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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就业安置
建国以前,本县无专门就业安置机构,劳动者自谋职业。至解放前夕,全县失业人数占总人口的1%略强。
建国初,本县劳动就业工作由民政部门管理,1953年劳动管理部门安置123名失业人员就业。同时,发放失业救济款2044万元(旧版人民币)。1955年安置12人长期就业,安排300人临时工作。1956年安排就业218人。1958年为适应“大跃进”的需要,全县共调配劳力1086人,年末职工总数达2802人,比1949年的312人增加近8倍。
60年代初,根据中央“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1961~1963年,全县共精简3206名职工回乡参加农业生产。同时,接收安置大、中专毕业生、复员退伍军人及外地调进职工计190人。1965年末,全县固定职工2283人,临时工603人。
1970年,开始对上山下乡知识青年陆续安排就业,至1975年全县共招收新职工1185人。其中插队知识青年877人,城镇待业青年163人,从农村招收(包括回乡知识青年)145人。安置复员退伍军人38人。年底全县职工总数4003人。
80年代改革开放以后,多种经济形式并存,劳动部门贯彻由劳动部门介绍就业、自愿组织起来就业、自谋职业“三结合”的就业方针,积极扶持城镇集体经济和个体经济的发展,鼓励和支持待业人员组织起来,广开门路,自谋职业。1983年3月,县劳动局成立劳动服务公司,指导基层组织安排待业人员劳动就业。同时,改革招工制度,实行“公开出榜、自愿报名、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办法。从1984年开始,招收新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1976~1985年,全县共招收职工2774人,其中上山下乡知识青年925人,城镇待业青年505人,农村青年(顶替)600人,复、退军人191人,其他方面553人。在新职工中,合同制的393人。1986年和1987年共招收新职工796人。至年末全县职工总数达7375人。其中:固定职工5205人,合同制职工774人,临时工384人,计划外用工1012人。
除国家招工外,集体和个体企业的发展也为安置劳动就业开辟了广阔的门路。1987年,全县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达3565人,个体劳动者达3574人。
若干年份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统计表

若干年份集体所有制单位职工统计表

二、职工培训
1958年,商业系统选派19名职工分赴合肥、杭州、芜湖等地,接受专业培训。工业部门选派20多名新职工(多为上海下放的知识青年)和干部前往芜湖造船厂、宏大机械厂接受机械制造技术培训。一些新办生产单位开办中学、小学和扫盲业余学校,摘掉一批新工人的文盲帽子,提高职工的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和文化水平。1965年,县劳动部门组织县7个厂、社的17名职工分赴歙县、福州、济南、南京、上海、合肥、杭州等地,学习酿酒、印刷、粉丝、电工、食品、砖工、木工等专业技术。
粉碎江青反革命集团以后,职工业余学校恢复。随着企业的整顿和改革的深入,职工业余教育进一步巩固和发展。职工“双补”(文化、技术补课)积极性空前高涨,参加夜校、电视大学及成人自学等各种形式学习的人越来越多。为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县经济委员会专设了职工教育办公室,添置电化教学设备。1984年,县劳动部门组织县酒厂、旌阳饭店、副食品公司、制药厂、精干麻厂、水泥厂和白地汽酒厂13名锅炉工参加徽州地区司炉工培训班学习。1985年,全县有31个单位举办文化补习班,15个单位举办技术补习班。经考核:文化补课合格者有861人,占应补课职工的73%;技术补课合格者566人,占应补课职工的78%。全县职工参加中等教育学习500人,高等教育学习200人,其中函授、电大86人。
同时,有的企业对新工人在正式上班前都要举办各种培训班,进行专业培训,或成批送往外地委托代培。县劳动局1987年开办技工学校,设立电工电器、麻纺、化工3个技工班,招收培训初中毕业的待业青年124人。
1982~1987年,县劳动部门先后举办电工培训班7期,有65人经考核获取电工操作证。此外还培训电焊工17人,司炉工69人,水质化验工3人。
三、劳动管理
清末和民国时期,业主制订厂规店约,监督约束雇用人员,如有触犯,轻则斥骂,重则解雇。建国后,国家对职工重在思想教育,配合劳动纪律约束,在管理上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对违犯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薪等处分;个别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则开除公职;触犯刑律的依法惩处。1982年后,按照国务院颁发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进行评比、表彰和处罚。同时,根据国家规定,劳动部门会同工会帮助各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企业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1963年,县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生产中安全工作的几项规定》,在全县企业中开展安全教育和安全检查,组织职工建立健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砩石矿、制药厂、修建社等单位建立安全组织,配备安全检查员,专门监督管理安全生产。1980年国家规定每年5月为“安全月”,县政府向各企业发出通知,开展“安全月”活动。县劳动局设立安全监察股,负责安全管理工作。各企业通过“安全月”活动,进一步健全安全组织,加强安全措施,促进安全生产。
建国以来,为适应企业生产的需要,开拓社会劳动力的就业门路,每年都安排使用一些临时工或合同工。各企业使用临时工,均报经省或县劳动部门批准。临时工的政治待遇、劳保待遇与固定职工相同。1971年,根据国家规定,将1970年以前的计划内临时工转为正式固定职工735人,其中全民所有制单位476人,集体所有制单位259人。1984年后,全民和集体企业均可根据需要,从外单位、外地区直接聘用确有专长的技术工人(含退休、退职人员),由企业与应聘人员及其原单位签订合同,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县劳动部门备案。待遇由企业与应聘人员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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