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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时期,府州县行政长官兼理司法。下设刑房、典吏管理司法事务。
民国初期沿袭清制,县知事(县长)兼理司法。县署内设承审处或司法科。民国18年(1929)改司法公署,协理知事(县长)审理案件。
民国24年(1935),安徽省高等法院第三分院在芜湖成立,辖宣、郎、广、泾、宁等8县。26年秋,抗日战争爆发,分院撤销。32年,分院在泾县恢复。
民国24年,宣城县地方法院成立。26年12月,宣城沦陷,法院被毁。28年10月,法院在泾县双坑恢复,辖区扩大,负责审理宣城、泾县、宁国三县案件。31年改泾县司法处,理宣城、宁国两县司法事务。35年,宣城地方法院再次组建。
民国24~35年,郎溪、广德、泾县、宁国相继成立司法处。34年,泾县改地方法院。
建国初,宣城专署及所属县无专门审判机关,专署和县人民政府内设民法科,负责审理一般民、刑事案件。1950年6月,皖南人民法院宣城分院成立。1952年2月,随行政区划变更改为芜湖分院。1955年3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改为安徽省芜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法院机构瘫痪。1968年,成立军事管制小组,统掌公、检、法职权。同年10月,专区革命委员会成立人民保卫组,下设审判组。1973年3月,芜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恢复。1980年改为宣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1950年6月至1951年1月,广德、宣城、泾县、宁国、郎溪人民法院相继成立。“文革”初期瘫痪。1968年,各县成立军管组代替公、检、法行使职权。1973年,县人民法院恢复。
1987年,地、县两级人民法院均设有刑事审判一庭、刑事审判二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庭和办公室。
建国初,宣城分院院长由宣城专署任命,各县院院长由县人民政府任命。1954年后,中级法院院长由省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县院院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1973年,中级法院院长由地区革命委员会任命,县法院院长由县革命委员会任命。1982年起,中级法院院长由地委推荐、省人大常委会任命,各县院院长由县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1953年,各县设巡回法庭2~3个。1955年撤销巡回法庭,在较大乡镇建立人民法庭。“文革”期间撤销。1975年后,陆续重建。
“土改”期间,各县建土改法庭,负责审理土地改革运动中的案件,土改结束撤销。1950年10月,各县设镇反法庭,负责审理镇压反革命运动中的案件。1952年4月撤销。
1952年,“三反”、“五反”运动开始,各县建立“三反”、“五反”法庭,负责审理“三反”、“五反”运动中的案件。运动结束,法庭撤销。
1954年,各县设普选法庭,专门受理有关选民资格的申诉和破坏选举的案件。普选结束,法庭撤销。
1958年,农村基层机构改称人民公社后,各公社成立人民公社法庭。1961年陆续停止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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