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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商会
民国7年(1918)泾县商会成立,隶属省实业厅和县知事公署领导。实行会长制,设理事若干人。民国18年至23年县商会实行主席制。县商会建立后,县城凡领有“营业执照”的商店及乡村纸槽(厂)、油坊、漕坊都得入会。一般小商铺(贩)不得入会。继县商会建立后,马头、赤滩、茂林、榔桥、章渡、翟村、万村(今陈村)等集镇亦先后建立商会。商会有《章程》,会员按规定缴纳会费,拖欠会费或违反章程与商会决议,按情节给予罚款、限期停业、永久停业处分(永久停业处分,须经县主管官署核准)。因故退会或商店迁移、倒闭、歇业须退会者,要填写出会书,经商会认可方可退会。
商会按当时政府有关商业法规、政策,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承担派、缴、捐税义务,商讨城乡商业发展有关事宜,兴办地方公益事业,协调商界内部矛盾,调解主客之间纠纷,商订货币兑率(铜元、银元兑换比例)和维持市面治安秩序。民国10年前后因时局混乱,县城、茂林、马渡等镇商会曾一度集资购买枪支雇用壮丁成立武装商团。民国14年,商团武装并入各地方团防局,归当地政府领导,商会负担一定经费。
民国15年,“五省”(苏、浙、皖、赣、闽)联军谢炳文部溃军一部分入城,向县城强迫派款5万银元,经地方绅商再三恳求减为2万银元,最后由商会和地方士绅出面筹集,曹同丰号负担1万,曹同源号负担5千,各公堂和商号负担5千,凑足交付后,溃军离去。在此期间,商会还包缴印花税、烟酒税的征缴任务。其时马头镇商会及30余商号曾具文县知事公署,告马头厘金局额外苛征,违犯税规,要求查处,结果官方敷衍了事,商人正当权益未能得到切实保障。
民国24年后,县商会改为县城镇商会(即城关),实行理事长制,设常务理事,归国民党县党部领导,作为社会团体,同时接受县政府管理。民国34年3月又改组为泾县商会,下辖各乡镇商会,各商会忙于派捐摊费,缴税派夫,招待慰问国民党军队,五花八门,应接不暇,商会成为当差机构。
二、同业公会
抗日战争期间,全县除有集镇商会之外,各地先后成立宣纸、表芯纸、布业、广货、杂货业、烟酒业、药业、花炮业、酱豆业、粮食业、屠宰业、油脂业、旅馆业、木业、筏业、民船业等20多个行业公会。同业公会实行理事长制。民国34年前的同业公会由所在地商会领导,唯宣纸同业公会直属县城商会领导。嗣后各同业公会亦先后隶属县商会。同业公会主要是商讨本行业经营发展,商订调整价格,协调捐税负担,解决本行业内部矛盾纠纷等。至民国38年1月,县城尚有各种同业公会23个,会员1100余名。解放后,各行业公会进行了改组。改旧有同业公会单一商业组织,吸收工业、手工业加入,全县共组建89个同业公会,隶属各地工商联合会。1953年后解体。
三、县工商业联合会
建国初期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城厢、茂林、水东、厚岸、章渡、蔡村、赤淮、马头、孤峰成立10个工商业联合会(简称工商联)。1953年5月在县城召开全县工商界座谈会议,商定成立县工商业联合会筹备处。6月7日举行全县工商业界代表大会。出席有国营企业、供销合作社代表4人,私营工商业代表88人,正式代表共计92人。另有特邀代表4人、列席代表5人。经民主协商,选举产生常委执委各10人,监委5人。实行委员制,推选正、副主任委员,正式组成县工商业联合会。大会制订并通过《泾县工商业联合会章程》。县工商联下属有原基层工商联,即章渡、茂林、榔桥、水东、赤滩等地工商联分会;蔡村、孤峰工商联办事处及其它乡镇工商联小组。县工商联组织工商界人士学习时事政治、政策,改进经营作风,团结各行各业人士发展生产,繁荣市场,协助完成国家税收。组织发动工商界参加各项爱国活动,参与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县工商联先后于1957年7月、1958年12月、1962年2月和1963年12月召开二届至五届全县会员代表大会。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县工商联瘫痪,未久消失。1987年开始筹建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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