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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由县财政科专人经办管理房地产。成立财政局后,设置房管组专司其职。1978年县基建局成立,内设房管所,负责全县房地产管理。1986年成立旌德县房地产开发公司,经营征地、建房、出售等业务。
一、公房地产
建国前公房地产很少。民国26年(1937)地方岁入预算中公产租息仅100元,学产租息2640元。
土改时,公学田产全部分给贫雇农。同时接收祠堂、庙宇以及县政府房产作为集体或国家公房。1959年遵照安徽省人民委员会(58)次字974号命令,对旌阳镇私房出租部分实行起点改造。1960年止共改造私房82幢、10450.36平方米。私改房租分成比例为国家占60~80%,私改户20~40%。1970年收买城镇下放农村10户居民私房共669.4平方米。随着城镇建设发展,公房日益增多。1979年投资5万元,新建营坎路、南门外、北门外公房共954.1平方米;1983~1986年续建宝塔脚等公房5处、计2511.12平方米,投资31.43万元。到1985年止,共有直管公房288幢、3.38万平方米,占全镇房屋面积的7%,其中住宅2.16万平方米,占直管公房总面积(下同)63.9%;商业、饮服行业0.8万平方米,占23.7%。1986年10月接收上海“三线”工厂移交的宿舍楼房1.4万平方米。
没收、接收的房屋,凡适合党政机关、团体、学校使用的,概由政府无偿拨给使用,作为各单位的自管公房,不计租金。其维修、拆迁、扩建等均由使用单位负责。工商企业及私人租用的公房,则由租方与房管部门订立合同,按标准交纳房租。建国初,房租交大米,1953年1月起一律改交现金。房屋损坏由用户申报房管组修理。
直管公房的房租标准,1985年共分5个等级:
1、上无天花板,下为泥土地面,每平方米0.05元;
2、有天花板和地板或水泥地面,每平方米0.08元;
混合结构公房分3个等级:
1、无厨房、卫生间、每平方米0.12元;
2、有厨房、每平方米0.14元;
3、有厨房、卫生间,每平方米0.16元。
房管所每年新建公房出租,租金收入逐年提高。出租房60~70%用于居住,其次是商业服务营业用房,大多集中在县城。1978年城、乡公房租金4.95万元,1983年5.58万元,1985年6.87万元,1986年7.99万元,1987年8.14万元。
公房租金使用,坚持“以房养房’的原则。1978~1987年公房维修费27.9万元,占租金总收入的63%。维修方法,1978年改临时雇工维修为专人承包维修,使维修及时,质量提高,住户满意,并节约开支,杜绝了危房隐患。
二、商品房
1986年6月成立旌德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属事业单位按企业管理,独立核算。当年该公司首先在庙首新建砖木结构平房1幢,面积495平方米,由庙首乡建筑队施工,竣工后出售或租赁给个体户经营饮食、修理等业务。1987年在三溪新建二层混合结构商品房1幢,面积884平方米,由旌阳镇王保东建筑队施工。同年又在县城动工兴建一批商品房:北门烟草公司楼房712平方米;向阳二村五层混合结构住宅楼1410平方米;县供销社五层框架结构综合楼1140平方米;西门混合结构综合楼1434平方米。出售给单位或个人,其中北门烟草公司楼房当年竣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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