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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以前县境长期处于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社会,农民重物轻财,无余钱存储。当铺、银楼的质押借贷业务,主要是为工商业者及市民应急筹款服务。旅外工商者的钱银,皆赖“信客”携入。民间借贷形式多样,多为助人救急,互通有无。民国时期出现高利贷,盘剥贫困农民。民国初期设信用合作社,28年始设地方银行,对城乡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所起作用甚微。1949年5月建立县人民银行,随后农村普遍推行信用合作,消灭了高利贷,随着社会主义经济事业的发展,城乡金融机构渐臻完善。80年代形成以人民银行为中心,以工商、农业、建设银行和信用合作社为基础,多种金融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金融体系。1987年城乡基层金融机构73个,金融系统职工39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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