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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地、县人民法院建立后,即开始受理民事案件。各县院民事审判庭审理境内民事案件,地区中院民事审判庭审理上诉案件。
民事审判坚持“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原则。建国初期,配合第一部《婚姻法》的施行,主要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至1953年底,区辖5县共审结婚姻案件4500余件,帮助不少妇女解除封建包办婚姻关系。
1954年,全区基层调解组织逐步建立健全。大量民事纠纷由当地调解委员会处理,民事案件发案率下降。1958~1961年,在“左”倾思潮影响下,各县一般不受理债权、财产分割、继承、抚老养幼等民事案件。1962年,各县院恢复受理各类民事案件。
“文化大革命”期间,民事案件审判工作瘫痪。1973年,地、县法院及民事审判庭恢复后,旋即受理民事案件。至1987年,主要审理要求离婚和关于土地、债权、赔偿、赡养等纠纷各类案件。1950~1987年,区辖5县共审结民事案件近6万件,多数为婚姻案件。
经济审判1980~1984年,地区中院及各县法院陆续建立经济审判庭,审理各类经济纠纷案件。审理原则是“着重调解,依法办案”。1980~1987年,全区共审结购销、借款、经营承包、拖欠货款等各类经济案件1103件,为国家、集体挽回经济损失1193.2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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