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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安徽由于地理位置、地形、水系和气候等方面的特点,历史上就是一个水旱灾害频繁的省份。最早见诸文字的是汉惠帝五年(公元前190年)关于水灾的记载。2000多年来,关于水旱灾害的记载文字描述、标准、简繁都不一。且年代越远,记载越少。安徽省水利勘测设计院经过收集整理,于1981年编印了《安徽省水旱灾害史料整理分析》,其中建国前明代宗景泰元年(1450年)到民国38年(1949年)的资料较为完整。通过对这500年间在今安徽境内11个州府分区水旱灾害的统计,共有水旱记载2110年次(水1280年次,旱830年次)。连续6~8年出现水和大水年有8次,连续5年出现旱和大旱年有5次。5个以上分区同时出现水或旱者为大水或大旱年;3个以上分区出现水或旱者为水或旱年。其中景泰元年(1450年)到顺治七年(1650年)因资料较简,分别改为4个及2个分区以上。淮北、江淮、江南三个大区同年都是水灾的有46次,同年都是旱灾的32次。明确记载发生季节的有1213年次(水797年次,旱416年次)。水旱灾大部分发生在夏秋季节,夏秋季节的水灾年次占总数的87.6%,旱灾年次占总数的80%,水旱灾年次占总数的85.1%。持续3个季度的水旱灾,11个分区共发生46次(水10次,旱36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安徽虽然水旱灾害仍然频繁不断,但抗灾救灾能力明显加强。1949年至1994年,全省基本上每年都有不同程度的水旱灾害:其中属于洪涝年12年,占26%;干旱年10年,占22%;其余52%则为水旱交错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