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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费医疗
建国初期,国家工作人员每人每月医疗费折大米6市斤(1949年10月前为7市斤)。1951年改为每人每月定额1.5元,由财政拨款,单位掌握使用。1952年,一度改为报销制,干部职工的医疗费一律按实结算。
1952年7月1日,正式建立公费医疗制度,成立公费医疗预防实施管理委员会,并在各级卫生局(科)内设办公室。1953年元月起,实行凭证就诊。1958年,专区医院、专区血防所、地委党校、专署公安处、民警大队等人数较多的单位作为公费医疗自管试点,探索管理办法。1959年8月1日,经试点后正式形成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暂行规定》在地直单位先行实施。
1960年5月起,全区公费医疗经费改为包干使用,各县自行控制。1961年10月《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收费标准规定》(草案)颁布后,全区各地的管理办法即行废止,统一执行省规定。1962年,安徽省人民委员会为解决医疗经费不足,曾对公费医疗经费的定额,采取调整和适当补贴办法,地直机关职工由每人每月1.5元增至1.8元,各县(含县以下)职工由每人每月1.5元增至1.7元,在校大学生由每人每月1.5元调整到1.25元,大专院校的教职员工由每人每月1.5元增至1.8元。
1964年11月,设立地直机关门诊部,进一步探索管理办法。1965年元月起,实行指定就诊单位,废除多头合同,月终公布医疗费使用情况,让群众监督,实行民主管理。是年,地直单位医疗费支出较上年同期下降26%。但由于种种原因,超支势头仍趋上升。
1975年,建立健全县、区、乡(镇)各级公费医疗管理组织,部分地直机关建立了管理小组。1978年,地区财政局、人事局、卫生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要求进一步严格管理制度,做到专款专用。1982年5月,地区工会、劳动局、卫生局,实行系统包干,超支不补,结余留用。1983年,全区公费医疗管理有三种形式;统一管理、分开管理和住院统管与门诊分管相结合。1985年3月,召开全区公费医疗管理工作经验交流会,分析了多年超支的主要原因是:定额标准过低,人们对医疗保健的需求日益提高,药品和卫生材料不断提价;享受公费人员逐年增多,年龄也渐趋老化,离、退休人员不断增加,疾病多、检查多、用药多、住院多;干部病房的建立,医疗条件的改善,必然导致医疗费用的高支出;医院实行经济核算,单纯追求经济收入,只要是公费,“大处方”、“人情方”等不合理开支普遍出现;在享受公费医疗人员中,“一人公费,全家享受”的现象也常有发生。另外,还存在小病大养、高档检查、吃名贵药品等不合理开支纳入公费报销的现象。此后,各级卫生、财政、人事等部门进一步加强经费管理,适当提高定额标准,严格医药费报销审查制度,并经常组织互查互审及推行节约提奖等办法,有效地控制了超支。1987年,全区享受公费医疗人员达45523人,全年支出4295350元,人均94.36元。
二、劳保医疗
宣城地区实行劳保医疗制度,始于1953年1月政务院修订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之后。在享受范围和定额标准上,各县规定不一,有的规定国营企业职工方可享受,有的不论国营、集体企业职工均可享受,有的对集体企业职工实行部分报销,有的放权企业自行管理,地区不作统一规定。
地直企业的劳保医疗,由地区工会主管。实行劳保医疗的单位有:地区港口一矿、二矿,地区矿机厂,地区制药厂,地区啤酒厂,地区糖业烟酒公司,地区建安公司及皖南机动车辆厂等。其中管理比较好的有地区建安公司和糖业烟酒公司。地区建安公司自1958年成立以来,一直对职工实行劳保医疗,并规定直系亲属可享受50%(独生子女7周岁前全报)。医药费按工资总额的60%提取,超支部分在福利费中解决。地区糖业烟酒公司是1953年成立的老企业,30多年来一直实行劳保医疗。1983年前医疗费连年超支。1984年起,实行医疗费承包和节约提奖办法,当年医药费实际支出9202元,比应提取的10300元节约1098元。此后,人均全年包干基数由48.61元提高到60元,节约提奖比例个人得70%,公司留成30%。另还规定,职工需要住院手术者,超支一律实报实销。
三、统筹医疗
统筹医疗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因子女多、经济困难而采取的一项互济互惠的集体福利措施。各县做法不一,唯地直机关作了统一规定。统筹对象,必须是随父母住在一起的子女,年龄17周岁以内;按章交纳一定比例的统筹费,初期规定每人每月1.5元,在母亲工资中扣交。据1963年统计,地直机关有34个单位1000多名小孩参加统筹医疗,当年共收统筹费4527元,实际支出9743元,超支部分由地方财政补贴。1974年9月,地区革委会政工组干部小组与地区卫生局共同修订了《国家工作人员小孩统筹医疗制度暂行办法》,规定小孩统筹医疗改由按系统各单位自行管理,收费标准每人每月1.1元(自交0.7元,福利费补助0.4元)。1983年7月4日,地区驻芜湖管理处规定,独生子女免收统筹费,7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父母双方单位各负担一半。此后由于独生子女享受了保健费,小孩统筹医疗制度即行终止。
四、合作医疗
1968年12月5日《人民日报》发表了湖北省乐园公社《深受贫下中农欢迎的合作医疗制度》的报道后,各地迅速掀起了培养“赤脚医生”、大办合作医疗的宣传热潮。次年6月,泾县、宣城一些公社率先创办了合作医疗室。1970年,全区生产大队基本实现合作医疗。是年11月,在全区卫生系统转发了《郎溪县梅渚公社合作医疗章程(草案)》和广德县凤桥公社土桥大队开展合作医疗调查材料《自力更生的道路越走越宽》,各地先后建立了合作医疗章程和制度,制定了管理办法。1976年3月14日,地区革委会批转了地区卫生局《关于农村合作医疗的报告》,引导合作医疗工作健康发展。1979年,由于资金筹集出现困难,“赤脚医生”的工分报酬得不到落实,给合作医疗带来影响。农村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合作医疗基本停办,大队医疗室转为自负盈亏性质的小诊所。1982年,全区整顿和加强大队卫生组织,实行合医合药、合医不合药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等多种办法,落实了乡村医生和卫生员的报酬。1984年后,全区县、乡两级成立了卫生工作者协会,对自由行医、收费混乱等现象进行整顿,并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发证,规定他们必须担负农村的卫生防疫、妇幼保健、血防、计划生育等任务,使全区村级卫生组织基本做到能防能治,方便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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