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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机构
民国28年(1939),县设司法科,民国35年改司法科为司法处。旌德解放后,县人民政府设民法科,1952年民法科撤销。1957年县人民法院内设公证室和法律顾问处。1980年11月建立县司法局,内设公证处、法律顾问处、法制宣传教育股和人民调解股。
二、法制宣传
建国以来,司法行政机关对国家颁布的各种法律、法令,运用多种形式,开展宣传与普及,提高人民的法制观念。1952年大张旗鼓地宣传《婚姻法》。1954年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兵役法》及粮食统购统销等法令。
1980年以后,随着国家一系列法律、法令的颁布实施,法制宣传更为经常。1984年司法机关在县城和40多个村镇举办《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展览》,展出宣传图片、漫画45幅,画片120张及部分罪证实物,历时两个多月,观众7万多人次。
1986年,司法机关举办科局以上干部法制轮训班7期,轮训干部526人,结业考试合格率达百分之百,同时,对县、乡两级的一般干部和职工进行了《宪法》、《刑法》、《经济合同法》、《森林法》等法律知识的普及测验,全县1.83万人参加考试,成绩良好。华坦乡华丰行政村举办了农民业余法律夜校,省、地报纸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均播发了新闻。全县各乡镇相继建立普及法律领导组,设立办公室,确定专业和兼职人员,开展法制宣传。1981~1987年,印发各种法制宣传材料4万多份;举办法制展览39场(次),参观者达20余万人次;培训法制宣传员1046人,聘请法制报告员46人,举行法制报告会、法制讲座及上法制课213场(次),听众达7万余人;出动宣传车142辆(次),分赴全县27个乡村进行宣传;开辟周末《法律顾问》专题广播节目;编制法制宣传专栏、简报和放映幻灯片等近500期(套)。
三、民事调解
建国以来,各乡、村、厂、矿陆续建立了群众性民事调解组织。至1985年,全县调解组织发展为158个,调解员994人。1986年各乡镇建立司法办公室15个,配备专职或兼职司法助理员17人。据1952~1987年不完全统计,全县共调处婚姻、家庭、土地、财产、债务等各类民事纠纷25720起,防止了民间矛盾激化,减少了违法犯罪行为,促进了社会安定。
四、公证
民国时期,本县无公证机构。民间买卖契约、合同文书,多请声望较高者作“中人”,在字据上签名画押,以作“见证”。
建国后,县人民法院于1957年设立公证室,办理公证业务。1981年县司法局设立公证处,办理收养、遗嘱、征用土地、拆迁或买卖房屋、赠与、转让、经济合同等公证业务。1982~1987年,共办理公证1272件。其中权力与义务公证358件,经济合同公证914件。
五、法律顾问
1957年,县人民法院设立法律顾问处,有专职律师1人,后因反右派斗争扩大化,律师业务中断。1982年司法局下设法律顾问处,配备专职律师2人,特邀律师2人。同年法律顾问处受聘担任2个林业承包户和县妇联的常年法律顾问。1982~1987年,受被告人委托为132件刑事案件出庭辩护,刑事自诉代理2件,民事代理67件,非诉讼事件代理59件,为国家和人民避免经济损失24.68万元;解答法律咨询904人次;代写法律文书438件;接待群众来访1136人次;处理人民来信13件。1986~1987年受聘担任县保健食品厂、房地产管理所、旌阳镇企业办公室,县三溪良种场农工商联合公司、林业承包专业户严佩荣等法人的常年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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