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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本县先后设立两家保险公司。最早的为四海保险公司宣城总经理处,于民国24年(1935)3月设立于宣城振宣印刷厂内。次年8月,上海华民合群保寿有限公司宣城经理处,设于锦城街友立医院内。以上公司均于抗日战争前夕歇业,其经营状况及歇业原因失考。
1950年12月,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本县人民银行办事处内设立特约代理处,开办火灾、运输两种保险。1951年2月成立宣城县保险支公司,隶属县人民银行。同年7月划归县政府领导。其业务范围由城镇到农村。保险种类分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两大类;其中强制保险含财产保险、运输工具险、旅客意外伤害险;自愿保险类分火灾保险、运输保险、运输工具险、人身险和牲畜险。1957年宣城县保险支公司并入县人民银行,其保险业务由人民银行办理。1958年底奉命停办保险业务。1951年至1958年,全县共收入保险费64.1万元,支付赔偿费18.4万元。
1981年12月,县保险公司重新成立,1982年6月正式开业。当年承保企业33户(其中个体企业12户),承保车辆47辆。两项共有保险金额达3493.9万元,收入保险费10.6万元。1985年,保险业务已发展为3大类10种。其中财产保险类,分企业财产险、家庭财产险、运输工具责任险、货物运输险和国内船舶险5种;农业保险类分种植业险和养殖业险两种;人身保险类分简易人身险、养老金险和其他人身险3种。
1987年,保险种类增至11种,当年保险总金额为36181.8万元,其中财产险34972万元,占96.6%,农业险4.4万元,占0.1%,人身险120.5万元,占3.3%。1982年至1987年,累计收入保险费518.9万元,赔偿费443万元。其中有两例较大的赔偿案:1982年县造纸厂发生特大火灾,赔偿其原料草1914吨和施救整理费16.1万元;1983年,全县发生特大洪水灾害,共支付37个受灾单位的赔偿费152.6万元,占同期总赔偿费的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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