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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
清末,知县俸银45两、养廉银600两,典史俸银33两,教谕、训导俸银40两,巡检俸银30两。
民国初期,县知事(县长)、秘书、科长、警佐、技士、督学、科员、办事员、雇员、政警、杂役月俸从十元至二百余元不等。店员工人膳宿由业主供给,年薪数十元至百余元。抗日战争爆发后,物价上涨,公教人员另加补贴。店员薪资则以大米计算,高薪者年获大米二十余担,低薪者十几担。学徒工业主只供伙食,不给薪俸,学徒期满,第一年年薪约给大米三担,此后逐年增加。私营企业年终分红,有二八拆、三七拆两种,业主净得七八成。抗日战争胜利后,货币日益贬值,物价飞涨,公教人员和店员工资低微,生活每况愈下。
建国初期,对南下干部和新参加工作人员实行供给制,对接收留用的旧政权公教人员实行折实工资制(又称薪金制)。供给制分大灶、中灶和小灶,县、区机关—般干部吃大灶,区、局级干部吃中灶,县级以上干部吃小灶。供给制包括伙食津贴、被服日用品等。折实工资制,是按大米0.8市斤、白细布2市尺、食油0.05市斤、食盐0.02市斤、煤2市斤的市价,计算出工资分值计发工资。店员工人工资,大店号的大师傅最高月薪32元,一般职工月薪约18元,刚满学徒期的新职工月薪仅5元。
1952年,执行“按劳分配”的工资制度。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供给制改为包干制,以统一的“工资分”为工资计算单位。企业工人实行8级工资制,并推行计件工资和计时奖励制。1955年7月,机关工作人员实行薪金制。1956年工资改革,本县按2类工资区标准执行。全县有290人调升工资,占职工总数的42.6%。
1963年,调整低工资,按职工总数40%升级。全县提升工资323人,并由2类工资区调整为3类工资区。
1971年,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1103名职工调升了工资,占职工总数的33%。其中调升两级455人,调升一级547人,级间补差101人,月增资总额7299元,人均月增资6.62元。
1977年,全县职工按总数40%升级,实际升级1746人,占职工总数的41%。月增资总额11663元,人均月增资6.68元。其中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升级498人,占职工总数22.5%,月增资总额2399元,人均月增资4.82元。
1979年,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升级1526人,占职工总数41.9%,月增资总额9038元,人均月增资5.92元。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升级334人,占职工总数36.2%,月增资总额1837元,人均月增资5.50元。同时,随主要副食品价格提高,每人每月增发副食品补贴5元,并由3类工资区调升为4类工资区。
1980年和1981年,地方国营企业职工、中小学教师、医疗卫生及体育系统的部分职工工资进行了局部调升。
1982年,行政、企事业单位职工升级1161人,月增资总额7560元,人均月增资6.51元;集体单位中的全民职工升级179人,月增资总额1154元,人均月增资6.45元。
1985年,改革工资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以职务工资为主,由基础工资、职务工资、奖励工资和工龄补贴4个部分组成。中小学教师和医护人员还享受教龄和护龄保健补贴。企业职工工资与企业经济效益挂钩,分8级15等,企业干部工资分为17级30等,并按大、中、小型企业和一、二、三类企业分别执行。当年列入工改的行政、事业单位96个,职工2028人。工改前每月工资总额129231元,人均月工资63.72元;工改后每月工资总额167892元,月增资总额38661元,人均月增资19.06元,同时,由4类工资区调升为5类工资区。
若干年份全县职工人均工资统计表

1987年全民单位职工工资构成统计表

1987年集体单位职工工资构成统计表

二、福利
(一)职工福利
1956年,全县开始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61年全县有22个国营、公私合营的企业执行劳保条例,享受劳保待遇的职工达1035人。执行劳保条例的企业,对职工的病、伤、事故、探亲、休养、女工产假以及职工所供养的直系亲属的疾病医疗、死亡抚恤等,均按劳保条例供给。同时按国家规定,按期发放职工劳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和取暖费,1981年执行省劳动局修订的《国营企业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全县有33个国营和集体企业执行职工保健措施和防护用品发放制度,如期按不同工种发给职工保健食品和劳动防护用品,以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提高生产积极性。
(二)干部福利
本县行政、事业单位自1956年开始提取干部福利金。当年提取9950元,为145名干部发放困难补助金计5015元。1963年按干部工资总额2.5%提取福利金,全年发放困难补助391人次,计款9005元。1981年改按每人每月1.1元提取干部福利金,全年提取46831元,给861名干部发放困难补助金29151元,余作防暑降温、洗理补助和集体福利开支。1985年干部洗理费、书报费发放标准每人每月各4元。1986年干部福利金改以每人每月2.5元提取,各单位按每人每年4元的标准,上交县人事局统一掌握,以解决特殊困难,其余由单位自行安排使用。
从1955年开始,死亡干部的遗属享受抚恤待遇。抚恤标准分牺牲和病故两类。病故抚恤金按死者级别高低发给150~520元不等,牺牲抚恤亦按死者级别高低发给180~650元不等。1979年,病故抚恤提高为450~600元,牺牲抚恤提高为550~700元。
干部死亡后的遗属生活补助,原则是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补助标准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基础。1980年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家住标准集镇的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15~18元;家住农村的农业人口,每人每月12~15元。当年全县享受遗属补助23户、36人,每月发补助金493.5元。1984年补助标准提高,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22元,农业人口每人每月16元。1985年全县享受遗属补助21户、29人,每月发给补助金680.5元。
1987年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保险福利费用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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