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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土地制度
建国前,广德农村土地属私人所有,一家一户单独分散经营,土地占有严重不均。占全县总人口80%的贫苦农民,只占有土地的33%;占全县总人口10%的地主、富农,占有土地高达52.8%。户均占有土地,地主是贫农的64倍。地主、富农还占有大量农具、耕畜、房屋等。无地、少地的农户靠租种土地,或为人雇佣勉强维持生计。地主、富农利用地租、高利贷盘剥农民。地租率一般为收成的一半,高的达60~70%。高利贷以利滚利最为典型。
民国32年(1943)前后,本县北部地区农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开展了“减租减息”斗争,实行“二五”减租,“二八”交粮。据统计资料,32年,仅杨公、独山两保,秋收中就换约133张,得到减租的农民132户,减租田2940.4亩,减租稻10.95万斤,并取消了十八两大秤的额外剥削,农户少交租粮18.43万斤。“减租减息”增加了农民的收入,但没有从根本上动摇封建土地剥削制度。
1950年9月至1952年9月,广德开展了土地改革运动。全县共抽调了720人组成土改工作队,深入9个区、181个村,进行土地改革,发动群众,斗地主,分田地,没收地主财产。全县召开斗争会的村145个,参加群众126010人,占总人口的52.7%;上台控诉的群众8609人;被斗争的地主、富农及破坏分子742人,其中恶霸地主426人。根据党的政策和群众要求,分别给予处理。土改中,全县共没收地主土地248866.85亩,耕牛2027头,大型农具3495件,房屋28681间,粮食8.46万公斤,以及家俱、衣物、钱财等;征收公田39788亩。没收、征收的土地等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通过农民代表大会讨论议定分配方案,按照居住地土地人均数进行抽补分配。经过土改,全县有39554户、147604个农民无偿得到了297009.18亩土地,县人民政府及时将土地所有证书颁发到广大农民手中,从而彻底废除了封建土地制度。
广德县土地改革前后各阶层占有土地情况表
土地单位:亩

1956年,随着社会主义三大改造的完成,农村土地中除一部分国有土地外,其它均由个人所有转为集体所有。1981年全面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集体所有权不变,由家庭承包使用。
二、生产经营
(一)互助组
在开展土改运动的同时,中共广德县委于1951年1月4日,举办了第一期互助合作工作训练班。至3月,共举办4期;培训人员1752人。此后县、区、乡各级党委遵照上级指示,按照自愿互利、等价交换、民主管理的原则,在一些基础较好的行政村或自然村试行组织多种不同类型的互助组。
1951年春末,城区双河乡农民程家山等10户贫农组织起全县第一个农业生产互助组。随后,城区、邱村等9个区105个乡相继组织起544个农业生产互助组,参加农户5985户。规模最大的是流洞区万智升日互助组,共25户,108人,土地293.3亩。1952年,“组织起来,发展生产”的指示深入人心,全县互助组织发展很快,至年底,互助组增至2916个,参加农户有27129户。互助组成员的土地、耕畜、农具和产品归各户所有,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农忙时实行换工互助。有不少互助组实行常年换工互助,并推行农业副业互助相结全,劳动互助和提高农技相结合,制定简单的生产计划,进行技术分工。逐步添置农具和耕畜,积累了少量公共财产。1954年全县互助组3474个,入组45125户,占总农户的80.4%。
(二)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2年底,在程家山、吴明义2个互助组的基础上建立了全县最早的2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入社农民44户,翌年发展到4个。1954年,初级社迅速发展。是年底全县共有初级社688个,入社农民16445户。1956年3月,全县入社52452户,占总农户90%。
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生产资料仍归社员自己所有,实行土地入股,耕畜和主要农具私有公用,生产统一经营,产品统一分配。社员除以劳动工分取得报酬外,入股的土地和交社使用的耕畜农具还得到一定的补偿。土地入股分红办法:一是评定常产,按劳力占六成,土地占四成的比例分配;二是收获的实物,亦按同样比例进行分配。
(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5年秋,全县掀起了农业合作化运动高潮。县委发出号召,要求初级社逐步向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10月11日,县委召开了农业社代表大会,加快了合作化运动的进程。11月底,全县共兴办农业合作社1154个,入社农户占总农户的58.5%。12月,广德县第一个高级社——邱村区高湖乡和平高级农业合作社成立,全社由9个初级社、5个互助组合并组成,有541户,2545人,其中劳力1102人,耕地3326亩。1956年3月,有100个半社会主义性质的初级农业社转为社会主义性质的高级农业社,入社农户 36026户,每社平均360户。6月,全县共有高级社140个、初级社77个,入社农户56152户。8月,全县参加高级社的达49790户,占总农户88.7%,并有30个500户以上的大社。至1957年,全县实现了农业合作化。
高级社内建立管委会,社级配备脱产干部。高级社取消土地报酬,社员的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折价归社。全社统一计划、统一经营、统一分配。高级社下设生产队,社对队实行“三包”(包产、包工、包成本超产奖励)、“四固定”(固定土地、耕畜、农具、劳动力)制度。生产队对社员实行统一派工,根据劳力强弱、技术高低评定劳动底分,按出勤时间或完成农活的数量和质量评工记分,参加劳动分红。
(四)人民公社
1958年9月22日,广德县第一个人民公社——前进人民公社在卢村区成立。经过短短的2个月,全县在锣鼓声中将原高级社合并,以区为单位相继成立了前进、卫星(城关区)、先锋(柏垫区)、火箭(誓节区)、跃进(邱村区)、红旗(流洞区)6个人民公社,所有农户一律入社。平均每社10834户,全县突击实现了人民公社化。
人民公社成立后,实行“政社合一”、“工农商学兵五位一体。”推行组织军事化、行动战斗化、生活集体化、吃饭食堂化。盲目追求“一大二公”,生产上推行兵团作战式的做法,经营、核算、分配全公社统一。生活上推行“供给制”,收回社员自留地,不准搞家庭副业,全县办起了1920个公共食堂,并实行吃饭、看病、洗澡、理发不要钱。提出“人有多大胆,地有多大产”的口号,大放高产卫星,出现了亩产“几千斤”乃至“几万斤”的高产田。
1958~1960年人民公社化运动,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加上自然灾害造成粮食严重歉收,农村经济遭到严重破坏
1961年3月,中共安徽省委发出《关于推行包产到户、包产到田、责任到人的办法的意见》后,全县立即推行“责任田”办法。4月中旬,全县2908个生产队有2892个实行这种办法,占99.48%。“责任田”办法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当年全县粮油作物获得较好收成。
1962年3月,省委作出《关于改正“责任田”办法的决议》,县委随即作出分期分批改正“责任田”的决定。1963年7月,全县已有2139个生产队先后取消“责任田”。在这同时,根据中央指示,将农村核算方式改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至年底,“责任田”被全部取销,全县农村全部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农业体制不变,家庭副业受遏制,全县三分之二的自留地被没收。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缓慢。
1974年~1976年,全县掀起“农业学大寨”高潮,广大农民战天斗地、改造山河,大力兴修农田水利。但不少社队片面追求形式,生搬硬套大寨的做法,有的甚至打破原生产队格局和土地及水系界线,小村并大村,房屋拆迁,塘沟填平,毁林造田,浪费了人力、物力。同时干活“一窝蜂”,平均主义分配的现象愈演愈烈。
(五)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全县开始进行农业经济体制改革,各社队普遍采用了以作业组联产承包的生产责任制。为取得经验,完善生产责任制,1979年2月19日,县委组织工作队,在赵村公社凌岩大队安凌生产队试行“六定、一奖、一罚、六统一”的生产责任制。即:定劳力、定耕地、定生产资料,定产量,定工分,定生产费用;超产部分70%奖励作业组;减产部分按40%计赔;统一生产计划,统一调配劳力、耕牛、大型农机具,统一使用较大的水面,统一管理制度,统一经营队办企业,统一核算和分配。随后在全县推广。
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1981年8月21日,县委制定了《关于人民公社包干到户责任制试行办法》,在全县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全县28个公社,274个大队,4002个生产队,84015农户,411882农业人口,共承包土地299万亩(包括水面),其中耕地432870亩,户均承包5.15亩,人均1.05亩。1983年3月,县委抽调868名干部下乡,县政府统一印制合同书,由社、队,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合同明确规定了责、权、利范围,即 农户承包土地,自主经营,按规定在向国家交售余粮,上缴农业税,并交纳集体规定的费用后,其余收入全部归己。如遇自然灾害,国家给予减免或补助。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
1984年,开始涌现出一批种粮专业户、养殖重点户以及营林专业户,同时出现了承包社、队企业的联合体和承包户,年底全县有各类专业户60余户。1987年底,全县农村共有各类专业户23833户,其中种植业70户,林业66户,畜牧业54户,渔业31户,工业369户,建筑业222户,运输业923户,商业、饮食业、服务业888户,其他行业210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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