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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沿革】民国16年(1927),县政府设第二科,掌理全县赋税及财务。民国21—26年(1932—1937),曾先后独立设有县田赋经征处、粮户催收所和田赋整理委员会等税收机构。民国26年(1937),仍由县政府财政科统理税务。民国30年(1941),县设田赋管理处,承办田赋和契税;民国32年(1943)改称县田赋粮食管理处,专司田赋征实及粮食征购募购。民国37年(1948)还有税捐稽征处,专司税捐整理及征收,直至解放。
民国时期,由于赋税采取分征制度,境内曾先后设有国税、省税直接征收机构。民国元年—20年(1912—1931),在湾沚设有厘卡,征收厘金。民国6—20年(1917—1931),芜湖常关在新河庄设立新河关分征处,主要征收货物税和帆船税。民国12年(1923),宣郎广烟酒税所设在本县,征收烟酒税、烟酒牌照税和烟酒附加税。次年,宣郎广茶厘局设在境内,专征茶叶税。民国20年(1931),省财政厅在本县设立营业税局,征收营业各税。民国23年(1934),省契税整理处在本县设立契税局,征收契税。抗日战争爆发后,境内国省税收机构自行解体。民国28年(1939),省财政厅设立宣城检查处,下设6个分处,对敌进行经济封锁、禁止仇货倾销与物产资敌,收取检查费并代征(中央)酒、统、盐等税。民国29年(1940),宣城检查处改组为宣城产销税管理所,专司产销税收。民国31年(1942),宣城产销税管理所裁撤;设立宣城直接税分局,接办营业各税及印花、烟、酒、统、矿各税。民国37年(1948),设有宣城国税稽征局,直接征收国税。
民国33年(1944),中共宣城县委设立财经委员会财务科,科下设货物检查分局并在南山、沈村、西进三区设立税务分局,每个分局下设2—3个税务所,每个税务所下又有2—3个税务小组,每组2—5人,共有税务人员200余名,在革命根据地开展税收工作。解放初期,县成立税务局,下设8个税务所和1个稽征组、1个税务站(双桥)。1958—1963年,县税务局与县人民银行、县保险公司合并办公。自1966年9月起,税务机构的合并、分设、更名与财政机构相同。直至1978年12月,财税分开,复称税务局。1987年,县税务局内设税政、征管、计会、人监、纪检等股(组),并设有直属、城区集贸、城郊、双桥、洪林、孙埠、水东、黄渡、寒亭、杨柳、周王、油榨、水阳、狸桥共14个基层税务所。
【税收演变】
▲解放前的税收据旧志载,宋朝本县夏税有:绸3858匹、绢26398匹、绵101630两、钱10642贯、布581匹、小麦4664石、大麦2石、丝693两、和买绸7325匹、和买绢15614匹、苗米105104石、租米25744石、茶租钱1865贯、役钱5940贯。
元朝,夏税:丝7300斤有奇、绵2200斤有奇,山租折帛钞830锭有奇;秋粮:官民田米67000石有奇、财赋田米63000石有奇。
明洪武年间,全县秋粮官税私租正耗米75085石、正麦23767石、耗麦1411石、丝67斤、绵15斤、窑冶25座岁办课米72石、酒醋课每月该办钱钞31080文、茶课岁办钱钞107万1355文、和买纸每岁收买22万张、历日14535本每本工墨收钱40文计铜钱581400文。明中叶以前,本县额税之法有四:岁赋、岁贡、岁役和岁费。万历初,本县已实行“一条鞭法”。万历五年(1577),全县岁赋中夏税麦10176石、每石征银4钱,共计征银4070两;秋粮实征正耗米51417石;马草363957包,共折银9848两。岁贡有黄蜡银、银珠银、木瓜银等20余项共计银10182两,并属一条编征;另有芽叶二茶各1100斤(由园户办纳)、税课钞164380贯784文和门摊酒醋等钞4061贯520文(由城沿门铺户出办)、鱼课(南湖河泊所和鱼潭河泊所)共222两3钱(由渔产办纳)。岁役有南京各部薪银、皂隶银、禁子银等50余项共计银16355两(闰年加银未计),并属一条编征;另有匠班银105两(由匠户出办)、织染局帮补银134两(由局匠出办)。岁费有60余项(含临期酌派项目)共计银6928两,并属一条编征。
清初沿明旧制。至康熙十二年(1673),岁赋中夏税全折麦10176石,共正银4070两;秋粮实征漕粮南粮安粮军储仓过江存留并赠贴米28251石;马草京库草折银正损共7934两。而岁贡、岁役、岁费名目繁多,或征本色、或征折色。雍正六年(1728),本县实行“摊丁入亩”的地丁银制,将各项丁银加在田赋中征收,地丁合一。全县田赋包括编银和秋米2大项。至乾隆四年(1739),编银每实田1亩科银6分8厘1毫余,共征银84685两;秋米每实田1亩科米2升2合5勺余,共汇征米28039石。嘉庆十年(1805)后,全县年编银总额80575两(每实田1亩科银6分4厘8毫余),秋米额征本折漕粮南安军储仓过江存留赠贴并溢额升科共米28651石(每实田1亩科2升3合余),黄豆3192石。直至民国初年,本县田赋基本如此。
民国元年(1912),湾沚厘卡全年抽收米粮出口捐26000串。民国3年(1914)田赋改征银元,每亩编银改征银元1角5分2毫、秋粮改征银元9分5厘9毫,合计每亩征银元2角5分2毫(含省附加捐钱),另征收财务附加属县地方收入。民国6—20年(1917—1931),开征常关税(货物税和帆船捐)。民国12年(1932),开征烟酒税、烟酒附加税及烟酒牌照税。次年开征茶叶税。至民国25年(1936),本县开征的省税有:
1、田赋:民国初年,全县民田1242281亩、卫田68768亩,每亩科征银元1角5分2毫。民国22年(1933),卫田改民田,合计民卫田亩额征银元328024元,内除原荒、铁路占田和灾田折科洋,实征银元239483元;又实征鱼课洋299元。次年,升科增赋265元、灾田蠲免62535元,实征田赋198029元、鱼课299元。民国24年(1935),实征田赋260614元,鱼课同上年。
2、契税:原由县府征收。民国23年(1934),改由省契税整理处派员到县设局征收,其税款由局直接解契税整理处核收,县府予以协助。民国25年(1936),全县额征银元40800元。
3、牲畜税:民国初年开始招商标办。民国24年(1935)归并地方税局,改由营业税局征收。次年,全县额征18000元。
4、屠宰税:民国初年由县府开始征收。民国20年(1931)由省招商标办,民国22年(1933)又归并地方税局征收。民国25年(1936),全县额征23000元。
5、牙帖税:始由县府起征。民国22年(1933)由省招商设局征收。民国24年(1935)又归并地方税局征收。次年,全县额征银元11729元。
6、营业税:民国20年(1931)设局起征。民国24年(1935)归并地方税局征收。次年,营业税局额征银元4万元。
至民国25年(1936),本县开征的县税有:
1、田赋附加:包括财务附加〔民国3年(1914)开始带征〕、教育附加〔民国8年(1919)开始带征〕、保安附加〔民国17年(1928)开始带征〕、自治与建设附加〔民国19年(1930)开始带征〕。民国25年(1936),全县各项田赋附加洋共计227159元(其中:财务附加12499元、自治附加21873元、保安附加114139元、教育附加57312元、建设附加21336元)。
2、契税附加:包括财务附加〔民国11年(1922)开始带征〕、教育附加〔民国18(1929)开始带征〕。民国25年(1936),全县各项契税附加洋总计19890元(其中:财务附加6603元、教育附加13287元)。
3、牙帖捐附加:民国18年(1929)开始带征教育附加。民国25年(1936)全县额征教育附加洋1432元。
4、牲畜税附加:民国25年(1936)全县额征教育附加洋5141元。
5、杂项捐款:民国25年(1936)全县共征8946元,其中房铺捐8124元、客栈执照捐480元、筵席捐240元、车捐102元,均由第一区署派员催收。
6、县有款产租息:民国25年(1936)全县共收1545元,其中公产租息1400元、学产租息145元,由财委会派员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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