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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房地产管理工作,1983年前,一直沿袭50年代的单一管理体制,即低租金收入的福利型。“收、管、用”三字方针是房管部门的具体工作,不倒、不塌、不漏是维修公房的指导思想。低租金负担着养房、养人,入不敷出,公房危、倒、少的问题接踵而来。经济损失,住房安全形成了一股巨大压力。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推动了国家经济体制改革。1984年全省房地产工作会议后,县房管工作改变了“收、管、用”的体制,向企业化管理转变,进行新的经营开发,采取收租与拍卖相结合的措施,筹集资金,改造市面房,加强重点集镇与重点地段的建设,实行新房新租,扩大租金收入,经济效益显著提高。经过两次非住房用房租金调整后,租金年收入由12万元增加到40万元,除旧换新,既增加了租金收入,又排除了危房,使城市住房面貌有所改观。
(一)县直管公房管理
建国后县公房来源主要是:没收战犯、汉奸、官僚资本家及反革命份子财产中的一部分房屋;土地改革中没收地主、富农、资本家的房屋及房基地;接收敌伪机关、团体的公房;全县各地祠堂、庙宇、庵、殿、会馆、教堂的房屋;对无主房进行代管的房屋;历次运动中没收经济赔偿的房屋。1958年进行私房改造没收的房屋统属公房。为此,县设立了房地产管理机构对上述公房实行统一管理。
1964年7月份统计,全县公有房屋及房基地:房屋2747间;其中楼房1112间,披厦107.5间,平房1354.5间,披厦178间;草房172间,披厦1间;房基地1764.5间,承租户1382户,年收租金8.1万元。
1978年县直管公房1993间,面积39862平方米,年租金11万元。到1987年底,县直管公房建筑面积74248.12平方米,其中非住宅房面积36663.85平方米,住宅房面积37584.27平方米。
县直管公房收取租金自1966年至1987年,是参照芜湖市公共房屋租金标准(草案)执行的,一直是“福利型、低租金”,只对非住宅用房进行过租金调整。1953~1958年共收租金32000元,1959~1963年共收租金70000元,1964~1969年共收租金80897元,1970~1974年共收租金90000元,1975~1987年共收租金120000元。1987年对生产经营用房租金进行调整,调整直管公房面积72552.83平方米,原收取租金总额88397.04元,调整后的租金总额178178.76元,增加租金投入89781.72元。
郎溪县企业营业用房租金调整情况表
(表18—2)

全县各乡镇公房及房基统计表
(表18—3)

(二)房屋普查
1985年2月,县城镇房屋普查办公室对县城、国营十字铺茶场、宣郎广茶叶公司、白茅岭农场进行房屋普查。普查项目分房屋结构、层次、建成年份、房屋用途、居住水平(含使用面积、实际住人、居住面积)、房屋使用情况、缺房情况、住房设备等10个项目,普查结束认真详细进行普查统计,数据准确,误差率在千分之三以内。1986年3月底完成,经省、地两级质量检查,符合质量标准。1986年4月1日,省房屋普查办公室颁发了《城镇房屋普查合格证书》。
县城关镇房屋普查情况统计表
(表18—4)

(三)私房改造和落实政策
根据《安徽省对城市、集镇私人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办法(草案)》,1958年11月,对县城与各乡镇进行私房改造。由县财政科主持,并在房管会与县工商联抽调人员组成工作组开展房改工作,各乡镇由财粮干部办理。全县纳入改造范围的私房出租户共336户,实有人口1865人,共有房屋1802.5间,计48590.45平方米,其中楼房603间,平房681.5间、草房265.5间,其他164.5间。到1959年6月结束,全县共改房769间。由于时间短,工作粗糙,加上“左”的错误思想影响,私房改造工作存在着片面性。1961年虽进行过复查,并作了一些纠正,但不彻底。特别是国务院(64)21号文件下达后,明确规定:从1964年4月1日以后,非标准集镇不实行私房改造。然而在1976年,姚村、涛城等乡还在继续进行私房改造。私房改造应给予的定息也于1966年停止发给。
1982年根据省委、省政府落实私房改造政策,县政府成立了落实私房政策领导组,设立办公室具体进行此项工作。1985年3月调整领导组,重建办公室,设立4个调查组,对336户私房改造户被改造的房屋进行全面调查、摸底、测量、建档,同时查出表外户40户。1986年6月结束。办公室将调查情况与处理意见上报县政府,对184户非私房改造对象或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房地产落实了政策。其中退还原房135.5间,计3217.55平方米,作价购买130间,计3136.19平方米,
(四)房屋建设开发
1984年12月,郎溪县房屋建设开发公司成立,与县房管会、房地产公司合署办公。1985年4月,县房屋建设开发公司与中国建设开发公司安徽省公司签订协议,成为省公司的分支机构,领取了营业执照。并申办了省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厅核发的临时四级资质证书。
县房屋建设开发公司主要经营房屋建设与销售业务。公司自建立后,开发建设了富裕路农贸市场住宅小区11幢商品房,竣工面积9984平方米,陆续出售137套。并投资改建梅渚镇旧公房3幢,竣工面积2020平方米,租赁给该镇商业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此外,还在中港路北侧开始兴建住宅小区。
(五)建设用地征用
建国后,国家基本建设和地方机关、企事业单位建设用地必须履行土地征用手续,城乡居民私人建房用地必须报经政府审批。在不同时期,县政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制定了相应的建设用地征用管理规定和实施办法,并授权有关职能部门具体办理。建国初至1978年,县城关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建设用地征用由县民政科(局)负责办理审批手续。1957年批准县直机关、企事业单位征用建设用地1054亩,1958年为30739亩,1959年为313亩,1977年为2.75亩。1978年征地工作移交给基本建设局(后更名城建局)办理。1978~1987年共审批征用土地616.62亩。县土地管理局成立后,土地征用由县土地管理局办理审批等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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