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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经营体制
建国前,广德粮油全由私商经营,自由贸易。清末设有米业公所,民国初年更名为米业同业公会,设理事、监事若干人,其职能是管理粮食市场,评议粮价。民国26年(1937)经县商会注册规模较大的粮行、砻坊主要有泰裕、东盛、黄大有、鼎新、鼎懋、源昌、益丰、吴允隆、高恒升、蔚升、洪宝兴、李同和、施存记、隆记、德大、广济、勋记、源隆、梁长记、卢义兴等20余家。此外,数量众多的粮店、粮摊大都散布在城郊和农村集镇,其经营规模小、人手少,资金也不充裕。是年冬,日军侵占广德,粮行、店、坊俱毁于炮火。翌年,广德县战时粮食管理处成立,对粮食流通实行管制,后称田赋粮食管理处(简称田粮处),负责征收赋粮和公粮配拨业务。民国30年后,虽有20余家粮行、店、坊陆续开业,但资金、规模都大不如前,多属小本营生。经县田粮处登记发证的有祥记、丰记、康记、何德昌、勤生、民生、骆听记、允隆、元丰、润记、绍记、德大、裕丰、民利、宏兴、永丰、兆丰、荣记、隆记、培记、益隆、王允泰等。32年,广德县抗日民主政府设财粮科,筹集粮饷,解决军需民食。36年,广南和广宁孝两县民主政府设立财粮科,征粮收税。1949年4月26日,广德县军事管制委员会设立专门机构管理粮食。次日至5月6日的几天内,该机构仅在城关就为中国人民解放军过境部队筹集粮食20余万公斤。同年10月,成立广德县粮食局,负责办理粮食征收、储存、调拨、军供等业务。1950年10月,成立中国粮食公司广德办事处,负责粮食购销、平抑粮价、管理市场等工作。1952年该处并入县粮食局。全县下设9个区粮站、24个分站、1个直属库、1个碾米厂。1956年行政区划变动,基层粮食站点改为6个区站、26个分站、12个粮点。1984年,县粮食局改称县粮油食品局。下设:食品工业、饲料和议价3个公司;6个粮站、21个分站、13个粮点;1个直属库;4个粮油、饲料加工厂;1个汽车运输队。
1987年,广德县国营粮食购销网点如下:
城关粮站辖东门、南门2个粮店。
卢村粮站辖东亭、同溪、桃山(下设石峻粮点)、梨山(下设张伏粮点)4个分站。
柏垫粮站辖月湾(下设海丰粮店)、杨滩(下设燎原粮点)、独树、四合、凤桥5个分站;月克、沙塘2个粮点。
邱村粮站辖下寺(下设施村粮点)、高湖(下设白桥、潘村粮点)、赵村、山北(下设吉山粮点)4个分站。
流洞粮站辖新杭、砖桥(下设砖桥粮点)、彭村(下设祠山岗粮点)、独山(下设界牌粮点)4个分站。
誓节粮站辖杨杆、花鼓、苏村、石鼓4个分站。
二、粮食市场
广德盛产稻米,为皖南重点产粮县之一,粮食自给有余。清末民初粮食市场已见繁荣,每年新粮上市,四乡稻米拥入市场,日吞吐量达5万余公斤。上市粮食全由私人购销经营,粮行、粮店、砻坊遍及全县乡镇,尤以县城为最。民国22年(1933)广德年产大米83.06万担(每担折市秤176.5斤)内销外运各占一半。规模较大的粮行前店后坊,将收购的稻谷加工成精白、次白就地应市,余皆加工成糙米或蒸谷米打包外运。粮食流向主要是经浙江长兴县泗安镇中转,销往杭州、宁波、绍兴等地,故有“杭越仰给焉”之美誉。24年,浙江长兴县泗安镇转运大米20万担,籼稻25万担,多产自广德。本县粮食行店一般不经营食油。私营油坊加工的食油,多由南杂店经销。日伪军队占据县城期间,双方实行经济封锁,粮食流通阻塞,粮食市场萧条。抗日战争胜利后,粮食市场一度复苏。旋即官商勾结,盗卖公粮、走私贩运、敲诈勒索风行,以致粮价飞涨,市场一片混乱。县政府曾多次“明令”整顿,但并不认真执行,实为故作姿态,终究于事无补。
建国初期,粮食市场公私并存。私营粮商乘机囤积居奇,哄抬粮价,扰乱市场。国营粮食部门为稳定粮价、安定民生,一面采取大购大销政策(市场高于牌价就大量抛售,低于牌价就大力收购)控制粮源,同时委托供销社设点代购代销;一面协同市场管理委员会,加强市场的管理和整顿,着力打击私商的不法行为。从而逐步掌握了粮食市场的主动权,使粮价趋于稳定。
1953年11月,国家实行粮食统购统销,粮食由国家粮食部门独家经营。严禁自由买卖,全县私营粮商一律停业、转业或从事代销。每年在完成国家统购任务后,就地开放粮油集市贸易,以调剂余缺。
1981年后,粮食市场纳入商业渠道经营,管理范围逐步放宽。农民完成国家包干任务后的余粮,允许上市出售。
三、统购统销
1953年11月2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关于实行粮食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粮食计划收购、计划供应(通称统购统销)。1953年11月27日,广德县粮食征购办公室成立,正式组织实施。
(一)收购
统购生产者交纳公粮后,除留足口粮、种子、饲料及一部分机动粮外,多余的粮食一律由国家粮食部门统购入库,并规定稻谷、大米、小麦、高梁、玉米、黄豆、豌豆、豇豆、绿豆、芝麻、菜籽、花生为粮油统购品种。
1954年10月,根据安徽省政府规定,实行定产、定留、定购、定销的“四定”办法。即按照田亩核定实产量,根据吃用标准核定实用量;按多余多购,少余少购,不余不购的原则核定交售量;规定缺粮户口粮标准,多缺多供,少缺少供,不缺不供核定供应量。采取一次评产,同时核定的办法,分清余缺界限。统购品种增至14种。
1955年8月,国务院公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规定在农村实行粮食定产、定购、定销的“三定”政策。定产,就是根据土地质量、单位面积、自然条件、评定常产,为定购的依据;定购,就是在定产的基础上,按照留粮标准,扣除口粮、种子粮、饲料粮和公粮后的余粮,由国家收购,作为统购任务,在正常年景下,统购数量三年不变,增产不增购;定销,就是对缺粮户规定的用粮标准核定供应量,凭证供应。油料统购统销随粮食一并进行,县委召开会议并成立“三定”办公室,抽调和培训干部2932人组成工作队,深入农村,逐户造册,编制三定册籍,全县86个乡中,余粮乡65个,缺粮乡21个;农业人口247390人,耕地面积552243亩,评定常产10049万公斤,当年实产9527.5万公斤(因灾减产);常年定购2557.5万公斤,实产定购1706万公斤。自此,统购统销工作定型,走向制度化。
1956年规定增产余粮队酌情征购一部分,不超过增产部分的40%,作为以丰补歉。1971年将征购任务“一定三年”改为“一定五年”不变。
超购1963年起,国家在丰产地区贯彻“以丰补歉”。即在生产队完成当年统购任务后,继续出售多余的粮油,国家按统购牌价加价30%—50%收购。1974年粮食超购加价30%外,并按出售原粮50公斤奖售化肥6.5公斤(按牌价购买),油料加价为15~20%。1979年粮食加价改为50%,不奖化肥。
换购1962年为鼓励丰产社队在完成征购任务以后多售粮油,国家用棉布、化肥和其它工业品向社队进行换购,按牌价各计各价。生产队或农户每售750公斤粮食,奖给布票15尺,胶鞋一双或相当于2尺布票的针织品。1963年规定:棉布每尺换购大米(小麦、大豆同)2.5公斤或杂粮2.75公斤,针织品每尺换大米2公斤或杂粮2.5公斤,布胶鞋每双换大米10公斤或杂粮12.5公斤,香烟每包换大米1公斤或杂粮1.2公斤,化肥每斤换大米0.5公斤或杂粮0.75公斤,食盐每斤换大米0.5公斤或杂粮0.6公斤。换购的粮食全部上交中央,地方不能动支。此种收购方式于1968年停止执行。
零散收购指粮食部门收购机关、学校、部队、科研等无征购任务单位生产的粮油。
此外,粮食部门还收购生产队因资金周转或保管困难及五保户、社员个人因经济困难而暂行出售的储备粮等粮食,需要时可再买回。
合同定购1984年取消统购、超购以后,粮食部门按国家计划确定品种,与生产单位或农户签订交售合同,双方必须覆行合同,这是在粮食收购形式上的重大改革。
从1953年起至1987年止,35年间本县共完成粮食收购任务97084万公斤(系统购、超购合计,下同),年均为2773.84万公斤。其中收购量最高的是1984年,达4896万公斤;入库最少的是1978年,因旱灾减产,只完成668万公斤。同期共完成油料(系食用油料折油脂,下同)收购任务1924.92万公斤。收购量最高的是1982年,达322.6万公斤;最少的为1961年,仅1.88万公斤。
广德县1953~1987年粮食收购实绩




(二)销售
1、农村销售按粮食购销政策,对农村经济作物区、缺粮区、灾区的口粮以及种子、饲料、民工补贴粮和收购农副产品的奖励粮供应,分下列几种类型:
统销粮1953年12月25日开始,对缺粮农民实行计划供应,每年核定一次。初期发票,后改“票证合一”,而后凭证供应。1979年,根据1975年至1977年三年平均产量为定产基数,不增不减,以上年人口加上10%的自然增长率为人口基数,实行“一定五年”不变的办法。按人均500至520市斤的幅度计算口粮,并按规定标准留足种子粮、饲料粮后,确定供应量。1955年至1987年,全县供应统销口粮37806.5万公斤。
民工补助粮农业人口参加国家举办的水利、筑路和其它基本建设工程,按规定标准补助口粮,按劳动日计算,每人每天补助成品粮半市斤,因病或雨雪停工补助三两(市斤10两制)。从1961年起至1987年止,共补口粮839.5万公斤。
奖售粮为鼓励农村社队发展农副产品,以满足市场供应和出口等方面的需要,对集体或个人出售给国家的农副产品给予奖励的粮食。1961年列入奖售范围的有棉花、花生、中药材等50个品种。1963年对117个农副产品实行奖售。1965年作了调整。1973年确定对77种农副产品实行全国性统一奖售标准。1982年规定棉花、茶叶、木材、生猪、家禽、鲜蛋、水产等28个品种实行奖售。为促进林业、茶叶的发展,除产品交售给予奖励外,从1980年起,成片造林、抚育林木(自留山、国营农场除外),给予粮油补助。造林每亩补助成品粮10公斤,中、幼林抚育每亩补成品粮5公斤。秋挖茶地每亩补原粮10公斤,食油1公斤;国营农场、部队农场每亩补原粮4公斤,食油0.4公斤。以上各种奖售办法,1985年4月1日取消,不再执行。
饲料粮为鼓励和发展生猪生产,对集体或个人饲养的种猪供应饲料粮。1981年规定,凡饲养种猪,除生产队落实饲养地和筹给饲料粮外,粮食部门每头按月供应饲料粮30公斤,养猪专业户、重点户年均交售肥猪3头以上的,除奖售饲料粮外,每头再供应粮150公斤。1984年规定,饲养一头种猪或母猪,免票供应混合糠250公斤。
种子粮生产队因遭受自然灾害而缺种或需引进良种,由国家组织调剂供应,原则是就地调剂,以粮换粮,国家借销,国家供应(灾区)。仅1965年供应种子247.5万公斤(外地引进126.5万公斤,国库兑出121万公斤)。1978年大旱,粮食部门在宜兴、金坛、芜湖等地调运稻种26万公斤,麦种41.5万公斤,蚕豆种12.15万公斤,玉米种5万公斤,花生种1.25万公斤,粮食部门每年配合农业部门,根据种子计划下达任务,预约加价收购。1984年规定,对农民交售的稻种,每百市斤给0.5元的运费补贴,对杂交水稻的繁殖、提纯、复壮给予口粮补助。对外地引进的良种及时调拨,分仓保管,单独建帐。
菜农口粮为解决城镇人口的吃菜问题,1972年在城郊双河、清溪两公社划拨耕地223亩建立蔬菜队,与蔬菜公司订立供销合同。1981年又将双河公社东升大队第四、七、八3个生产队的耕地421亩划为蔬菜专业队。菜农的口粮由国家供应。完成蔬菜交售计划的,每人每月供应成品粮15公斤,未完成计划的供应14公斤。蔬菜队内部按70%作基本口粮,30%为劳动补助粮,食油供应标准与非农户同。1985年6月1日以前按统销价,后按比例价供应。
退粮种桑为发展山区多种经济,对不适宜种粮的包产田改种桑苗。从1980年开始至1984年,共有15个乡,1104个生产队退粮种桑10378亩,国家按退耕亩数,每亩补助粮食250公斤,年均实际补助粮食172.325万公斤。
借销与退库1964年至1978年,为解决因特殊情况造成的缺粮户而实行借销,对购了过头粮的单位实行退库返销。1983年特大暴雨成灾,柏垫、同溪、独树、杨滩、誓节、石鼓、赵村7个重灾乡,安排借销种子51万公斤。
广德县1953~1987年农村粮油销售实绩


城镇销售
居民供应主要是居民口粮。开始时实行限人不限量,人均每天成品粮0.5公斤,由居民小组或街道居民委员会以户为单位评议,分月编制计划,上报县征收办公室批准,发证定点供应;机关、部队、学校、厂矿等伙食单位,按月审批计划。1955年8月,居民口粮实行分等定量,根据劳动强度、年龄定点供应。1960年10月作了调整,除高空、高温、井下、重体力劳动和儿童外,一般调低1—1.5公斤,平均下降10%。1962年,基本恢复原定量标准,并对县以上各级机关干部和中小学教师、学生、交警、医生及部分轻体力劳动工人的口粮标准作了调升。1965年,又对机关干部、教师及职工口粮标准作了调升。1971年,对城镇非农业人口的定量又普遍作了调升,至1987年未变。
广德县若干年份城镇人口粮食定量

从1972年12月开始,动员非农业人口每人每月节约上交0.25~0.5公斤粮食支援灾区,至1980年4月止,全县有32136人节约粮食109.5万公斤,人均34公斤。
对非农业人口的食油供应,初期不定量,内部掌握控制供应量。1954年始实行定量,每人每月0.25公斤。1959~1963年,因灾荒影响,降为0.0625公斤,其中一度无油供应。1964年调为0.15公斤,1965年为0.2公斤,1980年6月以后为0.25公斤。
补助粮项目有20多种,支出较大的有临时合同工补助,夜餐补助,县级百人以上的会议补助,劳动补助,待业知青补助等。对从事有害有毒工种的,除享有保健食品外,每人每月另外供应食油0.25公斤。
工商行业用粮实行按户定量,核发用粮供应证,凭证供应,以粮油为主要原料或辅助材料的工业,按季或年编造计划。酿酒用粮需按产品、产值计划和粮食消耗定额,报省批准供应。工业用粮采取“以粗代细,综合利用”的方法,搭配山芋干、麦麸等以节约主粮。食品行业用油,采取计划控制和凭票购买相结合,辅以议价供应。副食用粮,按非农人口每月0.75公斤(黄豆为主)的标准,用以制作豆制品以及酱、醋等调料。
市镇饲料供应交通运输部门的役畜、农业部门的种畜、商业部门收购转运和临时存栏的生猪、孵化场的家禽、水产部门的鱼类、公安部门的警犬、杂技团以及科研单位饲养的动物均属供应范围,根据各类定量标准,定点供应。从1980年起,饲料经营成立单独机构,实行供产销统一管理,单独核算,在原28个公社所在地粮站设点供销,对计划外饲料实行议价供应,对无票证的专业户按支持价供应,并开展以料换粮业务。本县粮食、食油供应实行“三票三证”定点供应。“三票”为:全国通用粮票(含油)、安徽省地方粮票、安徽省油票;“三证”为:市镇居民粮油供应证、工商行业用粮供应证、市镇饲料供应证,由县粮食主管部门印发。并对票证实行专人管理,做到收付入帐,日清月结,定期盘点,按时报表。
粮油关系转移需办理“市镇居民粮食供应转移证明”或“农村粮食供应转移证”。非农业人口由转出方填发城镇粮油转移证和公安部门户口迁移证,由迁入方发证供应;农业人口填发农村粮食转移证,按粮食年度由对方社、队安排。如口粮携带困难,可就地售给粮站,向对方粮站买回。
广德县1953~1987年城镇粮油供应实绩
单位:万公斤


四、议购议销
1953年,本县粮食部门开始实行粮油议购议销经营。议购对象是粮食市场的落市粮以及完成征购任务后仍有余粮的集体社队,议销的对象主要是饮服行业、用粮企业、机关单位和城乡缺粮居民。即每年在完成征购任务以后,开放粮食市场,允许少量粮食进入集市交易,价格随行就市,略高于统购价。1963年,议购粮油统一由省管理,实行统一计划、统一调拨、统一安排。价格由省粮食部门制定下达。1964年至1978年,根据“超”、“议”各半分成办法,统一入库,分别计价。超购按统购价加价30%,议购按统购价加价100%;社员个人出售的粮食加价70%,油料加价75%,油加价60%。议购加价幅度,1978年停止执行。议购粮油一半由省掌握,一半由县安排。
1979年至1982年,粮油市场仍由粮食部门统一管理经营。议销省外,报省核批。在完成分季分品种的分成基数后,多购的粮油(超购、议购统一计算),实行“四六”分成(地、县40%,省60%)。对各项调剂和代办业务收取服务费。1983年以后,在完成粮油征、超购任务后,实行多渠道经营。供销社、合作商业以及农民和私人,凡经过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发证、依法纳税的,都可经营粮油,也可运销省内外。为适应粮食工作的新形势,1983年我县成立了“粮食议购议销公司”,统一经营、独立核算。议购议销价格,除省指定的专用粮品种外,均由议价公司自行掌握。
据统计:1963~1987年,国营粮店以及议购议销公司共议销粮食2494.5万公斤。仅1986~1987年,就议销粮食795.5万公斤,油脂70.2万公斤,利润27.08万元。
五、军粮供应
民国时期军粮供应大体分为摊派、价购、派购、征拨等形式。
摊派民国初期军阀混战,各自为政,军粮由县公署会同商会,地方士绅,向县城殷实富户和居民摊派筹集,无一定数额,视驻军多寡而定。百姓深受其害,称为“兵灾”。
价购民国16年(1927),北伐战争胜利后,驻境或过境官兵给养(粮饷)由部队军需入员采办,直接向粮商价购,或通过县商会评议收购。27年7月,县战时粮食管理处成立,开始代购军米3000石,同时为后方代购粮食。由宁国接运总站驻广验收员验收后发运长虹关分站。28年9月县购粮委员会成立,至29年3月共收新谷23176石,加上粮管处封存稻谷1万石,分拨浙西行署7000石,广德兵站派出所6000石,忠义救国军1000石,交机米厂制米6000石,调运后方5000石,尚余8000多石“悉数售拨当地调剂民食”。
派购抗战期间,粮价波动,军费预算不敷支出,改为派购。派购办法:县粮食管理委员会根据上级下达的军粮配额,召开乡镇长会议按田亩摊派。民国30年(1941),县粮食管理委员会粮二字第341号布告称:“查本年七、八月份价(派)购军粮,业经各乡镇将拨交各部队领粮收据汇呈本会核算,遵照规定,大米每市石定价法币40元,扣手续费1.2元,小麦每市石定价25元,扣手续费0.75元,均在粮价内扣除。……”
民国35年8月,“军实补给委员会”成立,专司代购军粮。
征拨民国30年(1941)10月,田赋改征实物,军粮纳入田赋带征。每年征额49396市石,由田粮处办理征拨业务,凭皖南田粮办事处调拨单支付。抗战胜利后,驻军调离,军粮上解,县府成立“军粮运输组”,由“军民合作站”发动民夫,运交泗安“大同仓库”验收取据,向省处结报。37年,粮食部安徽省供应局“五五仓库”在县建立分库,改为就地拨交。据资料记载:广德当年上解军粮12700包(每包100公斤)。1949年4月,人民解放军南下,县军事管制委员会配合三野九兵团,仅在县城几天内就筹集大米20余万公斤。当年秋征时,群众手持部队米票(条据)可抵交公粮任务。
建国后,军粮实行凭票供应。1960年11月,上级明文规定价购粮票只标数量,不分品种。部队凭票和团以上后勤部门介绍信向粮库、粮店购买。1970年作了修正。1982年重新颁发了《军粮供应与管理办法》,原则是先前方,后后方,遵守国家粮食政策,计划用粮,节约用粮。
六、价格管理
建国前,粮油属私商经营,价格由殷商巨贾操纵。一般情况,收割季节偏低,青黄不接时偏高。一遇自然灾害或战乱,粮价暴涨不已,民不聊生。明崇祯十四年(1641),斗米售价千文,清道光二十九年(1849)淫雨“自四月至六月不止,大水溢入州城,田禾淹没,大饥,斗米钱六百”。咸丰十年(1860),“田地荒芜,斗米钱二千,人相食,野无青草”。民国34年(1945)后,通货膨胀;粮价直线上涨。据载:民国35年5月1日籼米每市石法币2.5万元,6月中旬,涨至3.5万元。37年12月下旬涨到60万元,两年半时间增长20多倍。国民政府粮食部曾制定《各省市县实施粮价管制工作注意事项》,要求各地粮食按“民国37年8月19日”当地市价为限价标准,公告周知,严禁粮商囤积居奇。12月17日,县府又制定限价配供办法,计口定量。种种措施,均无法控制粮价。
广德县田粮处民国35~37年粮价调查


1953年主要粮食品种牌价、市价比较

实行统销以后,广德粮油购销价格形态主要有以下几种:
统购价格即国家向农业社和国营农场统购粮油的价格,也是计划收购价格,构成的因素是以农业生产成本为基础,加上农业税和适当的集体积累形成的。成品的统购价,按原粮、油料价格,加上加工费,除以出品率计算,合理制订。执行统购价格种类有:按政策统购的粮油、周转粮、储备粮、借销粮、种子粮、奖售粮、饲料粮(不含粮食副产品)和品种兑换。超购粮实行超购价。1985年4月1日以后,对定购粮油一律实行比例价(以统购、超购价分品种和不同比例得出的价格),超购价、比例价也是计划收购价格的一种形式。
统销价格为计划销售价格,以统购价为基础,加上合理的商品流通费用和商业利润制订的。为了稳定物价,安定民生,从1961年以后多次提高购价,稳定销价,形成购销倒挂。执行统销价格的范围有:城镇人口和山区供应的定量口粮,工商行业计划用粮,民工补助粮,以粮换票,以票购粮,菜农口粮,农业人口的转移口粮和按计划供应的饲料粮(不含粮食副产品)。1985年7月1日起,对山区和菜农的口粮改按比例价供应。
调拨价格为粮食系统内部商品粮油的调拨价格。具体做法是:粮、油料按统购价,非食用油脂、粮油副产品按统销价。1967年规定,省内外调拨加收经营费用(省外原粮、薯类、油饼每百市斤1.1元,成品粮1.45元,副产品0.55元,食用油脂按购价加8%;省内原粮0.5元,成品粮0.65元)。1980—1982年,省内调拨不收经营费用。1983年恢复省内调拨收费,省外调拨收费标准不变,非食用油脂不收经营费用。
粮油议价议购价格“随行就市,略低于市价”,议销价格“高进高出,略有盈利”。对紧缺品种,市场价格高于国家超购价的,在不刺激市场价格上涨的情况下,规定最高幅度不超过统购价的80%收购,少数粮油价格过低的,采取保护价,不低于统购价收购。
除上述购销价格外,由于购销环节、商品质量、所处地区的不同,规定了各种差价。1953年统购统销时,取消了粮油的季节差价。1961年和1966年调整粮价时,又相继取消城乡差价。1987年执行的主要有购销差价、原成差价、地区差价和品种差价四种。品种差价包括等级、水份和杂质差价。在执行粮油价格中,贯彻“优质优价、劣质低价、按质论价”的价格政策。
粮食部门设有专职人员管理价格,粮油商品明码标价。价格调整以上级文件为依据,做到不泄密,不错调、漏调、早调、迟调或不调。购销价格曾多次调整,其中全面性调整3次:
1961年4月,稻谷、小麦、大豆、玉米、大米、小麦粉6种主要粮食平均购价提高23%,销价不动,形成购销倒挂。花生油、芝麻油、菜子油、豆油、茶油、桐油6种主要油脂,收购价平均提高12.74%,销价相应调整。1963年3月,农村销价和工商行业用粮价提到与购价相平。1965年城镇销价提到与购价相平。
1966年6月全面调整粮价,6种粮食收购平均提价16.34%,销价与购价持平,取销城乡差价。1971年4月,提高花生仁、芝麻、油菜子、茶子、桐油等收购价,平均提高17.82%,销价不变,购销价格倒挂。
1979年4月,6种粮食购价平均提高21.32%,销价不动,再次出现购销倒挂,幅度为20%左右。食用油脂购价平均提高22.47%,销价不动,食用油料销价提到与购价相平。1983年开始,油菜子、花生、芝麻购价按“倒四六”比例(40%统购价,60%超购价)计价。1985年后,农村粮油实行比例收购价,销售实行购销同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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