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一、审判机构
清末,司法行政合一,知县亲自升堂,审理刑、民事诉讼案件。
民国初期,县知事兼理司法,下设承审员辅助。民国24年(1935),县设军法室,县长兼任军法官,下设军法承审员、书记员。民国28年设司法科,内辖承审员、书记员、录事、检验员、送达员、庭丁等,办理刑、民事案件,管理司法看守所和监狱。民国35年司法科改为司法处,承审员改为审判官,由省高等法院任命。
1949年8月县人民政府内设民法科,管理民政和司法工作。1950年1月,旌德县人民法院成立,内设刑事和民事审判庭。11月成立县人民法庭,下设城厢、俞村、庙首3个分庭,审理土地改革和反革命案件,1951年11月全部撤销。1952年5月,成立县直机关人民法庭,审理“三反”案件,1953年撤销。1954年2月,为方便群众诉讼,撤销刑事和民事审判庭,建立巡回法庭。同时在三溪、庙首片和城厢、俞村、乔亭片设立2个普选法庭,审理普选案件,普选结束,法庭撤销。1955年3月,恢复刑事和民事审判庭,增设人民接待室,办理信访工作。同时建立三溪人民法庭。1961年4月,增设庙首人民法庭。1965年,撤销三溪、庙首人民法庭。1968年3月,公检法机关实行军事管制,法院被撤,由县革委会人保组内设审判组取代。1973年6月,恢复县人民法院,内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1984年增设经济审判庭。
二、审判制度
民国时期,军法室审理军人案、共产党案、重大刑事案及烟毒案。军法室对共产党案进行秘密审判,实行刑讯逼供,并不准请辩护人,不准上诉,对“态度冥顽而罪证不易搜集”的共产党人,则秘密处决。民国36年(1947)秋,大礼村中共地方组织的5个民兵被国民党县行动队抓至军法室刑讯逼供,惨遭杀害。
建国后,县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反革命案件,普通刑、民事案件。1980年1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凡反革命案件,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或者我国公民侵犯外国人合法权益的刑事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理,第一审刑事、民事案件仍由县人民法院管辖审理。1982年10月1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
县人民法院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公开审判、辩护、合议、上诉等审判制度。1954年以前,根据案件性质,邀请有关部门派员陪审。1954年结合全县普选,选出第一批人民陪审员73名。此后,每次普选都选举人民陪审员。“文革”中,各项审判程序、制度废弛。1981年起恢复人民陪审员制度。
三、刑事审判
民国初期,刑事审判以审理烟毒、赌博、斗殴案居多。民国中、后期,则以审理共产党案和“匪嫌”案为主。民国25年(1936)11月,仕川村喻启礼等5人因参加共产党,被军法室依《战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分别判处10年和2年6个月徒刑。民国31~32年6月,受理“匪嫌”案90件,结案65件,烟毒案84件,结案62件。民国35年受理特种和普通刑事案件(包括上年遗留)163件,结案133件。
建国后,刑事审判贯彻“镇压与宽大相结合”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赎罪”的政策,注重依靠群众,调查研究。1950~1987年,共审理刑事案件3499件、3596人。其中反革命案件1319件,其他刑事案件2180件。对上述案犯,经审判,处死刑148名,无期徒刑和死刑缓刑二年执行34名,有期徒刑2016名,管制543名,拘役45名,免于刑事处分291名,其他处理(包括教育释放和转外地等)519名。
建国以来,县人民法院根据“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政策,坚持对已判处的各类刑事案件中的一些冤错案件,进行了复查纠正。1955年开展“执行审判政策和审判作风的检查”,查出1954年以来的错案14件,分别进行了纠正和改判。1956~1962年,复查刑事案、肃反案共567件,其中改判了97件,维持原判470件。1979~1987年,县人民法院组织专门班子,对“文化大革命”期间和“文革”以前判处的反革命和其他刑事案件703件进行复查,改判纠正412件、427人,其中宣告无罪281人,免于刑事处分74人,不予追究7人,减刑44人,改变定性6人,其他15人。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改判纠正的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善后问题作了妥善处理。
1959年12月,司法机关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特赦令》,报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查,特赦释放在押犯22人。其中反革命5人,其他刑事犯17人。
四、民事审判
建国前,民事案件以坟山、树木、水利、债务居多。民国35年(1946),司法处受理民事案件36起。其中债务23起、物权10起、婚姻2起、继承1起;审理结案33件,其中判决25件,和解3件,撤回2件,其他3件。
建国后,审理民事案件,以调解为主。1950~1987年,共受理各类民事案件3093件。其中:婚姻纠纷占63.8%,房屋纠纷占10.4%,赡养抚养纠纷占6.1%,债务纠纷占3.4%,继承纠纷占2.1%,宅基地纠纷占2.4%,赔偿纠纷占2.7%,山林纠纷占1.1%,土地纠纷占0.8%,其他纠纷占7.2%。经审理判决结案583件,占18.8%;调解结案1713件,占55.4%;其他结案797件(撤诉248件,终止137件,其他412件),占25.8%。
五、经济审判
县人民法院于1984年7月建立经济法庭,至1987年,共审结经济纠纷案件83件。诉讼标的99.21万元。其中购销合同纠纷57件,财产租赁和承包纠纷18件,山场纠纷1件,经济损害赔偿1件,其他6件。
上一篇:第二节 检察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