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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山林权属
土改前,本县山林多为地主、富农占有;次为寺、庙、庵、祠所有;村庄的风水口、茶亭、义渡、公益桥会及学堂也有一定林地;人数最多的贫下中农仅有极少林地。
1951年土地改革时,人民政府除保留一部分作为国有山林外,大部分山林分给了农民。1955年互助组转为初级社,农户山场入社按“山三劳七”比例分成。南关乡清潭农业社规定:全社杉木半成林119.5亩6万多根全部入社统一经营管理,成材后伐售款,除税金、公积金、公益金,原林主得15%;成材林(一尺围以上)不入社,由原主伐售,但要交纳税金、公积金和公益金。
1956年秋,县政府在俞村乡仕川农业社进行山林作价入社试点,规定:(1)成材林围粗1.9尺以上的,每立方米40元;1.5~1.8尺的34元。(2)半成林围粗1.2~1.5尺的29.9元。(3)幼林围粗不足1.2尺的,每寸1分。当年入社杉木1397立方米和大批松、杂、毛竹。同年冬,县政府在试点基础上规定全县山林入社办法;(1)人工松、杉、杂成材林由原主伐售,交纳采运、护林、防火、税金、公积金和公益金等费。(2)人工半成林评定材积入社,伐售时,按材积每立方米30元付给原主;后生材归社所有。(3)天然林入社,林主得售款15%。(4)经济林作价入社,标准各乡自定。
1958年人民公社化,山林全为公社所有,取消分红,农民各尽所能,按劳取酬。
1958~1959年相继建立国营蔡家桥、南关和庙首林场,经营国有山场。有的边远或插花山地则根据方便经营的互利原则与集体山地交换,国营林场亦有征用集体山场的。
1962年县委根据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劳力、土地(含山林)、耕畜、农具固定(简称“四固定”)给生产队使用的指示,抽调干部组成工作组,分赴各地确定山林权属:(1)以土改时权属为依据,以生产队为基础,划分山林界线,固定给生产队经营。原属大队的成片山林仍旧归大队所有,可组织专业队,亦可固定给生产队经营,收入按比例分成。(2)国有荒山,零星分散的可划归当地生产队经营。国有林山可由国营林场就近委托当地生产队或护林员代管,付给报酬。不便开发的国有山可按便利经营原则,经与集体林场协商调换。(3)鼓励造林,谁造谁有。山林权属确定后发给“山林权执照”。1975年县林业局经省厅批准将白地公社境内部分国有荒山划给社队造林。山权不变,林权谁造谁有,收益大部分归造林者。
由于生产体制的不断变革,有些山林权属长期不清。1981年8月至9月,县委、县政府在蔡家桥公社进行“三定”(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工作试点。9月下旬成立县林业“三定”领导组和办公室,抽调干部886人组成工作队于10月上旬在全县开展林业“三定”工作,12月下旬结束。
在林业“三定”中,以1964年发放的“山林权执照”为根据,“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按照政策,发扬风格”,解决国家、集体、个人(自留山)山林纠纷1143起,其中县际28起,社际66起.队际976起,国家与集体73起。
对重要县际山场纠纷的裁决如下:
(一)旌、绩山场
1983年1月,在徽州地委、行署及地区林业“三定”办公室的主持下,旌,绩二县通过协商,就4处山林纠纷达成协议(徽州地区行政公署署发(1983)第2号文件和署函(1984)第29号通知):
1.绩溪金沙公社与旌德俞村毗连的水竹坞、老虎岩、岩下、阳山、水磨背后山林,以水竹坞山顶大降为界,朝绩溪一方的原属旌德俞村公社的山林,全部转让给绩溪金沙公社林场,金沙公社补偿俞村公社部分损失款1.5万元。
2.绩溪校头公社下溪大队三队与旌德板桥(今旌桥,下同)公社板桥大队蓬川队毗连的蛟龙岗山场,自大深坑口河沿起,沿蛟龙岗主岗顶端的分水为界,水东流的山林权属绩,西流的归旌,板桥公社补偿绩溪县山林折价款1000元。
3.校头公社蜀水大队黄家岭生产队与板桥公社鸥川大队上口山生产队毗连的杨树湾山场,从黄家岭队经营管理的横路下杉木林向下,以上口山生产队方向第二个山降为界,从山沟起沿山降直上至顶,山降以上的山场归黄家岭队所有,(在上口山方向,即杨树湾下向)以下山场归上口山生产队所有;黄家岭生产队在杨树湾的山场归上口山生产队所有。
4.校头黄家岭生产队与板桥公社板桥大队南阳生产队毗连的尧儿坞山场,从黄家岭生产队到南阳生产队的方向横路中间的石洞起,顺蛇形山降(向南阳队延伸的第二个山降)自然走向至山顶止,以南归黄家岭队,北归南阳队;双方巳造林木交换对调。
(二)旌、太山场
1983年1月15日,徽州行署胡云龙、耿树谷等负责人亲自主持,在歙县召开太平、旌德、歙县、绩溪四县会议,专门解决山林纠纷。会议就旌太间4起山林纠纷达成如下协议(徽州地区行政公署署发(1983)第6号文件):
1.旌太交界分水岭太平一侧的前山湾山场,土改时双方重复登记3~4亩,经调解为双方各半,上方归旌,下方归大。
2.太平谭家桥公社留东大队与旌德白地公社高甲大队马岭生产队之间北山排山场。经协商以马岭队村口大枫树下面向太平右边的北山排山场看到的第一个山嘴为硬界,沿此山嘴的山垅上分水岭,水往马岭淌的山场归马岭队所有,水往留东淌的归留东队所有。
3.太平新明公社葛湖大队蛟塘、木广生产队与旌德祥云公社南元生产队毗连的江坑插花山场,协议为:蛟塘、木广队插在旌德江坑的插花山,按太平县土地证四至范围执业,其余300多亩国有山场属旌德一方所有。为便于双方经营管理,本着等价交换原则,按上述四至范围计算面积进行调整,交换面积可上下浮动10%。调整地点从江坑口起向里延伸,太平一方在江坑中河沟以西,沟西调整后剩余的山场归南元队所有。如不愿调整仍按第一条执行。
4.太平新明公社新明大队浮溪生产队、葛湖大队包家生产队与旌德兴隆公社陈村大队黄华生产队毗连的黄华岭山场,协议为:(1)小汪公庙至垫脚岭头路山场,路西属太平,路东归旌德;垫脚岭头直上大岗分水,岗北属太平,岗南归旌德。小汪公庙酉,以落水坞中心为界,落水坞山场各半,东半归旌德,西半属太平。(2)旌德黄华岭队插在太平黄华岭石板路以南的查坑山场,按章金爱等户土地证四至范围予以承认,其余山场属太平。为便于经营管理,旌德插在太平境内的山场,应按章金爱等户土地证四至范围计算面积,由太平用靠近旌德一方的山场协商等价交换。(3)旌方黄华岭生产队群众在黄华岭头以西太平一侧靠村庄附近长期经营的小片零星山场,所有权属太平,旌德群众不得再扩大,并按等价交换原则,由旌方用插在太方的山场予以调换。
与太平六顶坑(龙王山)山林权属纠纷,双方从1954~1982年长期交涉未果。经徽州行署1983年派员调停,并以署发(1983)第7号通知裁决如下:“……六顶坑3500亩左右的国有山场,原则上由两县协商对分,确定硬界,并由旌德县刘华生,太平县洪忠恕负责落实。”上述山场至1987年尚未落实。
(三)旌、泾山场
旌德县国营蔡家桥林场与泾县国营小溪林场在旌境一侧的山林,20多年来屡商未果。1985年1月19日,省林业厅场管处、林政处代表贺景章、陈廷江、李军等人会同两县党政领导召集旌德县蔡家桥林场场长曹宜海、泾县小溪林场场长刘乐胜协商,达成《关于解决争议山场有关问题的协议》,其要点如下:“……二、两场之间重复面积12051亩,按行政区域界线,全部坐落在旌德县境内,山权归蔡家桥林场所有,在这片山场内,小溪林场营造的3400亩人工林和蔡家桥林场营造的3100亩人工林,不论坐落在新确定的哪方经营区内,其林权仍归造林者所有……。三、……从县界(牛头坞)529米高程点南山脊下至小河,沿河至方针坑东主山脊,向上到横排路接小溪林场防火道线,向南至山顶。此界线(详见二万五千分之一的平面图)以东归蔡家桥林场经营;以西的(蔡家桥林场人工林除外)5500亩山场,继续由小溪林场经营,经营年限为40年,到2025年止,无论林山、柴山等全部交给蔡家桥林场经营……”。
二、林政管理
民国3年(1914),民国政府《森林法》规定,不论国有、公有或私有森林,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保安林,不得砍伐:(1)预防水患者;(2)涵养水源者;(3)有益于公众卫生者;(4)关系航行目标者;(5)便利渔业者;(6)防蔽风沙者。
1956年,县人民政府规定,砍伐自有林木,由林主向乡申请,乡向区转报,区派员勘实,10棵以下的由区审批,10棵以上由区签署勘察意见报县审批,发给采伐证,凭证采伐;本材、毛竹由县供销社统一经营,生产单位向供销社交售,需求单位或个人一律向供销社购买。
1958年,县政府将木、竹产销划给林业部门经营管理。木、竹外运,须由林业部门核发外运证,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准进入林区采购木、竹及其制品。
1971年安徽省林业厅在旌德县三溪设立三溪木竹检查站,检查竹木外运凭据。1981年县政府按上级规定,实行林木计划采伐,控制全县采伐限额,各公社凭下达的采伐证采伐。1982年县政府加强木、竹管理,对无证和超额外运的木、竹及其制品概予没收。1985年木竹市场开放,自由购销,政府实行采伐、出口、销售“三证”制:逐级下达木竹采伐限额指标,发给采伐证;凭证采伐后,经乡林政员核实实际采伐量打上钢印,并由森工站检尺,到乡政府取得出口证;县林业局凭出口证核开外运销售证明书。木竹检查站验得“三证”相符后,放行外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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