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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检察机关
民国时期,本县无独立的检察机关,由县长兼事检察。建国初,由公安局长兼办检察业务。1951年8月,建立县人民检察署,检察长由公安局长兼任,与公安局合署办公。1955年5月,县人民检察院建立。“文化大革命”期间,检察工作统归县革命委员会人保组办理。1979年3月,恢复县人民检察院,内设刑事检察和法纪检察科。1982年增设经济检察科。1984年又增森林检察科。1985年再增监所检察(信访)科,全院共有检察干警24人。
二、刑事检察
1955~1987年底(不包括旌、绩二县合并和1967年至1979年3月机构撤销期间)共受理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1177人。经审查,批准逮捕946名,不予批准逮捕183名,作其他处理(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撤回提请逮捕等)48名;受理公安机关移送起诉被告人866名,经审查,决定起诉820名,免于起诉24名,不予起诉22名。出庭支持公诉607次。
1983~1984年在贯彻执行《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分子的决定》中,会同公安局、法院严惩了一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批准逮捕各类刑事案件214件、276人,决定起诉201件、215人。
三、法纪检察
1951~1987年,共直接受理违犯法纪案件31件,其中非法拘禁、玩忽职守案6件,诬告陷害案1件,伪证案2件,其他22件。经审查立案侦查16件,决定起诉被告17人。对虽有违法乱纪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案件,则移送有关部门作行政处理。
四、经济检察
1951~1987年,共受理经济案件153件。经立案审查,向法院起诉50人,免予起诉14人,不予起诉6人。其中1982年以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击经济领域中严重犯罪活动的决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受理的各类经济案件74件,立案侦查28件,决定逮捕12人,提起公诉被告16人,追回赃款、赃物共计人民币72915元。
五、森林检察
自1979年4月至1985年6月,受理各类森林案件156件,立案侦查18件、27人,批准逮捕11件、12人,起诉13件、14人,免诉5件、8人。其余转退和协助有关部门处理。1985年7月起,森林案件由公安机关办理。
六、监所检察
监所检察始于1955年。检察部门依法对看守所羁押和释放犯人的管理教育和改造工作实行监督;受理监狱、劳改单位或看守所侦查终结后移送的案件和罪犯及其家属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1957~1962年检察劳改农场14次,受理劳改单位侦查终结移送的案犯15名。经审查,决定起诉11名,不予起诉4名。1963年以后,监所检察制度逐步健全,检察部门确定专人兼管,规定每月检察1次,每季和重大节日配合公安、法院、民警进行全面检察。1964年受理家属申诉1件,经查驳回。1961~1965年,监所检察49次。1980年确定专人负责监所检察工作,协同监所干部研究改进监改措施。1979~1987年,监所检察共186次。通过检察,对监所安全措施、制度执行等方面提出建议40条,纠正监所违纪错误2次,清除违禁品54件,查处私通信件2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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