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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产管理
公房租赁民国前县城公房少。民国19年(1930)房租收入431元。23年县城公房租息450元。36年县城地籍整理资料登录的仅有县党部、县政府、教育局、财委会、商会、公款管委会、县中学等单位租赁公房。大部分小学校舍为宗族建筑。市房绝大多数为私有。临街的祠堂附属屋也有出租作店面的。
1951年春土地改革结束,全县公产归公,敌逆房屋没收,土改留下的机动公产,共有公产房屋2397间。房屋出租以大米计金,年租息米计2.28万斤。其中全县7个区原有公学产:市房18幢48间,年租额米3750斤。土改收归公产:住房18幢110间和市房81.5幢396间,年租米1.4万斤;宗祠190幢921间,年房租米240斤;寺庙209幢443间,年房租米880斤;余屋和水碓4幢13间,年房租米398斤。机动产:住房309幢,年房租1400斤;市房16幢50间,年房租米1797斤;宗祠19幢58间。没收敌逆产:住房11.5幢57间,年房租米198斤;余屋和市房2幢7间,年房租米216斤。
从1951年12月起县政府对市房、住房、余屋及城内祠堂庙宇等公产实行统一管理。工商企业、个人租赁,按月(季)收取租金;机关、学校免租拨付使用。1953年城镇纳入管理的公房171幢650间,其中出租127幢,拨付免租使用44幢,是年收入房租3515元。1955年纳入管理的公房达537幢,其中拨付使用348幢;出租112户,计185幢。年租金6426元。1956年全县纳入管理的公房514幢。其中出租198幢年租金1.58万元;拨付机关使用316幢。
公房修缮贯彻“以房养房”的原则,修理费在租金中列支,多余款项实行“养房又建房”。1955年节余租金新建房屋80平方米,1956年节余租金拨付4000元建县大会堂(今电影院)。1958年根据省颁布的《安徽省公有房地产管理办法》,清理农村公房,查明被农业社无偿占用的祠堂、老屋、庙宇等公房550幢。不少年久失修的公房倒塌,或被拆毁。是年6月县公房管理委员会实行农村公房订约管理,农业社使用公房一律收取租金,视房屋面积、质量,确定四个等级,甲等2元,乙等1.5元,丙等1元,丁等0.5元。以低租包干,修费自理。小修自负,大修费用抵作租金。1966年6月县公管会重申祠庙属国家财产,社队使用,履行借用合同手续。国营企业、供销社承租的,由财政局收取租金。
1958年对城镇私人出租房屋实行社会主义改造(下称房改),纳入房改范围的2.5万平方米,全部出租给商店、私人营业或居住。其中出租市房(营业)面积1.07万平方米,出租民房(居住)面积1.43万平方米。租金标准低,市房每平方米0.10至0.30元,民房每平方米0.02至0.10元。
1968年县房管会于西街口兴建县委、县政府职工宿舍楼(后改电信大楼,因火毁重建,今属劳动服务公司、检察院办公楼),为县内第一幢出租住宅楼。是年又建平房221.78平方米(今东街67号)。后陆续兴建住宅出租。1973年、1978年在东街口天王寺建老干部宿舍,面积1080.38平方米。1974年,城隍街任家祠堂旧址建造4户住宅,面积299.94平方米。1978年在北街、东街建住宅194.28平方米。1978至1980年在西街章家祠堂旧址建住宅楼4幢,总建筑面积2626.6平方米。1981至1982年在环城东路建住宅楼三幢,建筑面积2323.66平方米。1982至1984年在西山建住宅楼二幢,建筑面积930.04平方米。1985年规划建设扬之河畔东门新村,至1987年竣工住宅楼9幢,建筑面积10183平方米。
1985年县直管房增至265幢(处)。面积49426.39平方米。其中私改房125幢,面积18637.61平方米;接管房66幢,面积12666.08平方米;新建房62幢,面积16794.17平方米;收购房10幢,面积875.04平方米;代管房2幢,面积453.49平方米。后私房错改部分发还原房主。1987年全县有直管公房31135平方米。其中新建、改建的有22828平方米。出租公房11131平方米。其中作工业用房1329平方米,商业用房4073平方米,文化娱乐用房769平方米,办公用房2867平方米,住宅用房2093平方米。
1978年前新建的出租住宅均为平房,以砖木结构为主,格式单一,多为单间或直统套间。后建筑两层以上楼房,章家祠堂公房二至三层,东门新村公房五层,钢筋混凝土结构,分大、小单元两种,大单元三室一厅,面积72.5平方米;小单元二室一厅,面积55至65平方米。新建住宅楼造型美观,结构合理,水电卫生设施齐全。
1986年前城内直管房每年收租金约3万元。1986年调整市房租价,年租金6万元。1987年调整县城新建公房租价,分类分级计算租金,年租金收入增至9万元。
1987年绩溪县城区公房租金标准表


80年代国家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市场活跃,商业网点增加,城内临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余房大都出租给个体商业户经营。有的由经营者出资整修店面,费用抵作租金。有的由市管部门统一建筑,按期交纳房租。
房产开发1966年前县财政投资新建的公房少,县直管公房90%是土改和房改时期纳入出租的旧式房屋,年久失修的危房、破漏房占三分之一。由于租价低廉,租金不敷养房,维修资金短缺,1980年成立县房地产开发公司,改革管理,开发房产。
合资兴建公房。1983年县城建局与县劳动服务公司合资建造西街口四层楼房。1985年拆除西街口旧公房,由爱你时装公司预付房租1.7万元作建筑费,建筑办公楼由爱你公司租用,预付的定金抵租;谁租谁建。旧公房由租用单位改建租用,产权不变,按月纳租。县劳动服务公司拆除城墙路旧公房,新建宿舍楼4套,372.75平方米,按月缴纳租金。
变价处理、拆建旧公房。1984至1987年出售旧公房18幢,面积3793平方米;拆除破旧公房21幢,重建面积3115平方米。收购房屋9幢(处),面积776平方米。
建筑商品房出售。1985年建造商品房1331平方米。其中南大街东侧二号综合楼965平方米,西山住宅楼四套366平方米,出售收回资金21万元。
二、房改普查
私房改造根据省人委(58)974号命令,1958年县人委会成立房改委员会,设办公室,对城厢镇(今华阳镇)私人出租房屋进行社会主义改造。文件规定,城镇居民住房出租面积50平方米以上者,纳入私改范围;对地主、富农、资本家出租的房屋实行无起点改造;对非生活用房(厂房、铺面房、仓库、货栈等),原则上也实行无起点改造。其中凡属劳动人民的房屋被纳入改造的,按照赎买政策,每月发给租金额的20%至40%作为定息。少数困难户定息可超过40%。至1966年经调查、丈量,城内纳入私改180户,房屋204幢,708个自然间,总面积24956平方米,统一由国家经租。当时房改工作稍有偏差,扩大了无起点改造范围,未留给自住房。“文化大革命”中又停付房改户的定息。
房改复查根据省政府(82)66号文件精神,1982至1983年对部分私改房进行复查核实,归还被错改的房屋6户27个自然间,625.66平方米。1984年2月县成立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复查处理房改中的问题,于1987年底结束。全县退还私改房108户107幢(处)362个自然间,共12136平方米。其中原房变迁折款退还的24户1900平方米,计4802.60元。
房屋普查民国36年(1947)8月县成立地籍整理办事处,普查丈量县城民居、市房、公房、祠庙、宅基、街巷,绘制《绩溪城区地籍分布图》,城区共有公用建筑21100平方米,宗族建筑41500平方米,宗教建筑19900平方米,市房民居423300平方米。建国后首次城区房屋普查于1985年3月开始。按照全国城镇房屋普查的标准时间,1985年12月31日统计,城区各类房屋总面积743959平方米。
绩溪县城区各类房屋建筑面积表

绩溪县城区各类房屋建筑年代表

1982至1987年(其中1983年无资料)城区新建各类公房61028平方米,新建私房101746平方米,拆除旧房4892平方米。至1987年底城区各类房屋总面积823095平方米。其中住宅总面积472376平方米。据抽样调查,人均居住面积1984年为7.6平方米,1987年上升为11.8平方米。
三、建设用地管理
土地征用民国时期土地征用归建设科管理。土地征用需经审批手续,付给被征者补偿费。民国35年(1946)2月修建扬溪至大石门县道,县府决定按所占民田尺度,计付地价并豁免田赋。
建国初至1979年8月土地征用由县民政局负责。是年9月起移交县基本建设局(今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局)办理。建国后经济发展,建设用地增多。土地征用管理工作加强。按国家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各时期略有不同。1963年10月根据省人委颁发的实施办法,土地征用的批准权限;社员盖房用地,尽量不占耕地;使用耕地应经县人委批准;空地、宅基地、菜园地由公社管委会批准。1966年5月12日省府规定征用面积在3亩以下者经专署批准;3亩以上者经省政府批准,后补充规定:征用耕地3亩以上,其他土地10亩以上,报省政府批准;其数额以下者,报县人民政府批准,报上一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宅基地面积每户在150平方米以下者,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土地征用的补偿各年代不同。建国初至60年代中期国家征用土地的补偿偏低,1969年后上海“三线”和铁路等单位在县境建设,土地征用补偿增加。征用单位支付土地、青苗补偿费,以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3倍计算,并安置被征地生产队部分人员就业。1986年国家土地法颁布,1987年成立土地管理局。补偿标准按被征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五至六倍计算。县境农村公路建设用地除绩北、岛洪公路按规定手续办理外,其余公路建设用地均未履行征用手续。县内自1950至1987年国家建设征用土地6677亩(含耕地4832亩)。其中,县属单位建设征地3559亩,地区以上单位建设征地451亩,上海三线建设征地1407亩,皖赣铁路建设征地1260亩。
土地清理建国后县内建设用地管理不严,多征少用、早征迟用及侵占土地现象屡有发生。1962至1985年贯彻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土地管理,曾三次清查征用土地。1962年县人委重点检查1950至1961年全县征用土地。其间征用土地单位52个,2411.59亩。其中耕地2292亩,占95.04%;已征未用耕地912亩,其中暂不建设的662亩,清退给生产队。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农副业生产占用生产队耕地144.5亩,清退给生产队125亩。共清退耕地787亩,占征用总面积32.6%。1983年执行中纪委公开信和中央办公厅文件,县纪委查处1980至1982年干部在县城范围内建私房侵占土地问题。经审查,干部建私房114户,建筑面积22676平方米,其中占用水田1963平方米,对违反土地管理规定的71户,分别作出处理。清退土地5207平方米,罚款14664元。1986年县人民政府贯彻新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发布《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制止乱占耕地的通知》,成立县土地清查领导组,清理乱占耕地。1982年5月至1986年8月批准征用的非农用地914亩(其中农村839亩),未经批准的252亩(其中农村241亩),违法乱占案件1239件。其中国家单位2件,集体1件,个人1236件。查处结果,补办征用手续901件、67.53亩,收回土地1亩,罚款66012.72元,拆除违章违法建筑1583.36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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