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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济,自古有之。清代称“放赈”,民国时期称“赈济”。民国28年(1939),本县成立赈济会。民国32年5月,县赈济会并入民政科。建国后,救济工作一直由民政局(科)办理。
一、救灾
民国20年(1931),全省水灾严重,县政府颁布告示,安抚难民。民国29年干旱,农业歉收,政府公告减免部分田租。民国34年春荒,县政府农贷处发放贷款170余万元(法币)。
解放初,成立生产救灾委员会。1950年设民政科,救灾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每逢灾年,政府即组织干部深入灾区,发动群众抗灾,开展生产自救,并号召非灾区群众捐献款物,支援灾区。同时发放救灾款物,以安生计。
1950~1954年,全县发放救灾款3.6万元,救灾粮(大米)9.2万公斤。此后,1963年,1967年和1973年都发放过救灾款和棉衣、棉裤。1978年,本县遭受百年未遇大旱,农业歉收,损失严重。政府发放救灾款40万元,棉被750条,大衣500件,棉衣1000件,棉裤1500条。第二年春季又发放救灾款8.8万元,以度春荒。1983年,本县两次遭受大风和暴雨袭击,有105个大队、1266个生产队受灾。其中重灾户347户、1466人。政府及时发放救灾款2万元,重点帮助重灾户重建家园。1987年“七·四”洪灾,国家发放救灾款20.6万元。全县125个单位3056人捐献救灾款1.25万元,衣被等物品1417件。
二、救济
抗日战争爆发后,芜湖、宣城、南陵等地难民纷纷逃至本县。县政府成立难民救济会,设收容所6处,接待站1处。接待难民5000多人,收容1000多人。按照难民人数,发给遣送费大口4角、小口2角和3天的给养米。民国27年11月遣送费改为大口2角、小口1角。28年1月又改为大口1角、小口5分,后因经费拮据,大小口一律5分。
建国后,人民政府对城乡无依无靠、丧失劳力的孤、老、病、残人员、无固定收入的城镇居民及农村吃口多、劳力少的困难户,酌情给予定期定量救济和临时困难救济。同时,依靠基层,组织生产自救和发动群众互助,共度难关。
1949~1958年,全县发放社会救济款19万元(其中城镇4741元),救济大米13.2万公斤。1962年,民政部门对生活无靠丧失劳力的城镇孤残老人每人每月发给生活补助费2~3元。1965年提高到12~14元。全县享受定补的有10户、19人,每月发补助款计255元。同时对临时困难的城镇居民,则酌情救济。70年代,正常年景每年发放社会救济3~4次,救济款约3万元。1982年发放农村社会救济款3万元,棉衣棉裤1000件,棉布6700米,棉花6500公斤;发放县城定期救济30户、43人,计款5904元。1985年孤老定期救济标准,城镇提高为每人每月14~16元,农村每人每月8~10元。享受者城镇21人,农村52人。1987年全县享受国家定期救济134人,集体供养282人,年供养金5.3万元。
此外,从60年代中期开始,对60年代初退职的老职工,有的给予原工资40%的定额救济,有的给予定期救济。1987年,全县享受原工资40%定额救济的老职工106人,享受定期救济的老职工83人。
三、扶贫
1979年以后,救济工作转向“扶志扶本”,从扶持生产入手,帮助困难户立志发展经济,脱贫致富,改变过去单纯“输血”的老办法。1982年4月,县政府成立扶贫委员会。规定贫困户通过扶持,发展生产,能稳定地维持基本生活,劳动收入除当年基本生活开支外,略有结余,不欠新债,即为脱贫。脱贫户经乡政府审查验收,报县扶贫委员会出榜公布。同年10月在碧云公社进行扶贫试点,1984年全县扶贫工作全面开展,县直各单位和各乡镇定户包干,在提供信息,技术指导,安排规划等方面帮助贫困户发展生产,脱贫致富。至1987年全县脱贫844户,年末在扶805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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