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日期:

目录

一、机构
明、清时,泾县地方治安由县令掌管,县丞辅佐,并置典史负责缉捕,管理监狱。另在桑坑铺设立巡检司,置巡检1员,弓兵30名,巡察检查,维护治安。后迁县东设茹麻巡检司(今榔桥镇),清仍其旧。顺治初裁减弓兵18人,十四年(1657)又裁乡兵6人。咸、同间不复存在。光绪二十八年(1902)泾县始设巡警署。三十三年巡警署改称巡警局,辖分局5个(具体分布不详),配员72人,其中巡警59人。民国2年(1913)巡警局改称警察事务所,设警务长,受县知事指挥监督。民国3年,警察事务所改称警察所,县知事兼任所长。民国5年置警佐充任警察所长,受县知事监督。民国16年警察所改称公安局,掌管全县户籍、警卫、消防、防疫卫生、救灾、护林及渔猎诸事。民国22年撤销公安局在县政府内设公安科,置警官3人,长警14 人。并在马头镇设驻巡所。民国33年公安科裁撤,重新设立警察局,直至解放前夕解体。
1949年4月泾县解放。5月建立泾县人民政府公安局,6月建立城关公安派出所,7月增设茂林镇和马头镇两个公安派出所。1950年全县公安机构逐渐健全,县局内设机构有秘书室、侦察股(含侦察队)、行政股、司法股(又称审讯股)及看守所、公安队。各区配有 公安助理员,各村选定不脱产村治安员。5 月,县公安局内设机构调整为秘书室、调查股、治安股、执行股、看守所和公安队。1951年5 月,马头镇公安派出所改为马头镇水上派出所。5月12日县公安、法院两个看守所合并。1952所5月撤销茂林镇公安派出所。1953年3月又撤销马头镇水上派出所。1954年元月原各区公安助理员改称公安特派员。1956年6月泾县人民政府公安局更名为泾县公安局。1957年3月撤销各区公安特派员编制,人员调县局工作。1958年泾县晏公煤炭矿区民工骤增,为此建立晏公矿区公安派出所。同年陈村水库工程上马,翌年建立陈村公安分局。1962年晏公矿区派出所撤销。1963年2月县公安局设专职政治教导员。1966年5月建立水东派出所,原陈村公安分局撤销。11月分别建立茂林和榔桥2个派出所。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公、检、法机关受到冲击,于1968年3月15日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泾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是年8月,泾县革命委员会又成立人民保卫组(简称人保组),下设政保、秘书、治保和审判4个小组,取代了公、检、法机构职能。1969年11月10日人保组与公安机关军管小组合并,下设秘书、侦破、治保、审判和人民来信来访小组,并将茂林、水东、榔桥、马头等派出所撤销。1971年12月重建水东、榔桥、马头派出所。1973年2月遵照省革命委员会通知,恢复泾县公安局名称。1974年3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泾县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撤销。1975年7月人保组撤销,泾县公安局正式恢复。是年9月重建茂林派出所。1976年马头派出所迁至赤滩。1983年建汀溪、潘村、昌桥、黄村4个派出所。1985年6月设陈村水电站派出所,隶属县公安局。至1987年除县公安局外,基层有城关、潘村、琴溪、昌桥、榔桥、陈村、茂林、云岭、黄村共9个公安派出所。
基层治保组织解放初期结合反奸除霸斗争,加强基层治安管理,全县各乡村先后建立80个治安保卫委员会。还建立县、区联合治保、区与区、乡与乡联防联保组织。相互订立联 防公约,防火防盗,防匪防特。
1951年5月县政府指示各区和派出所组建治安保卫委员会。1953年,全县12个区镇成立治安保卫委员会99个,治保员827人。县直14个机关单位同时成立9个治保会,26个治安小组,成员107人。1956年,各农业生产合作社选举产生治保员共1148人 。1957年10月至1958年6月对全县治保会进行整顿,乡治保会由原来的25个精减为16个,街道和社队治保会由原来的160个增加为175个。1959年结合整顿农业社对全县治保员进行审查,更换不合格人员37人。
1963年根据中央《治保工作细则(草案)》规定,对基层治保会组织又重新整顿调整。1968年至1969年,“文革”动乱导致各地治保组织瘫痪,由造反派专政组织取代。
1970年开始,全县恢复建立基层治保组织,先后建治保委员会200个,治保小组1027个,监改小组89个。“文化大革命”结束后,全面整顿基层治保组织,农村生产大队成立治保委员会,生产小队成立治保小组。1979年全县247个生产大队治保委员会全部恢复。1981年县直厂矿企业进行整顿健全治保组织。1983年底,县公安局对345名基层治保主任进行集中培训。1985年县公安局表彰先进治保集体20个,治保工作先进个人80人。
70年代,城关、榔桥、茂林等地建立治安联防队,夜间执勤、巡逻放哨,维持治安。1985年后,城关地区率先建立专职治安联防队,担负本地治安巡逻任务。
二、武警
清光绪三十三年 (1907),泾县巡警局与5个分局除职员外,有巡警59人。
民国建立后改为泾县警察所,民国7年所下设警备队,有武装队警50人。民国8年警备队改称警察队,配警官4人,警士仍为50名,警士着黑色警服,配备有警棍、绳及少数枪支弹药。民国16年警察队改编为中队,分设第一、第二中队,配备枪支弹药。民国22年警察中队又编为泾县保安中队,属县政府指挥,为地方武装,同时属安徽省保安总队序列。民国33年,县政府撤销公安科,重建县警察局,并建警察队,有警士54人,警官5人,分置5个班,配备长、短枪支30余支。1949年4月解放前夕,县警察局、警察队警政人员及警士随县政府撤退,在榔桥河投诚起义。
1949年5月,以驻城原泾旌太游击队部分战士为主,吸收起义警士4人、招收部分社会青年共60余人成立泾县公安中队,属地方政府领导。1952年6月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序列,人员编制按连级设置,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公安部队泾县中队”,受上级公安大队与县公安局双重领导。1955年7月改为人民警察队建制,原泾县公安中队改称泾县公安局民警队。1957年县民警战士减编为27人。1959年又改建制为武警部队,属安徽省武装警察总队序列,改称安徽省武警总队泾县中队。1963年又改武警部队为公安部队序列,称中国人民公安部队泾县中队。1966年公安部队兵种撤销,复又统一编为解放军序列,泾县公安中队改称为中国人民解放军泾县中队,隶属县人武部。1975年底县公安中队又改为民警部队序列,属公安系统,又改称为民警中队。1983年起又恢复武警建制,县民警中队改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宣城支队泾县中队。1987年改称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安徽省总队泾县内卫中队。
三、户政
明、清时期,县衙设主簿管理户籍人丁。本县籍居民长住者为主户,主丁;临时或外迁来境寄居为客户、客丁。按乡、都、图、甲编门牌和户口册籍。县衙总管乡、都、图、甲户数、人丁数。
民国成立后,县警察所、局,总管都、图、甲户籍人口,取消主户客户之分。按年统计增减,间有抽查清查。各户分别立门牌花名册。民国17年(1928)年全县进行人口调查,结合进行户口名册登记。民国20年后,改基层都、图、甲行政建制为乡镇(先为联保)、保、甲建制,10户编为1甲,10甲编为1保,重新逐户登记造册,编门牌序号,称门牌户籍册。一户一纸、一式数份,乡、镇公所配有专职户籍干事,管理本乡户籍。县警察局设有户籍警,总理全县户口册籍,同时制定出生申报、死亡注销、户口迁徙等规定。当时各乡、镇、保、甲征兵、派夫、摊捐收费等,一般按户口册籍确定征缓对象,抽签征集,按人头摊派各种名目费使杂捐。
民国22年始,国民党县党部、县政府加强“反共防奸”措施,按户籍执行“五家联坐法”,即所谓1人犯“法”,5家同“罪”。至民国25年,全县完成“五户连坐法”户门登记。民国29年,县政府进行全县户口总复查,统一印发表册至乡镇,调查登记分姓名、性别、年龄、职业、教育程度、出生、死亡年月、迁出迁入、婚姻等目。民国37年,国民党加紧“反共”,对居民和流动人口加强控制。县政府统一部署各乡镇向所在地居民颁发“国民身份证”。县城及几个集镇由军警、乡自卫队设卡验证,盘查过往行人。至年底,约有三分之二乡镇颁发“国民身份证”。而山区游击地区乡、保无法实施。
抗日战争与解放战争期间,泾县国民党军警与乡镇公所自卫队兵常在深夜以搜捕汉奸或“共党份子”为名抽查户口,无辜百姓,动辄遭打骂,或被拘留关押,勒索敲诈。
1949年解放后,县人民政府建立新的户籍管理制度。城镇居民户籍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管理;农村人口户籍,由乡(镇)政府民政部门管理。两者均由县公安局统一管理。1951年8月始,以城关东街为试点进行城镇人口调查登记。1953年结合人口普查和普选工作在全县开展户口登记。全县共有57989户213705人登记入籍,分户填发“户口册”。1956年,全县结合第二次普选工作进行户籍核查登记。并始建县党、政、企事业机关公共户口42户,入册人口2012人。1958年根据新颁《户口登记条例》,对全县户籍管理制度进行调整整顿。城镇人口户籍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管理,农村户籍由公社、生产大队登记造册,专人管理。健全出生申报与死亡注销、迁入迁出转移户籍等制度。同时贯彻执行农转非规定,新出生婴儿随母亲户籍入册,以控制城镇非农人口增长。城镇居民粮油供应增减、转移,一律凭户籍由粮油管理部门核定。户口登记入籍,分常住人口、暂住人口、临时流动人口,旅客住宿由旅社、饭店登记,探亲访友、行商、做工,一般均须持原居住乡或大队、或单位证明方可暂住并向当地公社或大队申报;城镇来人向当地街道居委会或派出所申报。三年困难时期,全县人口增减变动甚大,户籍管理比较混乱。1962年有6000余人自苏北及本省江淮地区盲流入境。后对其中1800多灾民作了安置帮助渡荒,其余约4千余人被动员返乡。1964年全县结合第二次人口普查工作,重新进行户籍整理登记,对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人口,分别核查登记入册,健全户籍管理制度和人口统计年报制度。“文化大革命”期间,户籍管理出现不正之风,少数人以权谋私,违反规定,将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1976年,根据省公安厅有关加强户口管理工作通知精神,县革命委员会进行了一次清理,清退注销了部分违反规定农转非户口,但仍有少数人利用各种关系弄虚作假,仅1979年“农转非”户口就达615人,群众意见很大。1982年,县人民政府组织公安部门严格查核,注销清退329名违反规定的“农转非”户口。进一步健全户籍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吃商品粮人口增长。80年代初,城镇居民由所在地公安派出所逐户颁发“户口簿”。
1985年始,随着改革开放经济体制的变更,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鼓励有经营能力和有技术专长的农民进城务工、经商,申报自理户口。至年底,全县批准进入城镇的自理户口共2216户,3744人。1986年自理户口增加到2449户,6279人。进城后持自理户口证向所在地街道居委会与公安派出所登记,接受户籍管理。
此外,对常年以船为家的人口实行水上户口管理。1950年7月,由城关、马头公安派出所登记水上户口。至1952年,全县登记水上户口共计259户,1002人,建立分户册籍,实行出生、死亡迁徙等户口变动登记制度。1954年,全县水上户口511户,人口781人。1958年6月进行水上户口清查,登记入籍户口804人。80年代始成立航运公司。船民水上户口由上述组织作为基层管理单位定期清查、核对统计,报告公安部门备案。
清光绪十二年(1886),泾县就有外国人——法籍天主教传教士入境寄居,开展传教活动。民国初有德籍、西班牙籍传教士来县传教。当时县公署警察局、所,对外国人入境居住进行登记管理。抗日战争爆发后,入境外国人增多。县政府于民国32年始,对侨居本县的外国人进行调查登记。参加登记的有县城天主堂西班牙籍神甫,有随芜湖私立广益中学内迁茂林的美籍、加拿大籍基督教徒兼任教师及教会诊所医生4人,另外还有临时进驻茂林、马头两地的韩侨工作队约10余人。抗战胜利后外侨大都离去,仅有西班牙籍神甫继续留居,1954年离境回国。
80年代始,来泾县观光 、旅游、进行贸易或探视亲友的外国人及港、澳、台同胞日渐增多。县公安部门遵照国家和县人民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对入境人员一律凭护照办理签证手续,登记临时户口。1985年开始,泾县列为对外开放县,外国人与海外同胞来泾,凡持有进入国境护照和有关部门颁发的旅行证,不再办理签证手续,只履行验证。
四、治安管理
禁毒肃毒清初始,泾县就有鸦片为害。清末至民国初期吸鸦片、种鸦片愈演愈烈,从官员至民间吸毒之人数以千计,以县城、马头、翟村、万村、章家渡、榔桥河、厚岸等地居多 ,鸦片馆、土膏店开设铺面,凭照公开经营。官员、富绅之家,普遍有吸鸦片专用床单,烟具齐全。流氓、地痞、兵痞吸毒者更不乏人。西南乡农村亦多种植鸦片。民国前期,县知事虽动议禁毒,但无行动。民国21年始,设“泾县戒烟所”。民国24年,县政府组建“安徽省禁烟委员会泾县分会”,张贴布告,通令禁烟。由公安科办理烟民登记,限期禁烟。但又规定“凡烟民领取戒烟执照者,许可向土膏店购用烟土”,并规定“无照烟民,一经拿获,则依禁烟治罪暂行办法治罪,处以有期徒刑,并科罚金”。是年,全县烟民登记领照达2249人。名为禁烟,实际是收费科捐。抗战军兴,禁烟机构解散。民国28年4月,县政府又颁发布告明令禁烟,对土膏店、烟民限期登记,缴销执照,停止营业。是年全县查封烟馆51家,其中茂林烟馆18家、查村7家、厚岸10家、翟村和万村11家、章家渡5家。全县仍保留10家土膏店领取许可经营证,继续经营鸦片销售。民国29年复又成立戒烟所,规定各土膏店捐资提供禁烟费用。县政府曾派出警员收缴销毁烟灯140只,烟枪130杆,其它烟具56件,限令烟民去戒烟所戒烟,先后有300余人戒烟,但后来多数仍继续吸毒。民国34年明令吊销土膏店执照。6月3日(林则徐虎门销烟日),县政府沿成例召开禁烟禁毒会,警察局销毁烟土、烟具、重申禁政。至此全县公开经营的土膏店悉被取缔。数年中,县警察机关先后抓获吸毒贩毒人员58人,实行罚款、判刑、关押,其中处以死刑2人。至民国38年解放前夕,县政府政务报告中还指出“全县仍有少数不肖之徒侥幸偷吸”,一直未能禁绝。
解放后,人民政府明令禁烟。吸毒贩毒人员慑于人民政府政策威严,多数自动禁戒,少数吸毒极深与不法分子虽百般隐蔽偷吸偷售,终未逃脱人民监督,一一受到制裁和改造。至1950年底,吸毒贩毒违法行为基本绝迹。1965年,琴溪乡山日山西河生产队有外地迁入农民许家贵贩毒,县公安机关及时查获,收缴烟土43.6克及烟具2件。同年在包合、厚岸一带发现农民私种罂粟2915棵,公安机关与当地政府及时进行查处全部销毁。1986年,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彻底铲除罂粟禁绝鸦片烟毒的通知》,1987年5月至8月,组织公安警政干部445人,分成114小组在全县宣传发动查禁种植罂粟和偷运贩毒不法行为,共查获种植罂粟8045棵,全部铲除销毁,对种植人员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罚款处理。
禁止赌博泾县在解放前赌博恶习普遍存在,集镇赌风较为严重,以赌为生的流氓赌棍颇不乏人。抗日战争前,茂林镇每年农历九月二十四神会(南坛会)之际,四乡赌徒云集,多达数百人,公祠、敞厅、广场摆赌桌数以百计,持续一二月。其他各地每逢神戏庙会之际普遍开设赌场。此外城乡大户操办红、白喜事和乡村农闲时都有聚赌恶习。赌法常为押四门宝,摇单双,推牌九之类。常年参赌多为赌棍、地痞流氓、劣绅恶少之徒。民国时,县政府屡颁布告禁止,警察机关亦屡有查禁,但多徇私受贿,加以包庇,明禁暗许,屡禁不绝。地主富商家打麻将赌博则常年不断。
建国后,县人民政府颁令严禁,公安机关严厉查禁,抓获赌资赌具一律没收,对参赌者一般给以批评教育,少数屡教不改赌徒视情节处以罚款、或书面悔过、或拘留、劳教、严加制裁。50年代全县赌风基本收敛。60年代初赌博恶习复萌。“文革”期间赌风愈演愈烈。赤滩地区出现木材自由市场,四方商人掮客云集,一时赌风炽盛。榔桥、童疃、孤峰、蔡村、古坝、查济、琴溪等地边远山村和集镇时有聚赌发生,虽有查禁,但禁而不绝。近数年城乡经济迅速发展,一些不肖之徒仍在暗中赌博,并有少数党员、干部、职工参与赌博,恶习蔓延。经全县上下综合治理,严查打击,赌风受到抑制。
禁止卖淫宿娼解放前,县城与一些主要集镇有少数暗娼卖淫。抗日战争时期,沦陷区一些职业妓女流入县内卖淫,县政府及治安部门虽布告禁止,但禁而不严,半明半暗卖淫不绝。如县城的鸿宾旅馆,皖南旅馆;茂林的中南旅馆、新民旅馆;马头的翠华楼旅馆,经常为四方客商、军官、流氓、恶少招来娼妓,嫖宿乱淫。此外,城镇之中还有散居偏僻街巷暗娼在家接待嫖客。政府军警偶有查禁,少数抓获加以监禁,罚以劳役,但犯人只略施贿赂,便徇私不管。直至解放前夕仍禁而不绝。
解放后加强治安管理,社会风气明显好转,卖淫宿娼基本禁绝。近年来由于受到黄色书刊、淫秽录像等不健康因素影响,县城车站附近和沿干线公路少数个体旅店中,暗中卖淫、嫖客宿娼之事偶有所闻。公安机关结合综合治理对旅店加强管理,认真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严厉查禁。这类情况明显减少。
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管理民国27年(1938)县政府颁布告,规定民间枪支弹药实行登记管理。而有弹药枪支者多为土豪劣绅,名谓自卫,实则乱施淫威,欺压无辜。仅有登记,管而不严。建国后,县人民政府公安部门明令收缴,全县私家散存的枪支、弹药,包括战争遗留的炮弹、枪弹,收缴数目不详。1958年,结合全县“政治大清查”,收缴枪支180支,子弹165发。1961年,全县又收缴长短枪5支、土枪27支、子弹395发。“文化大革命”期间军管部门收缴了各派枪支弹药。1978年,县革命委员会发出《关于加强非军用枪支管理的通知》,规定猎枪登记。全县共登记2000支,全部编号打印,造册登记,颁发枪证。1981年,由县人民武装部统一收回原配发民兵枪支集中管理。1983年收缴枪支2 支,手榴弹2枚、子弹198发。县公安局并对机关、企业保卫部门用枪全面清查登记。1984年,县公安局发出《关于彻底清查收缴散存在社会上的爆炸物品、炮弹和凶器的通知》并作广泛宣传。1987年对全县单位用枪健全枪支登记制度,并进行安全检查。
50年代始,县公安局对矿山、公路、农水部门所有雷管、炸药等爆炸品进行管理,使用单位建立保管、领用等一系列制度,事故较少。1958年,由于对爆炸品管理不严,事故屡有发生。1962年,县各有关部门在全县进行安全大检查,尤其是爆炸品检查。嗣后县公安部门对爆炸品采取统一保管,专人管理,健全存放、领发等制度。1973年,又对使用单位制定“放炮五不准”的规定,即不准改变规定的次数、放炮时间;不准超药量放炮;不准在人员集中地点放置雷管;装炮不准吸烟;不准丢失、转借变卖爆破材料。1983年查出水利包工头潘孝本私卖炸药、雷管、导火索,牟取暴利,公安部门依法逮捕,予以法律制裁。1985年,县公安局对全县使用爆破物品的31个单位进行全面检查。同时举办爆破员学习班培训考核,给101名爆破员发给合格证,对319个使用、储存和销售单位全面审查,符合安全规定发给许可证。爆炸物品管理自此更趋健全。1986年又对城乡27个烟花炮竹生产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对其中符合安全生产规定的19个厂家颁发许可证。其余限期整顿,直到符合规定方准生产。单位与个人销售烟花炮竹,无论平时节日,均须公安部门检查批准,发给“销售许可证”和工商部门颁发营业执照,才准销售,无证悉予取缔。
特种行业管理民国期间,县警察机构对旅店、刻字、照像、娱乐场所等特种行业进行管理。饭店旅社专设“循环薄”登记住宿客旅,逐日报警稽查。警察人员经常入店盘查住宿旅客。
建国后,县公安部门对特种行业实行新的办法管理。50年代管理行业为旅馆、娱乐、照像、刻字、钟表、理发、浴池、茶酒馆、车行等10种。1958年调整为照像、刻字、旅店、饭馆、印刷、废品收购、修理等7个行业。1963年特种行业管理减为旅店、废品收购、修理、刻字、印刷5个行业,全县共51家。1985年,特种行业管理减为旅馆、刻字、废品收购3种行业。
管理办法各时期不尽相同。50年代凡经营特种行业者,一律先向当地公安部门申请登记,经审查批准颁发许可证,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许可证。公安机关定期检查。如有违章经营,视情节给予处罚或停止营业处分。凡未经许可非法经营者一律取缔。1980年,全县经审核许可经营特种行业的共119户。1983年全县仅个体经营旅店业的就达54户,来往住店人员复杂,登记制度不严,任意接宿不明身份人员,行窃、宿娼时有发生。个体经营废品收购业务者有的违反规定,任意乱收金属制品,甚至收购偷窃赃物,勾结销赃。针对上述情况,公安机关及时对违法经营的旅店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1986年,全县进行全面清理整顿,规定国营、合作、个体各自经营范围细则。1987年在城关地区成立整顿特种行业领导小组,对个体旅店实行“统一登记,分户住宿”制度。对经营废旧物品收购者,实行从业人员审查登记,规定监督收购职责。是年10月,县城特种行业进行全面整顿后重新颁证,加强了系列管理。
五、镇反、肃特
解放后,县人民政府为维护社会秩序,巩固人民政权,保障人民安居乐业,发展经济,开展了镇压反革命和肃清匪特及取缔反动组织运动。
进行反动党团骨干登记全县解放初人民欢欣鼓舞,但反动党团及特务、军、政残余骨干分子不时造谣扰乱民心。县、乡政府一面积极宣传党的各项政策,一面由县公安局开展对反动党团骨干分子及军、政特务人员登记,宣传“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进行“靠拢政府,遵纪守法”教育。给以生活出路,使之解除顾虑,放下包袱,协助政府检举坏人坏事。至9月底,全县有483名反动党团骨干分子进行了登记和被管训。少数隐匿分子在以后历次运动中,先后被检举受到处理。
剿匪肃特解放时,部分国民党残余特务、反动军政官员与武装土匪不及逃走。解放后有的隐名埋姓潜藏蛰伏,有的辗转山区,纠集勾合,秘密组织反动武装,持枪抢劫,威胁群众,破坏生产,策划反革命武装暴动,杀害革命干部。县公安局在中共泾县县委统一部署下展开侦察,泾县县大队配合解放军部队进行剿匪肃特斗争。半年中(1949年5月~10月)破获武装特务、反革命组织4个—苏浙皖赣边区反共同盟军司令部、中国反共同盟皖南分团泾县支团、反共军江南游击队司令部、中国反共救国军,其成员无一漏网,其中首恶分子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办。1955年经过周密侦察,先后又抓获隐藏潜逃的国民党县党部特务头目徐世梁等人依法惩处。
1949年9月,黄村木桥上出现反动标语,不久,又发现国民党特务电台信号3处(一处发自城关,两处发自马渡桥一带),同月10日、10月15日、16日,先后在湖冲铺、鸡子岭、水东(今陈村镇)地带发生武装匪徒抢劫客商案件3起。还发现有武装匪特出没于泾县、旌德、宁国、南陵等边界山区,散发反动传单和标语,秘密集会,发展组织,网罗爪牙,搜集武器进行反革命活动。县公安局在县委统一部署积极侦破,县大队进行清剿,配合解放军部队,先后歼击了潜伏的几股匪徒、活捉匪首盛守福(国民党泾县党部肃反专员、特务)。12月,在泾、南边界破获盟军反共军江南游击司令部直属独立团,捕获陈跃庭、吴玉章2名首要分子。到1950年元月,全部成员24人被一网打尽。2月,又破获代号为“3861”国民党“国防部保密局东南办事处”反革命武装,抓获匪徒15人。同月,又破获“山东国民革命义勇军”反革命组织,抓获首要分子马冠槐。1951年4月又破获“国民党青年特务工作队”组织,8名成员全部抓获,继又破获“苏浙皖边区反共救国军指挥部泾旌宁纵队泾县支队”反革命组织,抓获首犯及成员22名;8月又破获以芮锦庭为首的匪特24人,全部成员无一漏网。至1952年底,历时3年,隐匿各地的匪特基本肃清。
镇压反革命在“剿匪肃特”斗争的同时,1950年11月,县委、县政府在全县范围内大张旗鼓开展镇压反革命运动。根据国家颁布的《惩治反革命条例》,按照“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方针,认真执行“坦白从宽,抗拒从严”、“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政策,发动群众检举揭发。公安部门配合当地政府深入调查,依法逮捕反革命罪犯,由县人民法院审理,分别依法判处徒刑和管制。
1956年下半年到1958年,全县进行了内部“肃反”斗争和山区大清查工作,查出一批历史反革命分子和现行反革命分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劳动教养、管制。由于“左”的错误影响,出现扩大化,其中部分人员被重判错判。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分别得到平反纠正。
取缔反动会道门组织民国10年(1921)前后,泾县开始有会道门组织,最早为“同善社”,民国9年筹备,11年正式成立。该组织设堂收徒,推举堂首,先在榔桥一带活动,后至县城。民国14年改名同善堂。社徒最多时达440余人,解放初尚有200余人。他们设有商店、机坊,积聚经费,定期开堂讲道,烧香叩头、结盟立誓,宣扬迷信,蛊惑民心。民国26年,“天德圣教”传入县西包村一带,有大教首、教首15人,先后发展教徒近200人,集会传教,宣扬神道,迷惑愚弄百姓骗取金钱财物。民国28年,由宣城传来“先天道”,从蔡村、泉峰等地扩展至城关一带,立道首,收道徒,发展70余人。他们开坛传道,饰神装鬼,念咒画符,烧香立誓,编造谣言,宣扬封建迷信,恫吓群众。民国36年传入“一贯道”,由城及乡,吸收地方流氓和国民党军政党团反动分子入道,收徒300余人。有大小坛主39人,设有坛址,置“沙盘”占坛,烧香传道。
民国间,泾县还先后传入“天福教”、“中华礼教会”等会道门。分别吸收道徒、门徒、立教规,形成恶势力,会首教首称主称爷,称霸一方欺压善良,危害社会治安。
解放后,一贯道、大刀会、先天道、天德圣教等会道门敌视人民政权,与国民党反革命分子勾结串通,沆瀣一气,继续开坛活动,吸收发展成员,制造散布反动谣言,抗拒政令,蛊惑民众,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土地改革运动中,广大人民检举揭发反动会道门种种罪行。县公安部门1951年始按照“争取会众,打击道首,瓦解组织”政策宣传教育,发动登记退道退会。1952年起,分别予以取缔。其中首恶“一贯道”道首依法判处死刑,11名坛主恶棍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和管制。1956年,原“先天道”道首再次纠合“一贯道”、“中华理教会”等反动会道门组织“救济长生堂”,发展道徒,经侦察予以取缔。”。
六、改造地、富、反、坏分子
建国后,中共泾县县委和县人民政府依照国家颁布“土改”法令,在全县进行土地改革。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与危害社会的坏分子,有的公然抵制政令推行,有的暗地破坏,造谣惑众,群众纷纷诉苦检举。县公安机关对于有一般罪行的不法地、富和反、坏分子依法实行地方管制或监督改造。1950年~1951年,由公安机关宣布管制的地、富、反、坏分子583名。1956年11月改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公安机关对全县管制分子进行重新审查,对其中改造表现好的上述“四类分子”宣布摘帽为社员的共321人。1958年后按《全国农业发展纲要》规定,对其余未摘帽的“四类分子”改为公社管制。实行政治上区别对待,教育改造;经济上一视同仁,同工同酬;生活上给予出路的政策。公社、(后由生产大队)治安组织管制“四类分子”,定期训话,年终评审,平时参加生产队(组)劳动,接受社员监督。城镇四类分子由公安派出所、街道居委会监督改造,定期开会训话。1958年受阶级斗争扩大化影响,全县“四类分子”增加到3095人。1959年3277人。“右派分子”也纳入管制,合称“五类分子”。1962年全面评审“四类分子”,全县“四类分子”减少为2702人。“文化大革命”期间,各地出现随意“戴帽子”的错误做法。1978年9月始,贯彻中共中央有关摘掉地、富、反、右帽子问题的指示,泾县成立专门机构复查纠正,评审摘帽1558名,缓摘14名。至1983年全部摘帽,全县已无“四类分子”,监管工作完全结束。
七、打击刑事犯罪
建国后,全县刑事案件除反革命破坏活动案件外,主要是抢劫、盗窃、纵火、强奸、杀人等。1954年,全县共发生刑事犯罪案14起,全部侦破。1956年全县发生刑事案件56起,其中盗窃案件29起,占52%。1962年始至1865年,刑事案件明显减少。“文革”期间社会动乱,刑事案件发案上升,打、砸、抢与恶性凶杀等刑事案件外,还发生歹徒抢劫、纵火、强奸等刑事犯罪活动。80年代始,受资本主义腐朽思想的诱惑,本县城乡少数好逸恶劳流氓、阿飞结为团伙,偷盗抢劫、奸淫妇女,谋财害命,各类刑事案件又有上升。1983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的决定,县委统一布署以公安机关为主组织各方力量在全县展开斗争。自8月17日起集中力量,对刑事犯罪分子采取“从快从重”严厉打击。自1983年8月17日至1984年7月20日,抓获各类犯罪分子549名;1984年9月10日至1985年8月10日抓获157名;1986年4月1日至1987年元月22日抓获352名。先后捣毁39个犯罪团伙。缴获赃物有家用电器、金银饰物、手表、自行车等价值93400 元,缴获匕首、雷管、炸药各类犯罪凶器数百件。犯罪分子分别依法受到死刑、有期徒刑、劳动教育、拘留、罚款、教育释放等不同处理。
建国后泾县刑事案件发案破案统计表

八、消防
民间消防组织民国初期,县城有民办消防组织,称“坎济堂”。救火设备有铜管“汲水炮”数支,装置手压泵的“水龙”(又称“洋龙”)1台,存放南街社稷庙内。发生火情随时拖动(或抬运)到现场救火。坎济堂由县城殷实富商捐助部分房产田产,租金租谷收入为该组织费用基金。不敷之数临时募集弥补。公推热心公益公正人士轮流掌管基金的使用及账目。坎济堂不设专职消防人员,将店铺青年店员和工人编为水龙队,每有火情发生,失事人家或左邻右舍鸣锣呼救报警,便一齐出动奔往现场施救。事后,管事者对所有参与扑救人员略给酬劳。
泾县少数较大村镇如茂林、查村等地也有类似民间消防组织,大都以商界或族祠为主,购有“水龙”、“水炮”等救火器械(查济1台水龙,系晚清所制,至今犹存)。
建国后,县、乡各级政府与公安机关把消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工作。1950年,城关镇建立义务消防队,吸收青年店员和街道民兵组成,购置水龙8台,水管带13根及勾、叉、梯、斧、锯等消防器械。除原有房产外又增拨公房以出租收入为消防队经费开支。1952年调整义务消防队组织,城关镇改建为1个消防大队,7个分队,有基本队员25人,设队长、会计,都不脱产,队员轮流值班观察火警。是年马头镇建立2个义务消防队,下分7个消防小组,有队员28人,购置水龙8台,管带4根及其它救防器械。1954年扩大义务消防队,增设纠察分队,全县义务消防员增加到560人。马头镇改建为消防大队,下设7个分队(包括纠察 队),义务队员253人。其它乡镇亦先后建立义务消防队。1958年城关镇建立消防委员会,加强对义务消防队的组织领导,水龙增至23台。是年,全县有12个乡镇建立义务消防委员会,建立义务消防队76个。与此同时,各公社还成立护林防火委员会,基层生产队建立护林防火小组。全县500余名社员担任护林防火检查员。
1960年后全县义务消防队组织减少至9个,队员356人。嗣后历经整顿、调整,组织和人员时有增减。1982年县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各乡镇与工商企业单位都相应建立安全委员会,建立健全义务消防队。至1987年,全县各乡镇和厂矿企业普遍建立了群众义务消防队,有义务消防队员8000余人,配有消防器械600余件。
公安消防队1965年县公安局建消防队。当时,按义务兵条件招骋临时消防队员4名。1974年3月正式建立泾县消防中队,有消防战士9名,后增配至19名,有消防车1辆,手摇机动泵3台及其它消防器械。中队下设两个战斗班,消防警察实行义务兵役制,按公安警察装备。1982年消防中队编入武警部队序列。同年县公安局增设消防科。科、队合署 办公,统一开展消防工作。中队负责加强战士政治思想教育、军事与业务训练、灭救备战工作。消防科负责对社会防火宣传教育、监督检查各地与单位防火制度、防火组织及设施,建立消防档案,审核建筑工程防火设计等。1987年县公安消防中队已拥有消防指挥车1辆、消防车4辆、手抬泵3台(其中22马力2台,7马力1台)、水带1000米及其它小型消防器材。
县消防中队,多次帮助企业消防队队员进行技术训练,对群众义务消防员进行业务技术指导,直接参加救火实战共260余次。
企业消防队1958年泾县有9个厂、矿企业先后建立专职消防队。队员在本企业职工中调配,人数不等,备有灭火机、水炮等消防器械。至1987年,全县已有县宣纸厂、县造纸厂、建华造纸厂、丁桥卫生纸厂、金竹坑宣纸厂、小岭宣纸厂、县火柴厂、云岭纪念馆、县粮食局、桃花潭酒厂、石油公司、烟草专卖局、医药公司、农机修造厂、县砖瓦厂及马头、景星、白华、小溪4个林场建立消防队19个,配有专职消防队员88名。消防设备及人员经费均由企业负担。县宣纸厂购有消防车1辆,水带数百米等器械,其它厂矿企业都备有消防泵、水带、灭火器械。
火灾预防1950年起,县公安局在城关及较大集镇建立义务消防队的同时,贯彻“以防为主,防消结合”方针,向广大群众开展防火宣传,每年入冬,深入单位、仓库、住宅巡回检查,消除隐患。1958年县消防委员会组织公安、商业、银行、保险等部门成立检查团,巡回检查重点乡镇、单位防火工作。全县有2万多户订立防火公约。街道、公共场所、单位院落普遍设置太平缸、桶。1959年,各公社组织由公安派出所、武装、政法部门参加的检查组219个全面检查,发现电路危险、易燃易爆危险等隐患近3000处,采取措施帮助消除并进一步宣传“防重于救”。1974年起,县革命委员会召开专门会议布置防火工作。1977年起,对检查发现重大隐患的单位,发出“隐患火险通知书”,限期消除隐患。1980年起,对企业单位防火工作推行层层岗位责任制,按不同岗位制定防火规章要求,责任到人,发生事故以失职追究责任。1986年,企业推行安全预防保卫责任与职工经济利益挂钩的责任制,加强了职工防火责任感。此外,县公安消防部门还给乡镇企业印发国家制定的消防条例,组织学习宣传,增强群众消防意识。各企业单位特别是重点单位如石油公司、棉麻公司、各造纸厂及公共文化娱乐场所消防设施又进一步完备,各单位消防队(组)还对照条例整顿健全,组织消防人员演习训练和技术考核。
重大火灾事故(1)1970年11月8日,位于县城云岭路的服装鞋帽厂学徒工杨某用火柴照明不慎引起火灾。车间、库房存放布匹、胶原材料易燃物品,火势猛力,泾县消防中队及广大居民、工人、干部奋力扑救1个多小时,方被扑熄。共烧毁房屋18间,物资损失折款达10余万元。过失罪犯被拘留法办。(2)1975年12月2日夜10时许,城关南街的城建房管部门仓库邻居职工宿室内变压器起火,蔓延至仓库内油漆、竹木等被燃,立时大火。县消防中队接到报警2分钟内赶至火场,集中3支水枪、消防泵,两面控制扑救,继有陈村水电站消防队、驻军83410部队、南陵、繁昌、宣城等地消防队均来增援。奋力扑救3个多小时,大火熄灭,周围数百间民房和农机厂幸免大火吞噬。这次火灾共烧毁房屋30间,直接损失14万元。(3)1973年12月12日,苏红公社(现漕溪乡)店街大队二龙坑生产队社员陈某放牛吸烟引起山林大火,火势猛烈,蔓延很快。当时驻该村解放军6287部队闻讯和群众上山扑救。因天气干燥,草木干枯,一时火势失去控制……。县革命委员会和县人武部得到火警后,立即召开紧急会议,连夜组织机关干部、西阳、汀溪公社民兵近3千人上山扑救,经过26小时的扑救,山火熄灭。扑救中有解放军战士2人、民兵5人牺牲,伤33人,烧毁山林250余亩。
建国后火灾统计


九、看守监管
清时,泾县衙署内设监狱关押囚犯。县有囚田收租谷供应囚粮。
民国间设看守所,同时附设监狱。抗战前所址在城内,抗战爆发后在城东门外设临时看守所和监狱关押人犯。后期迁返城内,在夫子庙内东侧因陋就简建监房5间关押人犯。看守所设所长,有武装看守兵。在押犯日供两餐,放风两次。人犯常被斥骂鞭笞。民国31年除关押人犯外,还关押已决犯198人。泾县地方法院建立后,分置司法看守所。民国32年又在县城王姓支祠设立军法看守所,民国36年配有中尉所长、准尉办事员、上士看守主任、下士看守兵、上等勤务兵各1人和炊事兵2人。
1949年解放后,县人民政府设立看守所,并增建监房和办公室用房。1973年,按监狱用房标准在县城新建看守所。
1980年,县公安局设立行政拘留所,收管扰乱社会治安,违犯国家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员。由公安人员监管。
建国后,公安监管部门对罪犯监管,本着改造教育使之成为新人的原则。监督劳动,管教从严,给予人道待遇。县看守所对罪犯收审、管教、改造逐步建立健全各项制度。收押人犯,验明法律依据才予接收登记,并作健康检查,编号入监。警戒看管控制言行,严禁非法活动。注重法制教育,应用广播、黑板报及开会、训话、阅读报纸、组织学习等形式进行政策、法规、时事宣传教育。所内设医务室,患病及时给予医疗。此外,1975~1987年12年中,送犯人去医院治病达250余人(次),住院治疗30余人(次),支付医疗费用达2.5万余元。寝食劳动按时作息。已决犯人编入劳动队参加劳动改造,由管教干警监管。1964年看守所劳改队撤销。1987年看守所推行文明管理,进一步加强人犯的思想教育,开展“文明监号”评比,促进人犯严守监规。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第二节 检察
平台声明

平台收录的姓氏家族文化资料、名人介绍,各地方志文献,历史文献、农业科技、公共特产、旅游等相关文章信息、图片均来自历史文献资料、用户提供以及网络采集。如有侵权或争议,请将所属内容正确修改方案及版权归属证明等相关资料发送至平台邮箱zuxun100@163.com。平台客服在证实确切情况后第一时间修改、纠正或移除所争议的文章链接。

族讯首页

姓氏文化

家谱搜索

个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