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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编《65郎溪县志》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运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记载郎溪的自然和社会的历史与现状。
二、本志内容通贯古今,略古详今,编纂的重点是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时期。上限因事而异,一般上溯到事物的发端,下限至1987年底,少数事物延至落笔时。
三、本志以述、记、志、传、图、表、丛录诸体组成,志为主体,设专志36章,概述、大事记置于志首,丛录附后。各章以事物属性分类,事以类从,类为一体,横排门类,纵写史实。章以下设节,节以下设目及细目,章、节、目、细目均冠次第序号。各章自成体系,为使内容详备与行文方便,章节之间保留了若干交叉互见的文字,各有侧重,并非简单的重复。
四、行文以现代语体文记述体为主,必要的引文照录原文,加注说明。引文中除保留少数有特定含义的繁体字外,其他一律使用现代通行的规范简化汉字。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各朝代沿用历史纪年,加注公历;建国后用公元纪年。1949年4月24日至10月1日这段特定的历史时期简称“解放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后则简称“建国后”。文中“50年代”、“60年代”等均为本世纪年代。用汉字书写的月、日为农历。
六、历代行政建置、职官、地名均沿用旧称,酌注现称。党、政、军等组织名称首次出现时用全称,重复出现时用简称。
七、建国前产值按当时现价,计量单位按当时标准,货币按当时本位,一般不换算成人民币,重要的加注说明。建国后产值必要时折算成可比不变价,计量标准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币值用人民币单位。
八、建国后统计数字采用县统计局公布的资料,如缺则采用各职能部门核定的数字。数字使用按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等7部门公布的《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书写。
九、建国后的历次政治运动,不另设章,分别纳入《大事记》及相关章节。
十、人物志由人物传略、烈士名录组成。立传人物以郎溪籍已故有社会影响者为主,外籍人物在郎溪县有较大贡献者酌予立传入志。
十一、县境内设有上海市、江苏省、安徽省属企业4个,其历史与现状分别纳入丛录。
十二、本志资料主要依据各部门编写的专志、馆藏档案、历代旧志、图书报刊和口碑资料,编纂时不注明出处。异同难辨者,各说并存,辅以说明。注释置于每章之末,或在行文时夹注。引文如有缺漏用“□”号,增补改错用“[]”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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