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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田赋
旧县志记载本县田赋,宋制分夏、秋赋税。夏税纟由444余疋、绢8081余疋、布417余疋、绵4.16万余两,麦2566余石、钱3293余贯;秋税苗米2.74万石,夏秋两科役钱1.18余万贯、纟由1257疋、绢7169疋、茶租钱1643贯、折帛钱4.78余万贯。科征按田亩额定。但各乡(乡下为都)税率不同,存在沃地税轻,脊地税重之弊。嘉定初,知县王木永到任,查阅苗租册籍,发现弊端,始尽行革除。
元代,全县田额10954余顷,赋税仍行夏秋两科。夏税绢6822余疋、淮丝4264余斤、绵1304斤、钞79锭;秋粮 2061余万石。
明代洪武中,全县额定官民田地山荡共6381余顷,夏税麦2.7余石、丝绵499余斤、秋粮米5.33万石;永乐、宣德、成化年间,全县田额曾有增减,赋额也有调整。嘉靖始,夏赋可以折实征银,并开征马草赋和贡方物,征野味狸、麂、兔、各色皮张、药材及杂毛翎毛等。隆庆间,全县核实田地山荡,夏科征麦、税丝均折银,秋科征粮米、马草等。泰昌始,全县田地山荡折实田34.13万亩,每亩科银6分3厘、科米2.7升。夏秋两科共实征折银22046两(包括丁银、马草、条编徭役),实征米9286石余。
清顺治六年(1649)全县田地山荡陂清丈折实田336393亩(折实计算标准:田六四六折,地二折一,山八折一、荡陂十二折一)。康熙间田赋仍为夏秋两科,夏税麦、丝折银;秋粮征本色米、黄豆、马草折银、条编银等。另有人丁徭役,征粮增贴火耗、平余、升科、遭折等款,名目繁多。康熙二十七年(1688),知县傅泽洪据县中绅民呼吁“有田连阡陌而丁无一二者,消亡之户仍先人故册,粮去而丁尚存,浮减隐匿,苦乐不均”情况,实行“丁派于田”“丁随田办”规定,经申请成为定制。康熙五十二年至乾隆四十年(1713—1775),奉行“续生人丁,永不加赋”规定,丁税额以五十年(1711)数为定额。是时泾县有180942丁,计税土地面积,包括原田、旱地、山场、荡陂共折实田336411.71亩,共征银17900余两,并征收部分实物。
太平天国间,驻青阳之太平军曾至本县西乡“催科”。数克泾县期间,“为充军储而裕国库”,曾实行“照旧交粮纳税”。当时本县人口锐减,土地荒芜,未能普遍推行。清廷县署复置后,部分土地复垦,赋税升科、折色累民。清廷对外“赔款”也纳入丁田附加。
民国初,县署设户房,分东、南、西、北乡4柜为钱粮柜。田赋按清时旧规征收入库。随田赋正额带征“平余”。辛亥革命后,县以“平余”为地方财政收入以供岁支。民国2年(1913)田赋正额及附加开始废银征元,每库平银1两改征银元1.5元;制钱1千文改征银元8角。民国3年,“平余”提归省有。民国4年,实行按田赋正额加征15%,谓之“一五加征”。5月,改按每亩科征的正耗、正杂、平余、加捐合并总额加征15%。民国18年本县遵省府规定,对旧时地丁、漕米等名目一律删除,原正附赋额不增不减,合并计算,统称田赋,直接按亩科征银币。经过裁并,泾县每亩赋额征银0.3299元,征额如前,不增不减。民国30年,改钱粮柜为“泾县田赋实物经征所”,在章渡、潘村营、榔桥设分所。民国32年后改为田赋粮食管理处,下为分处,田赋改征实物,每元赋额征稻谷2斗或小麦1.5斗。翌年升为每元折征稻谷4斗或小麦2.8斗。同年又以低价随田赋征购军粮。购粮款部分付给现金,大部结付“粮食库券”或“法币储蓄券”,长时间不予兑现。民国31年(1942)7月起,全县开展“土地陈报”,实地测绘丘段地形,查明地籍。次年按“陈报”改定土地科则,分三等六则制订新税率,赋额总数比“土地陈报”前增68.32%。民国32年实行“征购公粮”,结付交粮户“粮食库券”,不付现金,实为摊派。民国33年(1944)对“近敌区”(即指革命根据地周围)之赋谷,折款售给交粮户,以未征起者为限。售价按财政部规定每石350元,本县再按折款交粮数,向完粮户加派“自卫乐捐”。当年全县出售“近敌区”赋谷7391177石,收售价258.7万元(法币,下同),加收“自卫乐捐”266.8万元。民国36年(1947)全县纳粮土地分为甲、乙、丙三等。每等分上、中、下三级,每亩赋额最高7角,最低4分。全县田赋额基数为222494.7元。与民国32年的总额2227211元接近;平均亩征币0.52元,比民国17年亩征0.3299元增长57.16%。



二、农业税
解放后,废田赋制度,改征农业税,简称公粮。1949年实行“按亩累进计征”,以行政村为单位,经民主评议,按当地中等田亩产确定村内“中等亩”。再按每户土地出租、自耕、佃耕之农业收入计算出该户人均占有“中等亩”数和负担分数,以此作为累进计征的依据。
每户农业税以每人扣除田3分起征。对租佃双方农业税,实行地主加2成、佃方减二成计征。是年全县秋征应税土地面积(非折算之中等亩)为309831.8亩。实征公粮(大米)5860678.5公斤(亩均18.91公斤),占分配任务7211127.6公斤的81.3%,尾欠甚多。
1950年3至9月,在全县开展“查实田亩,评定产量”的土地整理工作。按照中央制订之《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和《皖南区1950年农业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本县农业税实行以户为单位,按农业人口每人平均农业收入累进计征。自耕、佃耕或出租土地的农业收入都按累进税率交纳农业税。每户以人均年农业收入75.5公斤(稻)为起征点,分40个税级确定累进税率。最低税率为3%,最高税率为42%。1951年,全县土地改革完成,农业税收负担政策调整。取消免征点,税级缩减为23个,最低税率为8%,最高税率降为30%;农业税附加由15%改为20%。1952~1957年,泾县执行“晚解放区农业税率”。户人均年农业收入(原粮)75公斤以下免征,75公斤至975公斤以上,分24个税级。最低税率为7%,最高税率为30%。1958年改农业累进税制为比例税制,根据不同经济地区农民实际劳动价值确定不同税率,在适当照顾过去负担水平的基础上,允许不同公社之间税率差别,按照上级规定的控制幅度为22%,最低为9%,随正税所征的地方附加为15%。是年,实征正附税1437.5万公斤,平均税率为15.7%,比1957年高0.83个百分点。1959年始,全县粮食产量大幅度下降,1960~1962年共征农业正税2012.5万公斤,减免税额577.5万公斤,占计征税额28.7%,年平均实征额478.3万公斤,只占1958年征额33.27%。3年免征地方附加。1963至1976年,全县农业税计税常产以公社包产产量为基础,稳定在5750万公斤左右,公粮计征保持在675万公斤上下。1963年地方附加按10%随征,其余各年均按15%征收。1977年调整全县计税常产,并免除基本建设用地及历年水毁沙压耕地的农业税负担。
农村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纳税对象由生产队变为农户。任务下达到乡,分解到户,常年征收。征收额仍保持原水平。
1950至1987年,全县除60年代初期的3年和1978年、1980年由于灾害等原因造成减产外,农作物基本上是不断增产,产量逐年上升,而全县农业税征收一直稳定在550万公斤至650万公斤之间。公粮及附加负担率占农业实产:1950年至1952年为0.43%;“一五”时期为1.67%;“二五”时期为2.25%;1963年至1965年为1.18%;“三五”时期为1.09%;“四五”时期为0.78%;“五五”时期为0.65%;“六五”时期为0.66%;1986年至1987年为0.67%。农业税逐有递减。
泾县农业税分等累进计算表

农业税收基数变动情况

农业特产税
解放前,由税务部门征收农林特产产品税。解放初,农林特产经评定,产量、产值折合为粮食常年产量,归并于农业税按户依率计征。随着生产发展,农林特产产值和收益提高,1956年起,改由社队单独计征,大部分特产按实际销售金额,随购定率计征农林特产税。税额负担率低于粮田。粮田占11.13%,茶叶占6.05%,木材占3.5%,毛竹占5.65%。1973年1月起,本县按《安徽省农林特产税征收办法(试行草案)》确定各种农林特产不同税率,对竹、木按售价打折征收。同时农林特产税不随征地方附加。只在征起税额中按正税15.%划出地方附加。此后,各征税品种税率间有调整。
三、减免
明初洪武大诰五府、州民田害免赋税数年(具体年数不详),泾县列其中。清顺治、康熙、乾隆年间,本县发生水旱大灾,曾蠲免部分正赋和免除积欠。
民国后,县内遇大水大旱灾害之年,实行“秋勘豁免”之规定。民国17年(1928)后,按国民政府颁布《勘报灾歉条例》勘报受灾歉收成数,确定正赋减免成数,民国20年大水,民国23年大旱,均勘灾免。民国34年抗战胜利,根据全国免征田赋一年之规定,全县免征田赋。
建国后,农业税减免分灾情减免、社会减免等数种。从1951年到1987年,全县农业税共减免2486万公斤,占同期全县应征公粮总额的9.18%。
减免分5种类型:①灾情减免:贯彻“轻灾少减,重灾多减,特轻不减,特重全免”的原则。50年代,曾先后执行歉收7成、6成、5成以上免征之规定。不足2成者不予减免。本县计税常产历来低于实产,两者差距随生产发展愈来愈大,为鼓励农民积极抗灾,实行“积极抗灾不少减,怠于耕作不多减”的政策。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以后,为避免一社之内丰歉相抵,有灾得不到减免,对高级农业社采取以田土鬼计算灾歉进行减免;对农村人民公社,采取以生产队计算灾歉,归并大队计算减免。70年代始,调整规定,歉收2~6成,给予相应减征,歉收6成以上免征。并改以生产队为计算减免单位。实行民主评议减免成数办法。1982年,为适应农业生产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减免办法改为经公社、大队评议纳税单位歉收成数,根据灾情轻重将减免税额评议到户。政社分开后,改由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评议。②社会减免:主要对老、弱、病、残、孤、寡、贫困农民减免农业税。农业合作化后对社内贫困社员以社为单位进行减免。减免税额与公益金合并使用,照顾生活贫困社员。50年代,由区申报、由县审批减免款数;60年代由县下达控制指标,区、乡(公社)审 批。每年按以率计征税额2~3%控制减免。80年代提高到5%左右。③对新分得土地贫困农户减免,土改后连续实行2年。1951年对19781户减免税额37.97万公斤,占全县应税总额4.56%,1952年对17074户减免税额11.28.万公斤,占全县应税总额1.47%。④老区减免,照顾在解放战争创伤严重地区和损失惨重之贫困农户。1952年, 省分配泾县当年减免指标50万公斤,县按照政策调查核实,全县有7个区、48个乡的7255户,共核定免征公粮31.68万公斤,占全县应征税额4.12%。此后历年社会减免,革命老区的贫困户都列为重点照顾对象。⑤不达起征点。1979年起,国家为进一步减轻部分经济条件较差地区农业税负担,确定了起征点。对人均口粮不足230公斤,人均收入在50元以下的生产队免征农业税。当年本县有31个生产队免征,20个生产队减征,全县共减免公粮6.94万公斤。次年免征范围扩大为39个生产队,减征范围缩小为14个生产队,共减免公粮8.01万公斤,占全县应税总额1.33%。1981年5月,县规定“起征点以下免征农业税的生产队,一定3年不变”。改革开放后,农村经济发展,原来免征公粮的生产队人均口粮都已达到或超过起征点,自1984年停止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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