应。1955年底按人分等定量,凭证发票,凭票供应。同时开始使用全国通用粮票、安徽省地方粮票及县内定点粮票。1958年4月改凭票供应为凭证供应,1959年又开始使用流通粮票,并规定定点粮票过期作废。
定量标准:按劳动强度、年龄大小分为4类。工人按劳动轻重,月定量(成品粮,下同)14~27.5公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和脑力劳动者14~16公斤;大中学生16~17公斤;居民13.5公斤,其中10周岁以下儿童按年龄大小定量为6~12.5公斤。食油月定量0.125公斤。1960年降低农村口粮标准,调整城镇人口粮食定量,除从事高空、井下、砍伐作业的工人和儿童外,人均口粮标准降低10%左右,食油月定量降为0.1公斤。1962年基本恢复原定量标准。1965年和1970年,城镇居民和部分机关干部的口粮标准略有提高,食油月定量提高为0.25公斤,至今基本未变。此外,每年元旦、春节、国庆均对非农户供应节日平价油,1982年后,兼供中价油。
工商行业中的食品业(熟食、糕点、复制品)用粮,由用粮单位按月编报计划,经粮食局审批供应;副食酿造业(制酱、豆制品等)用粮,由粮食局按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0.75公斤的标准统筹安排供应。用油按购粮比例供应,糕点业12%,熟食业6%。1978年起,豆制品用粮每人每月0.4公斤,由商业部门发票供应;工业酿酒用粮,由工业部门制定年度计划,报省统一安排,下达指标,分期供应。
此外,侨汇优待粮油,侨胞和港、澳、台胞回国探亲期间的粮、油,工作人员出差补助粮,机关、厂矿职工夜餐补助粮,有害工种、离休干部、工程技术人员补助油,会议和招待所食堂补助粮,计划内临时(合同)用工的工种差额补助粮,县医院住院病员补助粮(黄豆)、油,运输专业队的驴马饲料粮和渔场饲料粮等,均按照规定核实供应。
(三)议销
1953年,粮食部门在统购统销计划以外,开始对饮食服务行业、用粮企业、机关单位和城乡缺粮居民议销粮油,价格由省粮食部门制订下达,高进高出。1968年后议销停顿。1979年以后,粮油议销业务恢复并迅速发展。1984年成立县粮油议价公司,开发省内外议销市场。当年销往北京、黑龙江、辽宁、丹东、上海、浙江等地粮食2915吨,获利12.33万元。1985至1986年共议销各类粮油7395吨,副产品23.9吨,获利6.02万元。1987年议销粮油2220吨,其中小麦10吨,面粉340吨,籼、粳、糯米1715吨,糯稻25吨,杂粮15吨,副产品35吨,油脂30吨,油料50吨,共获利27.38万元。
若干年份粮油购销数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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