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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拥军优属
(一)国家优抚
民国27年(1938)9月,县政府成立优待出征军人家属委员会,县长田易畴兼主任委员。县政府发放抚恤金、优待金和稻谷,优抚出征军人及其家属。民国33年,全县有出征军人家属4640人,其中赤贫者3828人。据民国34年县政府上报,发放征属优待金22.35万元(法币),稻谷4524石。但征属实得多少,无从查考。
解放后,县人民政府设民法科(后改民政科),掌管全县民政事务。1950年全县优抚对象:烈属53户、178人;军属1062户、3541人;复员军人73人。1987年底全县有烈属56户、56人;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7户、11人;现役军属307户、1374人;革命残废军人和因公致残工作人员86人;复员退伍军人1860人。其中带病回乡的75人,精神病员3人。
1949~1958年,政府发放革命烈士和残废军人抚恤金1.27万元(新版人民币,下同),大米8.85吨,抚恤162人次;烈、军属和荣复军人生活补助费6.8万元,米82.4吨,补助5704户、16013人次。此外还发放医药补助金、房屋修建费、烈士子女入学补助金、生产补助金等3万多元。
60年代后,对优抚对象实行定期、定量补助,补助标准每人每月4~6元。对特殊困难户则发给临时补助。1964年,发放烈、军属和复员退伍军人定期补助87户、111人,每月补助款412元;临时困难补助536户、637人,补助款3024元;医疗补助费1940元,从1980年起,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12元。1987年,全县享受抚恤、补助、优待的对象640人,其中残废抚恤86人,定期抚恤烈军属26人,定期补助复员退伍军人528人。优待烈军属302户,全年发放优抚金7.4万元。
此外,每年元旦、春节、“八一”等重大节日,全县昔遍开展群众性的拥军优属活动。各级党政领导人走访慰问烈、军属和革命残废军人。民政部门不定期召开烈、军属和复员退伍军人及优抚工作模范代表会议,表彰在各条战线上为社会主义建设作出成绩的烈、军属、复员退伍军人及优抚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
(二)群众优待
1950~1955年,全县群众每年平均替烈军属327户、948人代耕土地1151亩。1956~1958年,每年有65户、199人平均享受优待劳动日2603个。1961~1965年,有321户、1077人享受优待劳动日59149个,分配兑现款近4万元。1980年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后,优待劳动日改为发放现金。优待资金实行乡筹乡管或村筹乡管,统一评定,平衡负担。资金除按农业承包合同向农民提取外,还从乡村企业、集体林场等提取适当公益金。各乡镇还提取优待总金额的5%,奖励立功受奖的义务兵家属。
二、扶持革命老区
“皖南事变”以后和解放战争期间,本县模范乡、龙溪乡、版书乡、霞溪乡、青龙山、三山乡、银峰乡、溪潭乡、祥云乡、洪川、马岭等地,在中共皖南特(地)委领导下,坚持革命斗争,建立民主政权,屡遭国民党军队“围剿”、烧杀。建国后,党和人民政府在对烈士后代进行抚恤、救济的同时,着力帮助老区人民发展生产,改善生活。1952年发放老区救济款1700元,并在发放贷款、贷粮和其他救济时,均优先照顾老区。50年代,县教育部门帮助老区兴建学校11所。县文化馆、省教育厅和中央教育部均派员赴老区放映幻灯和电影。县卫生部门定期组织医疗队分赴革命老区进行巡回医疗。60年代初,县政府投资2000元,帮助老区人民在五百坦建立模范老区卫生所,配备负责人和医生3人。1979年8月,根据国家规定,县民政局、税务局发出联合通知,对老区社员人均收入不足50元的社队,从1979年起,免征其企业工商所得税5年。1980年,县民政局对老区发放救济款2000元、棉布1200米、棉花150公斤。1981年10月,模范老区卫生所并入碧云乡卫生院,卫生所改为医疗点,常驻1名医生,担任医疗、防疫、保健工作。
三、复退军人安置
1950~1958年,本县共接收复员、退伍、转业军人798人。其中安置到工业部门154人,文教卫生部门4人,社会福利生产单位22人,机关、企业单位146人,参加农业生产466人,其他6人。
1961年,县成立退伍军人接待安置办公室,遵循“从哪里来到哪里去”的原则,安置复、退军人。对三等以上的革命残废军人、荣立三等以上军功人员、有8年以上军龄人员、入伍前属商品粮户口或下放知青者,全部安置工作,对有专门技术的退伍军人,尽量归口安置。1962~1966年,全县接收复员退伍军人198人,安置就业19人,复工复职22人,复学1人,当临时工7人,转为城镇户口1人,参加农业生产148人。1976~1987年,全县共接收复员退伍军人1024人,安置工作218人,复工复职10人,回农村安置796人。回农村的复退军人,被选拔为乡镇干部6人,村干部88人,被县以上单位授予军地两用人才先进个人2人。1987年全县在乡复员退伍军人共186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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