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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前,各县未设专门检察机构。民国32年(1943)前,县知事(县长)行使检察权。同年,各县成立地方法院,审判、检察分权行使,同院办公。
建国后,1950年10月,人民检察署成立,与专署公安处合署办公,检察长由公安处长兼任。同期宣城专区各县建立县人民检察署,与县公安局合署办公,公安局长兼任检察长。
1951年3月,宣城专区检察署改称皖南人民检察署宣城专区分署。
1952年改为芜湖专区检察分署。1954年1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组织法》改芜湖分署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芜湖分院,受省人民检察院领导。同期各县人民检察署改人民检察院,受芜湖分院领导,检察长不再由公安处、局长兼任。
“文化大革命”期间,1967年,公、检、法机关瘫痪。1968年,地、县成立公、检、法军事管制小组(后改军事管制委员会),代行公、检、法职能。
1975年起,各级检察职能由各级公安机关行使。1978年,根据中共中央(1978)21文件指示,重建安徽省人民检察院芜湖分院,各县亦于1979年底相继重建人民检察院。
1980年,芜湖分院改称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宣城分院,并重新组建检察委员会,各县亦相继重建检察委员会。
1982年起,宣城分院检察长由地委推荐,省人大常委会任命。所属县检察院检察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1987年,宣城分院和各县检察院均内设刑事检察科、法纪检察科、经济检察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和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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