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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现金结算
建国初县银行结算业务不广,1950年现金结算总额88.2万元。随着城乡经济发展现金结算额逐年扩大。1965年现金结算额1400.1万元,1979年现金结算额3726.1万元。1987年现金结算额1.66亿元。其中县工商银行8683.9万元;县农业银行7576.4万元;县建设银行329.6万元;县人民银行24.9万元。县人民银行不直接办理存贷结算业务,通过发行库吞吐货币,起到现金出纳中心和调节市场货币流通的作用。
二、转帐结算
1950年县内转帐结算额255.6万元,后逐年增长。1965年发生额1.64亿元,占结算总额的92.16%。1979年发生额20.41亿元,比1965年增长11.4倍,占当年结算总额的98.2%。1980年后,每年发生额在20亿元上下。县内各专业银行的结算额比重:县工商银行占50%;县农业银行40%;县建设银行10%。
绩溪县若干年份现金结算与转帐结算表

三、结算方式
结算方式分为同城结算和异地结算两类。县内同城结算主要是支票结算、付款委托书结算、托收无承付结算、托收承付结算、委托收款结算。异地结算县内主要有;汇兑、异地托收承付、异地委托收款、信用证和限额等结算。
解放初期县内的同城结算以支票为主,凭支票提取现金,也可办理转帐,可记名也可不记名。1953年起支票分为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增办同城托收无承付结算,以适应公用事业单位收取水费、电费、药费、电话费、运输费和非商品性交易费用。1962年增办付款委托书结算,金额起点30元,有效期5天。
异地结算在50年代初以汇兑业务为主,办理电汇、信汇、票汇。1951年4月始试行电话汇款,速度快效率高,但不符会计制度,容易出差错,于1954年1月停办。1955年9月县内始行信用证结算,手续较繁,多数单位不愿使用。1976年11月全县推行城乡限额结算。1980年10月增办异地委托收款。是年11月参加苏、浙、皖、沪“三省一市限额结算”。1984年3月推行全国通用汇票结算。
建国后绩溪县银行结算方式表

四、联行往来
50年代初县内联行往来采取“互相预约,互送印鉴和密押,由省分行统一清算资金”的办法。1954年起,实行统一印章和密押,县人民银行参加全国联行。参加省辖往来的有:县人民银行,镇头营业所,伏岭营业所,磡头营业所和扬溪营业所。
1980年恢复农业银行,联行制度由县人民银行统一管理,联行业务通过县人民银行办理。县辖往来由县农业银行统一结算。县人民银行与县内各营业所直接通汇。1984年联行清算制度改革,各行自成联行系统,跨行直接通汇,相互发报移卡,清算资金。1985年县工商银行对外挂人民银行、工商银行两块牌各自办理联行往来。1987年4月起停止使用代签报单相互移卡,改为联行分开,跨行相互转汇,办理划拨,钱帐两清。是年末本县全国联行往来的收付发生额26299.6万元。其中县人行16747万元,县工商行6067万元,县农行3179.6万元,县建行306万元。省辖往来收付发生额44637万元。其中县工行35148.2万元,县农行9488.8万元。县辖往来,县农行与其下属营业所收付发生额28306万元。
绩溪县若干年份银行结算分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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