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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明清时期兵役
元代以前县内兵役实施办法无考。明洪武初年行募兵制,民间武勇之人编成队伍,按时操练,遇事调遣参加征战,有功者升赏。正统十四年(1449)招募民壮由本地官司操练,遇警调用,事定仍还为民。成化元年(1465)招募的民壮官给鞍马器械,免除本户赋粮5石,免2丁赋役。弘治二年(1489)选招民壮限于20岁以上,50岁以下精壮之人,全县约125人。嘉靖二十二年(1543)增编民壮,绩溪募招民壮约520名。万历初裁减老弱,招募年青体健民壮补充。
清朝兵役沿明募兵制。雍正七年(1729)选拔民壮12名赴本府军粮二厅防护,10名赴宁国府防护。十二年裁拨。咸丰三年(1853)县衙为加强防护广招兵勇,组成县、乡团练。此时富商巨贾自筹银饷,雇佣兵勇组织“商团”、“民团”。据团练活动资料分析,约有千人之数。咸丰十年二月太平军攻入绩境,广招四乡贤士,号召农民入伍,县内有农民应召参军,亦有脱离“团练”的兵勇参加太平军。
二、民国时期兵役
民国前期仍行募兵制。22年(1933)6月国民政府公布《兵役法》。绩溪于25年3月始行征兵。男子满20岁起役,满40岁转服国民兵役。年满20岁至满25岁者为常备兵役,平时受规定之教育,战时征召入营。现役者除上等兵及特种(业)兵外,满2年归休。辎重运输兵满半年归休。常备兵服役之前,受役前准备教育。年满20岁时实行身家调查,身体检查(目测),抽签榜示,按序号定期征集。25年12月全县举行第一次壮丁抽签,中签1561名。27年、30年和35年12月又进行全县壮丁抽签,壮丁年龄改为18岁至30岁者为甲级;30岁至40岁为乙级。实行兵役法之初至民国28年春军队声誉尚好,征兵数量少,出征军人家属亦有优待,壮丁征集工作尚能推行。偶有自请入营者,亦有壮丁家中商定父代子、弟代兄入营,或以钱米商请别户壮丁代替入营。28年征兵数额大,中签壮丁纷纷往外地经商或逃匿,亦有家庭破产,妻小坐以待毙者,征兵困难。当年4月县政府令各乡镇实施“连坐法”,1名中签壮丁,5家连环结保,拒不应征,5家问罪。及龄壮丁改为18岁至45岁。是年城乡出现“捉壮丁”和“买壮丁”。中签壮丁户商买赤贫、无业、单身汉者代入伍,约两担米至百块银元。若子弟已被抓走,出钱由乡、保“代买”则价更高,多是壮丁被捉走的户家为之。
民国30年春县府令改“捉壮丁”为“抽壮丁”,实行“两丁抽一,三丁抽二,独子不征”。因“本县民性文弱,惧服兵役,每征集令下,中签壮丁,辄设法规避”(县政府工作报告),遂仍采取“捉壮丁”。乡保长拟定壮丁对象,在夜间由乡队捆绑出家门。是年中秋夜全县捉壮丁100余名。四乡百姓鸣冤呼救,怨声载道,一些乡保长迫于民愤而辞职。
民国32年推行《修正兵役法》,规定国民兵役自年满18岁之翌年征集入营,为期2年。步兵之军士及特种(业)兵3年,高中以上毕业生服现役1年,特种(业)兵1年6个月。现役期满得自愿留营。此时正值抗战,一年数次征集,数额大,限时短,征兵令到乡保,两三天就要交兵。县政府令“中签壮丁由保管理,不得任其逃避”。这年奉徽州师管区令,县内推行“一甲一兵”运动,教师、学生缓征。每次征兵县府派兵下乡督催,“接兵部队在县坐等,拖延涉查乡、保、甲长,按法令以保甲长提补兵额”(县政府令)。民国33年3次征兵总配额1442名,实征469名,欠额次年续征时补征。此年始有各乡保适龄壮丁平摊“壮丁费”及买壮丁的做法,每名壮丁价款400至500元,县内有专以“卖壮丁”营利的散兵游勇和地痞流氓,多为两湖川粤人。官吏以代买壮丁敲诈勒索,接兵部队常要钱不要人,抓夫抵壮丁,逼得穷人倾家荡产,家破人亡。寺后村李观桃被抓捉充壮丁,母亲投塘而死。常有青年自伤自残抗丁。宋家村一青年自砍右手两指以避抓丁。
民国34年5月县政府号召“知识青年从军”,中正职业学校5名学生、绩溪初中3名学生和机关团体、社会失业知识青年共39人参军。其中有女兵3人。
抗战胜利后宣布停征1年。时隔数月35年3月又大量征兵。从此兵员连年征集,“兵戍徭役不断征送,竭泽而渔,民力凋敝已极。……丁壮流徙,农村破产,人民生计已濒绝境,乃上年兵员征拨方终,而新兵征集之令又至”(37年县政府吁请行署核减征兵额电)。38年初配征绩溪兵额竟达1万余名,每保需征百名。县政府鉴于“举全县所有之壮丁,亦难乎为应”,电请上峰核减额数,并延缓征送。后因人民革命武装的发展,未能全县征集,只在集镇抓丁。
民国时期绩溪县7个年度兵员征集表

三、建国后兵役
志愿兵役制绩溪解放初期至1955年6月实行志愿兵役制。1949年和1950年两次动员青年参军。民兵组织对适龄(18岁至25岁)青年进行爱国主义和国际主义教育,自愿报名,村干部目测审查,青年团、妇女组织上门动员,叫做“劝军”。参军青年到县集中体检,合格入伍。1950年全县报名参军人数占适龄青年的84.5%,批准入伍888人。城乡皆有父送子、妻送夫、兄弟争入伍的事迹。
义务兵役制1955年7月国家颁布兵役法,实行义务兵役制。1956年1月县内始征1955年度兵员,2月结束。自1955至1987年的33年中有26个年度征兵29次,共3371人。自1960年到1985年6次在县内选招空军飞行员11名。
兵员征集期间,县政府成立征兵领导组,由县委、县政府、人民武装部、宣传部、公安局、卫生局、财政局、民政局、交通局和接兵部队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设人武部),全县设1至2个体检站。乡镇党委、政府和县直党委调查摸底,宣传动员,报名应征,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县征兵领导组批准,发送《入伍通知书》,到县集中入伍。历年征兵,适龄青年踊跃报名应征,报名率在88.13~95.6%之间,几度为全地区之冠,每次都控制体检人数,好中选优,做到接兵部队、家庭、个人满意。
义务兵役制和志愿兵役制相结合制度1978年3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兵役制问题的决定》,实行义务兵役制和志愿兵役制相结合制度。当年起至1987年绩溪籍义务兵均有服役期满改为志愿兵,并有2名工改兵。志愿兵服役满13年,退伍回县安排工作。
1955~1987年绩溪县兵员征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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