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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市场
泾县历来为缺粮县。旧志记载,正常年景缺粮三分之一,灾歉之年则缺粮更多,全靠从南陵、宣城、旌德等县购进,以补不足。本县粮食市场交易无大进大出,县城集镇大小砻坊经营都以加工兑换为主,兼营买卖。此外,油坊、漕坊、糖坊、面坊(大小麦面条加工)、粉丝坊、糕饼坊、豆腐店等粮油食品行业遍布全县,其中少数坊、店常年生产经营,多数为农忙务农,农闲开业,且多为兑售兼营。城镇杂货商店亦有兼营米、面、食油、糕点业务。民国初,全县有砻坊20余家,其中县城6家,马头5家,赤滩4家,榔桥、章渡各3家。民国25年全县砻坊发展到40家,其中县城11家,马头14家,赤滩5家,榔桥、茂林各2家,章渡4家,水东(翟村)、万村各1家,并有面坊、粉坊35家。全县粮油市场由商会、米业同业公会协调管理,售价随行就市,相对稳定。民国30年全县砻坊仍有41家,34年后在货币贬值影响下,粮油价格不断上涨。民国36~37年县城粮商曾闭市抬价,牟取暴利,在居民反对下,县政府和商会与粮店协调作出规定限人限量供应。一段时间后,粮价又一日数涨,致整个市场出现实物交易。
解放初期 ,城乡集镇粮油市场仍以私商经营为主,乱涨价之风还时有发生。1950年12月,中国粮食公司宣城支公司泾县办事处成立,在章渡、马头两集镇设立中粮小组,开展粮食购销业务,粮价始为平稳。1952年,县供销合作社为国家代购代销粮食,建立基层社代购代销点47个。自此,国家掌握了相当数量的粮源,同时积极统筹调运各种成品粮投放市场,购销价格挂牌公布,使私商不敢压级压价和提级提价,抵制了不法粮商投机倒把、操纵粮价的不法行为。
1952年11月始,为逐步实现粮食统一计划管理,原中粮公司泾县办事处并入泾县人民政府粮食局,成为政企合一单位,章渡、马头两集镇的中粮小组同时改为营业所。1953年11月实行粮油统购统销政策后,粮油收购和供应纳入国家计划轨道。同时,撤销原设粮库和营业所,分别建立区粮油管理站10个,粮油购销点33个。私商购进的粮食全部按国家收购牌价售给当地粮站,严禁继续收购。
1954年7月,根据“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剂为辅”的原则,在章渡、童疃分别建立粮油交易所。1955年3月又在城厢、晏公、茂林、水东、包合、云岭、焦石、黄村、丁桥、西阳、榔桥、浙溪、赤滩、马头、前胡、昌桥等地建立13个交易所,购销业务由当地粮站兼营和管理,自3月11日起各所挂牌营业,收购社队和农户完成粮食统购后多余粮油,并组织销售。同年4月,县人民政府决定停止供销合作社代购代销粮食和油脂经营业务,原在供销社从事粮 油购销的23名工作人员以及器材一律由粮食局接管。并根据当时行政区划调整原设站点,重新设立直属站1个,区站7个,分站26个,油脂代销店36个,经销店1个,油挑9人,实行统一经营管理。1960年,县人民委员会作出关闭全县粮油自由市场的决定,撤销原粮油交易所,严禁粮油一类物资进入市场。1963~1965年国民经济3年调整时期,在农村实行包产到户、超产归己的生产责任制。全县除实行超产超购奖励外,对社员个人出售的粮油按议价收购。议收价格,粮食按统购价加价70%,油脂、油料分别加价60%和75%,同时制订议销统一价格。“文化大革命”期间停止议购议销。1979年1月17日始,在全县范围内开放粮油市场,恢复粮油议购议销业务。设粮油交易所30个,由当地粮站兼营,采用“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一台磅秤、一个仓库,两套帐目,统一管理”经营形式。1980年恢复区站核算制,全县设中心粮油管理站9个,分站22个,门市部9个,购销点11个。1984年4月,成立“泾县议购议销公司”,下设“粮油议购议销营业所”,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各粮站附设交易所与议购议销公司开展代购代销业务。全县城乡亦有少数农户及邻近县农户直接在市场出售少量粮油,价格随行就市。1985年,全县实行合同定购粮油与市场收购并行的办法,形成“双轨制”经营市场。
二、收购
粮食收购民国期间,由私营大小砻坊收购原粮,兼以大米兑换原粮。这些砻坊多数资金不厚,原粮大都从地方、祠堂储粮中购进,少数资本雄厚的砻坊置田佃租,收取租谷,同时兼放青棵还本加息,收回原粮。收购价格一般视年景丰歉与外县行情而定,购价低于销价,有的以囤积居奇等手段从中牟利。
建国后,1953年11月,政务院颁布粮、油、棉实行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办法。1954年12月19日,县成立“粮食统购统销办公室”,各区相继成立“粮食小组”,全县实行粮食“四定”(定产、定用、定售、定供)办法。是年,全县征购25835吨,其中给缺粮农民回销粮食6345吨,国家入库商品粮19490吨。在统购品种上,由原来的9种扩大到14种,即稻谷、小麦、大麦、玉米、高梁、黄豆、绿豆、蚕豆、豌豆、豇豆、赤豆、泥豆、谷子(粟)、荞麦。
1955年9月起,按照国务院关于《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全县实行“三定”(定产、定购、定销),是年收(征)、购粮食24235吨。1958年“大跃进”开始后,全县各地出现浮夸风、片面追求高指标、高征购,购了过头粮。1959年征购入库42325吨,1960年购入21720吨。自1960年夏起,实行超过部份加价奖励办法,全县共收奖励粮415.5吨,结付加价款4637元。1961年9月,全县实行收购粮、油奖售工业品和开展以酒换粮等业务。县商业局成立奖售物资管理股,各地商店设专组,粮站设专柜每天收购。粮食局、酒厂、专卖公司等单位签订业务合同,并以粮站为单位附设以酒换粮点19个(城关、茂林、水东、包合、厚岸、章渡、北贡、汀潭、黄村、新渡、榔桥、溪头、漕溪、晏公、蔡村、赤滩、马头、昌桥、童疃),各站从10月份起普遍开展兑换业务,县酒厂同时进行,换进原粮,兑出白酒,均按国家牌价。1963年工业品换购粮食2958.5吨,油脂9.10吨。换购业务于1964年底停止。
1963年,同时执行超产超购奖励办法。按当地统购价,黄豆、小麦加价40%,籼、粳、糯稻,赤豆、绿豆加价35%,其它杂粮按30%加价,山芋干、荞麦、红粮、山芋淀粉、玉米、大麦加价25%,社员个人出售的余粮加价50%。货币奖励和工业品奖售同时进行,由社队和个人选择其一。是年收购超产加价粮4630吨。全年收(征)购粮食19855吨。
1966年实行粮食征购“一定三年”不变政策。稳定农民负担,不购过头粮,改正过去同一换算单位内粮食又购又销现象,是年收(征)购粮食14635吨。1971年起粮食征购“一定五年”,1972年收(征购)20225吨。起购基数规定口粮不足440~460市斤标准的不购;对完成征购任务后的余粮,采取“三、四、三”的比例处理,即国家超购30%,集体储备40%,其余30%用于生产队集体事业开支分配给社员家庭储备。1980年后,全县农业生产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粮食产量连年增长,粮食部门完成统购任务后,大力组织议价收购。1981年收(征)购30015吨,其中(议)超议购16375吨。1984年全县粮食产量又获大丰收,收(征)购53670吨。
1985年3月,按照中央关于改革粮食统购制度的决定,从当年4月1日起,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全县当年收(征)购粮食44495吨。1987年收(征)购粮食42766吨。
油脂(料)收购建国初期,以供销合作社为主体承担购销业务,1955年归并粮食部门,实行粮、油统一管理,统一经营,油随粮走,按规定任务统一收购。对交售油料的社队采取交料返饼办法,支持农业生产及发展饲养业,返饼幅度时有变动。1962年4月将棉籽列为油料,纳入国家统购任务。70年代末,油料生产大幅度上升,1979年收购油脂(料折油)731吨。1981年油脂统购任务256吨,实际完成收购937吨(料折油)。其中:花生仁30吨,芝麻655吨,菜籽1847吨;木本油料,桐仁59吨,乌桕籽133吨。1982年全县收购食用油(含料折油)1077吨。1987年收购470吨。
粮、油收购,验质评价,根据国家规定各种粮、油价格,以中等质量为标准,执行“优质优价,次质低价,按质论价”。
三、销售
民国时期,本县城镇粮食销售主要由私营砻坊经营,零售和换购为主(殷实富户,地主皆以租谷换米),很少批量销售。经营品种单一大米,分上熟、中熟、糙米,以糙米居多。此外有少数零散个体米贩担米上市零售。面粉、面条、豆杂粮由面坊(粉坊)经营,城乡集镇杂货店兼带销售。大灾之年粮荒严重,粮食销售市场不仅价格倍涨,且常常有行无市,其时当地商会则采取权宜措施组织供应。民国23年(1934)大旱,米价翻番,有价无米,县政府责令公堂大户清仓,同时商会通过旅外同乡购运安南米来泾,统由商会平籴,平抑粮价,缓解粮荒。民国32年,县政府责成县商会从南陵、宣城采购大米6000吨,又从县赋粮拨出稻谷1000吨投放市场,大米按每市斤3元(法币),小麦每市斤3.3元(法币)限价出售,调剂民食。
民国时期油脂销售,城镇由杂货店经营零售;农村由油坊经营,以兑换为主(油料换油脂),甚少零售。非食用油,如桐油、皮油、青油等一般由行商从油坊批购,运往芜湖等地出售。本县销量甚微。
建国初期,粮、油经营仍以私商销售为主。1950年1月1日,市场中熟米每百市斤价47552元(旧人民币、下同),1月10日上涨为72440元,10天之间上涨52.4%,1月11日市场中熟米每百市斤价76705元,到1月20日上涨为110975元,10天之间又上涨44.7%,其它粮食同步上涨。是年12月,中粮公司泾县办事处建立并开始营业,粮油销价挂牌公布,敞开供应,严禁套购,市场粮油价格趋于稳定。1953年始,粮油商品纳入计划供应,实行一个市场、一个价格、独家经营,保证了粮油价格稳定。私营砻坊先后转为代销或停业转行。
粮、油实行统购统销后,对农村和城镇缺粮人口口粮供应,分为农村统销和城镇供应两大类。
1、农村统销:1953年始,农村缺粮户的口粮、种籽粮、饲料粮以及民工补助和收购农副产品的奖售粮实行供应,保证经济作物生产队以及一般缺粮队及灾区人民的生活用粮。1954年,全县在发展粮食生产的同时,根据省规定“四定”办法,对农村缺粮人口全面定额供应。1955年“四定”改“三定”,在定产、定购的基础上,对农村缺粮户实行定销,执行一年一定。全县划分稻产区、稻杂产区、经济作物区3大类,分别制定各类人口口粮标准,大小人口分等定量。稻产区余粮户人均245公斤(原粮,下同),缺粮户人均210公斤;稻杂产区余粮户人均235—237.5公斤,缺粮户人均210公斤;经济作物区余粮户人均230公斤,缺粮户210公斤。农村大小人口分等定量标准(原粮):1~4周岁50~75公斤;5~8周岁100公斤;9~12周岁150~160公斤;13~17周岁225~235公斤;18周岁以上300~315公斤。并规定以“三定”为基数,以农业合作社为单位,采取余缺互补办法,由社统一调剂,不足部份由国家供应,按照“先吃自己粮、后吃集体粮、再吃国家粮”的原则,实行早缺早供应,迟缺迟供应,不缺不供应。1957年县增加了农村回销粮供应,全县全年供应农村人口粮食8970吨。1959年,在“左”的思潮影响下,农村刮起“浮夸风”、“共产风”、“生产瞎指挥风”,农业生产大伤元气,导致粮食奇缺。全县供应农村回销粮14865吨以济民食。1960年供应农村回销粮7360吨。1962年回销粮为4050吨。
1964年始,对经济作物区口粮供应,采取分类型分时期定额供应:
棉产区1963~1964年,实行每交售0.5公斤皮棉,售给贸易粮1.5公斤,不供应口粮。1965年对种植面积占本队耕地30%的棉区,保证供给基本口粮,另外交售0.5公斤皮棉售给稻谷1公斤。对非重点产棉区,只奖售,不供应口粮。1971年按县下达植棉计划,核定口粮指标,一年一定,以生产队为单位,除去自产粮(扣除种籽、饲料粮),不足部份由国家供应。1978年按皮棉和棉油任务完成实绩,确定定销基数,分为:完成皮棉和棉油任务的队,基本口粮(原粮)按年人均271.5公斤供给;完成任务60%以上的队年供给250公斤,完成60%以下的队供应240公斤。1979年对棉区定销口粮实行“一定三年”不变。1980年改为“一定五年”办法,按每年秋后实绩,对超额10%完成皮棉和棉油交售任务的队,年人均口粮(原粮)285公斤;完成任务的队供给275公斤;未完成任务的队供给265公斤;因灾减产的队供给260公斤。定销人口以1978年底人数为基础,按1%的增长比例,作为每年的递增定销人口。
茶林区和棉区一样,实行“一定三年”和以后的“一定五年”,定销指标不变,茶农在自留地、茶棵地套种粮食以及开垦荒地种粮(“生荒”5年内,“熟荒”3年内)不计产。口粮标准:茶林区年人均口粮(原粮)260公斤,按年一次核定到队,分月供应。1982年始,对一般山区和少数人多地少的常年缺粮队实行定销。
蔬菜队1963年始城关建立专业蔬菜大队(下辖3个小队),粮菜兼作。其口粮,每年秋后结算,除自产粮外,国家补助不足部份,基本口粮按城镇人口定量标准供给。1977年又将太园公社桃园大队第4队由棉农转为菜农。1979年由县蔬菜公司会同粮食局分别下达口粮供应指标,全年指标一次下达到队,由队在指标内分大小人口标准和工分粮比重,分户填证,按月供应。
粮食部门在供应口粮的同时还提供优良种籽。1965年曾从外地调进优良稻种229吨、棉籽种28吨、桐籽种6.5吨供应社队。此后每年在收购季节对品种好、纯度高的粮食专收专储,作为预备种籽供社队兑换调剂。
粮食部门还对农业人口参加国家兴修水利、筑路和其它基本建设工程的给予口粮补助。办法是在工程竣工后由公社(乡)编造名册,按出勤日每人每天半市斤计补,县粮食局审定后定点供应。
2、城镇供应:分城镇人口定量口粮、工商行业用粮、饲料粮三大部分。
统购统销初期,城镇口粮供应限人不限量,不分工种及大小人口,按实际需要供应。1955年11月起在城厢、茂林、章渡、小岭、晏公、榔桥、马头、蔡村、赤滩、孤峰等500人以上10个集镇试行按人定量办法。年龄大小分为4类。工人按劳动轻重,每人月定量(成品粮)14~27.5公斤;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14~16公斤;中学生16~17公斤,居民13.5公斤,其中10岁以下儿童按年龄大小定量6~12.5公斤。1960年人均口粮标准降低10%左右。1961年6月1日起,农村小集镇人口由国家安排供应,各公社非农人口计11961人,月增加供应量145吨,月人均定量12.2公斤。1962年,根据“压缩人口,保证供应”方针,全县精简压缩城镇非农人口12651人,当年全县粮食供应比上年减少845吨。
城镇定量口粮,由所在单位或居委会分户造册,按各户大小人口及工种填证定量累计供应。当地中心粮站审批,定点供应。1953年分户发购粮证。1955年凭证发票(县内定点粮票),机关干部、职工及居民外出,凭“粮油供应证”和单位证明到粮站兑取安徽省地方粮票,如数扣除月定量。1960年对一般居民定量下调1~1.5公斤,1971年恢复定量标准。1972年12月支援灾区,号召全县非农人员每人每月节约0.25~0.5公斤成品粮,至1980年4月终止。
城镇人口食油供应随同口粮定量。不分工种及大小人口,标准一样。1955年每人每月定量0.25市两。1964年5月始,不分大小集镇,一律按2市两供给,同年12月每人增加到3大两,并开始增加节日补助油(每个节日每人补助2两)。1965年8月由3两改为4两,1980年6月增加到0.5公斤。并对回民、僧尼、道士等给予照顾,1980年增加到0.75公斤,节日补油改为0.5公斤。此外,是年始对老红军、高(中)级知识分子和离休干部每人每月增加供应平价食油0.5~1公斤。
工商行业用粮用油(包括饮食、糕点、副食),实行计划控制和市场调剂相结合的办法,凭票平价,免票议价。供油比例:凭回笼粮票,饮食业6%、糕点业12%。对糕点业增加供应3%的辅料,即芝麻、花生仁。对凡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发给营业执照的个体户,按其经营类型,参照上述随粮供油比例供给。副食品用粮(豆制品和制酱原料)自1965年起,全县非农人口(包括专业菜农),每人每月供应0.75公斤黄豆,按季下达,分月发票供应。县酒厂酿酒用粮按吨耗定额,编制年度生产计划,报省批准,发证供应。1984年7月取消计划供应,实行议价供应。
动物饲料粮供应范围,包括农业部门的种畜、水产部门的鱼类、商业部门收购转运以及临时存栏待宰的生猪、孵化场的家禽、公安部门的警犬、科研和卫生部门饲养供科研试验的有关动物。由于类型不同,定量供给标准各有区别,都经县粮食局批准后发证定点供应。
泾县粮油议购议销统计表

建国后泾县部分年份粮食购销调存统计表

建国后泾县部分年份油脂(料)购销调存统计表

四、价格
民国初期,泾县大米市价每石(折合75公斤)银元4~5元。民国23年大旱,每百斤涨至8元,后来回落。民国29年,受灾荒和战争影响,米价开始上涨,32年涨至3元1斤大米。解放战争时期,一日数涨,甚至有行无市。
建国后国家实行计划经济管理,粮油列为一类物资,国家统一制定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1953年实行统购统销,全县按照当时粮食收购价作为统购统销价格基础,后陆续对个别品种价格依据“基本不动,个别调整”方针进行升降变动,一律明码标价。1961年,粮食统购价大米由原每百市斤7.70元提高到9.78元,平均提高27.1%,购价提高,销价不变,购销价格普遍倒挂;食用油脂(料)收购价平均提高12.74%,销价亦相应调整。1966年7月再次调整,粮食平均提高16.34%;油脂(料)提高14.99%。调整后粮、油购销价持平,取消城乡差价和地区差价,实行全省一价。提高粮、油销价后,国家采取粮价补贴办法弥补职工生活。1979年第三次全面调整粮油统购价,粮食平均提高21.32%,油脂(料)平均提高22.47%,购价提高,销价不变,再次出现购销价格倒挂。
泾县粮食统购统销价格一览表

泾县油脂(米)统购统销价格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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