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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券
一、民国年间债券
民国年间,国民政府及省、县政府曾先后发行短期、公路、统一、复兴、善后、金融、救国、战时、国防、美金、英镑、建设、军需、同盟胜利等公债,面额自10元起至10万元等各种公债债券,期限一般为15年至30年。
民国4年(1915年),郎溪县知事徐振清饬东西保董事夏焕章、毛羽丰催缴公债,《训令》内称“除已缴银元4000元外,余款限即日缴齐”。具体内容不详。
民国18年(1929年),郎溪县政府收到合溪二保陈祖应缴库券款20元。据县政府收据称:付息还本办法遵照公布条例办理,俟库券到县时,凭此据调换库券”。细节不详。
民国26年(1937年),发行救国公债33204元。
民国30年(1941年),发行战时公债10460元。
民国32年(1943年)发行同盟胜利公债,“国币”15万元、美金3750元(美金16折“国币”计算)。
民国33年(1944年)发行同盟胜利公债200万元。
二、建国后债券
(1)人民胜利折实公债
1950年1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决定发行第一期人民胜利折实公债。年息5厘,分5年偿还。郎溪县发行37174分。每分折实单位含大米6市斤、面粉5市斤、白细布4市尺、煤炭16市斤,共折人民币2.48元(已折成新人民币)。债券面额分为1分、10分、100分、500分4种。发行对象主要是私营工商业者,第二期未发行。此项公债已于1956年11月30日清偿。
(2)国家经济建设公债
1954年发行国家经济建设公债,年息4厘,分8年偿还。1955年起改为10年偿还。1954年~1958年全县发行总额为395607元。1958年5月29日,国务院明文规定停止发行,1968年全部偿清。并规定:各省、市、自治区确有必要时,可以发行地方公债。郎溪县各年发行数字如下:1954年55391元,1955年10531元,1956年102067元,1957年86226元,1958年141392元,合计395607元。
(3)安徽省地方经济建设公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经济建设公债条例》,安徽省于1959年发行地方经济建设公债,年息1分。全县1959年发行149150元,1960年发行163303元,1961年发行73354元,合计385807元。1963年9月,奉令提前兑付地方公债。嗣后国务院宣布,我国既无内债,又无外债,因而不再发行公债。
(4)国库券
1981年1月28日,国务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1981年开始发行国库券,年息4厘。1982年个人购买的国库券年息改为8厘,10年还清本息,自发行后的第6年开始,一次抽签,分5年作5次偿还本金,每年偿还20%,利息在还本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1985年改为5年后一次偿还本息。单位认购的年息改为5厘,个人认购的改为9厘,并规定1985年国库券可以在银行抵押贷款,个人购买的可以到银行贴现。全县逐年发行总额为:1981年128100元,1982年499000元,1983年493000元,1984年355000元,1985年875725元,1986年976620元,1987年900714元。自1981年始至1987年止,全县总计发行国库券4228159元。国库券的推销款全部上缴中央,地方不分成。
郎溪县1954~1987年发行公债及国库券实绩统计表 (表17-23)

(二)金库
民国25年(1936年)由安徽省地方银行郎溪办事处代理省、县金库。民国27年(1938年)“郎处”撤销,金库由县财委会出纳组接办。民国30年(1941年)改为两级财政,省财政划归中央,撤销省库,成立国库,同年“郎处”恢复,仍代理国库。次年“郎处”撤销,所代国库与宣城、广德合并,县库仍由财委会出纳组兼代。抗战胜利后,“郎处”恢复,仍代理国库,次年县银行成立,县库由县银行代理。收付情况失考。
建国后,根据1950年3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的《中央金库条例》,金库由人民银行代理,县设支金库,县人行行长兼支金库主任。自1950年~1987年,金库收入,除上缴中央和省财政外,县库收入和支出如下表:
郎溪县金库1950~1987年收入支出明细表
(表1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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