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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选举
县各界人民代表会议的代表,最初由政府聘请。1950年召开的全县第二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农民代表由农会选举,教育界代表由教师会议推选,工人和店员代表由职工会议推选,爱国民主人士代表由政府聘请。第三次会议后,工、农、商、文教、卫生等方面的代表由各自系统选举产生,其他方面的代表由单位推选和政府聘请。县第一次各界人民代表会议90名代表中,工人、农民占65%,党、政干部和军队干部占5%,工商界占5%,教育界占8%,爱国人士占10%,青年、妇女占7%。
1954年起,实行普选。每次普选均成立县选举委员会,按选举法规定,选出县、乡(公社)镇两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乡(公社)、镇人民代表由本乡(公社)镇选民直接选出。县人民代表的选举一至六届均采用间接选举方式产生,即由乡(公社)、镇人民代表大会选出县人民代表。自1981年第八届起,县人民代表也采用直接选举方式产生,即由选民直接选举县人民代表;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委员、政府副县长实行差额选举。
为处理选举资格和权利问题,一至三次选举时,全县设立了两个普选人民法庭。
县人民代表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95名代表中,工农代表占65.2%,党政干部和军队代表占11.6%,民主人士代表占9.5%,文教界代表占6.3%,其他方面代表占7.4%。十届人大223名代表中,工农代表占59.6%,干部代表占27.8%,知识分子代表占11.2%,其他方面代表占1.4%;妇女占18.8%,中共党员占79.4%。
县第十届人大代表的选举,注重年轻化、知识化。223名代表中45岁以下的143名,占64.12%;文化程度大专21名,中专18名,高中31名,初中82名,合计占代表总数的68.1%。
县人大代表历届选举情况表

二、联系制度
在实行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制度期间,全县各界代表按行政区组成小组,每半个月开会一次,传达贯彻大会议决事项,收集群众意见,并将小组活动情况书面向常委会汇报。
县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后,县人民代表也以区为单位组成联系小组。1956年撤区后,则按乡(公社)、镇组成联系小组,每季度开会一次,将人民群众意见、要求收集反映给人民委员会。县人委会定期或约定时间召开代表联系小组长会议,听取意见,改进工作。1966~1980年,代表联系制度中断。
1981年3月,县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后,以乡(公社)、镇、县直各系统为单位建立了代表联系组21个。第九届代表联系小组增加到26个。县人大常委会制定了《关于人民代表职责和联系制度的试行办法》,加强了县人大常委会与人民代表、选民之间的联系。代表联系组每年活动两三次。县人大常委会委员分别到各代表联系组参加活动,同人民代表和群众直接对话,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并不定期召开代表联系组长会议,或分别邀请组长列席县人大常委会有关会议,或吸收部分代表参加统一组织的专题调查和视察活动。1981年3月至1987年底,县人大常委会组织调查、视察20次,编印《会报》40多期,把历次全会的重要决定和常委会的重要活动及时通报各代表联系组和有关单位,密切了人大机关同代表和选民的联系。第九届代表大会期间,专门召开了两次代表联系组长会议,邀请县政府负责人参加,听取意见,解答问题,进一步发挥了人民代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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