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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期,各县成立药业公会,药材经营须经当地税务机关发放许可证,由商会登记注册,对剧毒药品管理、贮存和供应也作了一些规定。
建国初期,政府设立了药政管理机构,负责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并制定了管理条例。1953年,全区开展伪劣药品检查,取缔了广德县罗广春药店私制的伪劣药品“燕医生药丸”。1962年,专区卫生局组织有医药经验人员,深入重点中药门市部、批发部、仓库以及区、社卫生院的中药柜,进行药品质量检查。1963年,各县对中药材收购和西药入库加强了检查验收工作,建立健全了保管制度;实行对麻醉、剧毒药品专人保管,使用专用处方,设置专柜等管理措施;有的县还返聘了富有经验的老药工,专门从事中药饮片加工炮制,提高药品质量。“文革”期间,片面强调“一根针、一把草”办医方针,不少地方大办土药厂,药政工作被视为“管、卡、压”一度停顿。70年代,管理工作走向正规,各项规章制度逐步恢复。1974年,在公安部门配合下,全区开展毒品查禁工作,取缔私种罂粟,禁止偷吸毒品。1976年后,地区卫生局根据国家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条例细则》,制订了具体实施方案,全区每年组织1~2次大检查。1980年后,地区成立“三证”(即药品生产、经营、制剂许可证)办公室,取缔未经批准的自办药厂,禁止游医药贩,加强医院药房管理。1985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全区药品监督管理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是年在全区开展整顿药品生产和医院自行制剂工作,对区内5家药厂生产的药品品种经整顿后,核发《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对各县的药品经营企业核发《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1986年8月,行署卫生局设置药政科,指导和帮助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进行整顿。通过药政大检查,全区共取缔非法药贩160人次,没收伪劣药材96个品种750余公斤,在15个医药门市部和12所医疗单位共查出淘汰、报废、伪劣药品279个品种,标值86395元,均分别作了销毁和处罚;停止了郎溪、宁国县医院及县以下3所医院不合格的大输液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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