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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0年,全区各县建立治安委员会。主要任务是:一、对群众进行防奸、防特教育;二、协助政府、公安机关查办反革命分子;三、协助政府教育和改造反革命分子家属;四、协助政府组织群众监管反革命分子;五、协助政府了解反革命活动情况;六、配合公安机关进行户籍管理。
1951年,治安委员会更名为治安保卫委员会。1952年,全区(含区内4县)有1687个治保会,9937名治保委员。1954年,全区整顿治保会。整顿后,有治保会1508个,委员13226名。
1958年,农村配备专职保卫干部。年底,全区(含区辖5县)各公社有158名专职保卫干部,1156个治保会,4858个保卫小组,26793名委员。
1960年,工矿企业建立保卫组织。当年,全区33个较大企业建保卫科(股),其他厂矿共建治保会37个,治保小组192个。
“文化大革命”期间,治保组织瘫痪。1978年,各县恢复建立治保组织。1981年,有治保会2616个。农村治保会主任多由民兵营长兼任。1986年,全区治保组织吸收“两退”(退伍、退休)人员充实力量。1987年,全区有治保会1646个,治保小组2278个,治保委员7496人,其中“两退”人员2136人。
一、户籍管理
清末,各县衙设户房管理户籍人丁。城乡实行保甲制,每十户为一甲,十甲为一保。各甲将每户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人口和土地情况登记造册,送交保,保定期抽查。
民国时期,沿袭保甲制。行政督察专署第二科掌管全区户政,各县警察、民政机构共同管理县内户籍。民国36年(1947)前,各县政府内设户政股。36年撤销,县民政科设户籍科员,各乡、镇设户籍干事,专司户籍事务。民国17年,全省开展户籍调查,各县政府设户口调查处。22年,实行“五家联坐法”,至25年完成“五家联坐法”户口登记。37年,全区发放“国民身份证”。38年解放前夕,全区现辖5县总人口1267368人。
建国后,废除保甲制。50年代起,全区户籍采取两级管理,即城镇居民和城镇郊区农业人口由公安派出所和居民(村民)委员会管理,农村人口由乡和村民委员会管理。户籍管理包括掌握辖区内人口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四项变动和人口统计。
1951年秋,专署公安处根据公安部《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精神,进行全区户口调查。1953年,参加全国第一次人口普查。同年,颁发华东区统一印制的城市居民户口簿。1955年农业合作化后,农村户口归合作社管理。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归人民公社管理。
1964年,参加全国第二次人口普查。同年,重点整顿城镇户口,健全人口变动登记制度。换发了5个较大集镇的户口簿;在农村建立公社、大队两级登记管理制度。
1982年,参加全国第三次人口普查。在普查基础上整顿户口,纠正户口登记差错。
1984年起,为适应改革开放、经济发展的需要,各县为自理口粮到集镇务工、经商、开办服务行业的农民办理登记手续,发放居住证。至1987年,全区集镇自理口粮常住人口125人。1987年,全区共有560054户,2251383人,其中非农业人口占13.37%。
二、公共秩序管理
禁毒清末和民国时期,境内吸毒风盛。城镇烟馆众多,各县均种植罂粟。民国22年(1933)《安徽统计年鉴》载第九区(宣、郎、广、泾、宁、旌6县)烟民3218人。
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七月,安徽巡警道明令禁食鸦片,但收效甚微。民国初年,各县遵国民政府通令,严禁种植罂粟,每年烟苗出土收浆季节,派员分赴各地勘查,督促铲除罂粟。24年,国民政府颁布6年禁烟计划。27年,各县成立禁烟股。28年,各县设戒烟所。禁烟股要求烟民登记,限期自戒。每年春季,各县出动地方武装,查缉烟毒,铲除罂粟。28年,泾县查封烟馆51家,销毁烟灯140只,烟枪130杆,其它烟具56件,限令300余名烟民去戒烟所戒烟;郎溪县戒烟所设20个床位,每期收容烟民40人,限其6个月内戒绝。但政府对吸毒明禁暗纵,一方面明令禁烟,一方面又为登记的土膏店、烟店、烟民办理执照,持照者只需按月交纳税金便可继续经营、购买烟土。民国28年,全区登记领照土膏店、烟店近40家,烟民千余人。34年,各县又明令吊销土膏店、烟店、烟民执照,严禁售、购鸦片。至解放前夕,贩毒吸毒禁而不绝。
建国后,根据政务院1950年2月颁布的《禁烟禁毒令》,全区公安机关在各集镇张贴施禁布告,责令吸毒者到公安部门登记施戒。同时进行清查。在宣城湾址、沈村二镇查封烟馆8家,查办烟贩2人、吸毒者30余人;在郎溪梅渚查封烟馆5家,全县查办吸毒者400余人,没收烟土40.65两。1952年7月,全区开展肃毒运动,专署设禁毒委员会,发布禁毒通知,公安机关派员清查。年底,全区所有土膏店、烟馆封闭,贩毒、吸毒基本禁绝。60年代初,泾县有6人组织贩毒集团4次贩卖鸦片被查获。80年代初,境内少数地区发生私种罂粟事,地、县公安机关配合各区、乡政府派员突击铲除。1987年,省政府办公厅下达《关于查禁鸦片烟毒的通知》,全区组织1628人,分赴私种罂粟的87个乡镇,铲除罂粟37435棵,收缴烟果45公斤。并对种植者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罚款处理。
禁赌清末和民国时期,境内赌风甚炽,赌具有麻将、牌九、骰子、纸牌等。民国时期,宣城城区景德寺、吕祖庙前空场上,一字排开几十张方桌供赌,终年不息。乡镇赌风更盛,泾县茂林、马头、孤峰、童疃等集镇均设有赌场;民国13年(1924)芜湖《工商日报》载“水东赌风之盛,为宣城之冠。每逢夏秋两季,在该镇下街、十八踏下首赁定房屋,辟为赌场,大赌特赌……”;城乡逢神戏庙会,均有人开设赌场,供人赌博。大户人家亦有在红白喜事之际摆桌供赌的陋习。县府、警察机关虽屡次查禁,但贪官污吏徇私受贿,明禁暗许,故禁而不止。
建国初期,专署和各县政府明令禁止赌博。每年冬春季节,发动群众查禁,违者没收赌具、赌资,并予以罚款、拘留、劳教,直至逮捕法办,赌风基本禁止。1962年,各县城镇、车站、集贸市场等处又出现赌博活动。专署公安处10月23日下达《关于对目前变相赌博问题的处理意见》。令各县立即予以取缔。10月29日,又针对全区各县25个公社赌博成风的问题下达《关于制止当前赌博问题的意见》,各县公安局立即行动,查处了一批参赌人员。1963年,全区依法处理赌头、赌棍55人。刚刚抬头的赌风被遏制。
“文化大革命”期间,公安机关一度瘫痪,致赌风滋长。“文革”之后,地、县以行政手段和法律手段结合狠刹赌风。1985年,全区处理332名赌徒。1987年,查处参赌人员2406名,没收赌资和罚款9万余元。
禁娼民国时期,全区各县城和较大集镇均有妓女活动。娼妓多为“半开门”方式营业,向政府交纳“花税”。也有公开经营的妓院,宣城县即有妓院10余家。娼妓多良家妇女,因生活所迫而卖淫。对卖淫嫖宿,警察机关偶有查禁,然禁而不绝。
解放后,1952年,全区公安机关执行上级“废除娼妓制度,保护人民健康”的指示,一举封闭全区所有妓院,查禁所有暗娼。教育、安置妓女,使之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80年代后,禁绝已久的卖淫、嫖娼又沉渣泛起,各县城车站附近和沿干线公路少数个体旅店出现犯罪分子勾结暗娼卖淫事。公安机关及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严厉查禁。1987年,各县公安局印发“旅客须知”、“治安管理手册”送至各旅店,遏制卖淫、嫖娼丑恶现象。
三、特种行业管理
民国时期,各县将旅店、戏院、茶馆、当铺、印刷厂、刻字店等列为特种行业,由警察机关直接管理。特种行业必须先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主管部门发放特种营业许可证,订立营业规则,然后方可营业。
建国后,各县公安局对特种行业实行管理。初期管理范围为修理业、旅店、饭馆、照像、刻字、印刷业和娱乐场所。1958年将娱乐场所划出。60年代初将旧货业纳入。1963年特种行业为旅店、旧货业(包括废品收购)、修理业和印铸刻字业。1979年全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等联合发出通知,明确了上述特种行业管理范围。1985年,根据公安部《关于改革和加强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修理业、印铸业,一般废旧物品收购业不再列为特种行业管理范围,废旧金属收购纳入特种行业管理。特种行业管理范围为旅店、刻字、印刷和废旧金属收购业。同年,全区全面整顿清理特种行业,登记旅店855家,刻字业69个,印刷业84家,废旧金属收购寄售业154家。
1986年,全区整顿清理特种行业,规定国营、集体、个体特种行业不同经营范围,并制定细则。1987年,各县成立整顿特种行业领导小组,建立健全旅店登记、验证、查铺、财物保管制度。国营、集体旅社健全治保组织,个体旅店设治安员,实行统一登记,分户住宿的管理方法。对经营废旧金属收购者进行审查登记,规定收购范围和职责。
四、危险品管理
枪支弹药管理1951年,专署公安处发出《关于做好枪支弹药管理工作的通知》,明令收缴私人收藏的枪支弹药,要求持有枪支单位必须办理登记手续,领取持枪证。至1956年,全区共收缴轻机枪4挺,长短枪21支,炮弹21发,手榴弹11枚,子弹1922发。
1963年,专署公安处发出《关于非军用枪支和体育运动枪支清查登记收缴办法的通知》,明确规定:一、各单位应将非军用枪支(包括长短枪、私人猎枪和弹药)和各类体育运动枪支进行一次全面彻底清查,填写登记表,上报公安处保卫科。二、在清查登记基础上,凡不属配枪范围规定的枪支弹药一律上缴。三、清查中发现遗失、私人借送、隐瞒枪支情况,应如实说明。四、私人猎枪亦应填表登记,到公安处领换持枪证。五、体育运动枪支、弹药应由体育运动委员会指定专人掌握管理,并将枪支登记表送公安处存档。当年,按通知精神,全区(含区内4县)清查出非军用枪支1094支,未登记枪支13支,收回子弹567发。
“文化大革命”期间,造反派两派发生武斗,各县人武部,地、县体委,地、县公安部门枪支多遭抢劫。1968年公检法军管后,逐步收回。
1980年,全区第二次清查登记枪支。1985年对持枪单位实行季度检查制度。1987年,加强公安机关内部和各业务用枪单位的枪支管理,完成枪支登记建卡工作。
爆炸物品管理解放初期,主要是清除战争遗留下的炮弹、炸弹和炸药是全区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一旦发现上述物品,当地领导立即组织人员清查,就地销毁或送公安机关统一销毁。1959年,专署公安处根据国务院《爆炸物品管理细则》会同供销、物资部门联合规定:不准私自制造黑火药和土炸弹;爆炸器材和硝基芳香素、硝酸脂类炸药由供销、物资部门统一经销;不论单位和个人,凡需使用爆炸物品,均需持所在单位介绍信到所在地供销、物资部门购买;需到外地购买者,必须到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证。1962年,专署公安处发出《关于加强雷管炸药安全工作的通知》,对爆炸物品的生产、运输、储存、销售、使用加强管理,不允许私自使用炸药炸山采石和到水库、池塘炸鱼。1984年,全区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整顿、清理爆炸物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各县对从事爆破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后发给作业证。1985年公安机关对全区1656个生产、储存、销售、使用爆炸物品的单位进行调查,符合规定的有792个单位,发给许可证;对2078名爆破员、保管员、押运员、安全员进行培训、考核,基本合格的1223名,发给作业证。1987年,全区检查生产、销售、储存、运输、使用爆炸物品单位426个,发现隐患238处,责令停业单位23个,吊销证件14份,取缔了38个单位和个体户。同年,全区查处违反《条例》案件57起,处罚72人;收缴炸药1162.75公斤,雷管3211支,导火索1489米,以及违章生产、销售的烟花爆竹等。
五、监所管理
民国时,各县设看守所和监狱,依次设有监狱长、看守所长。在押犯人日供两餐,放风两次,动辄被鞭笞,管理差,犯人常暴病死于狱中,或不堪受虐,设法越狱出逃。
建国后,各县公安局接管旧监所,并进行整顿、改造,增建监房和办公用房,常住监管人员,监管工作逐步趋于以改造犯人为原则的规范管理。1987年,全区5县均设有看守所和治安行政拘留所;宣城武山煤矿专伺接收5年以下有期徒刑犯人;宣城南湖农场接收省内劳动教养人员。
各监所住宿条件良好,生活设施基本齐全。各县看守所都设有医务室。南湖农场、武山煤矿均设有医务室、澡堂和食堂。
全区公安机关逐步建立健全监所收审、接见、提押、管教等规章制度。在各监所配有管教队。
管教队本着教育改造使之成为新人的原则管教罪犯,实行严格管制,文明管理的方法。接收犯人先验明法律依据,后登记、编号入监。平时严格控制犯人言行;利用开会、训话和组织读报、办黑板报等形式向犯人进行政策、法规、时事宣传教育;不虐待打骂犯人,保证号房和犯人身体清洁卫生,规定犯人洗澡、理发、放风时间和伙食标准,有病及时医治。已判犯人参加劳动改造,文化补习,并根据其表现实行奖惩。1985年,武山劳改煤矿评定犯人积极分子176名,其中2人假释,14人减刑,10人记功,50人表扬,49人通令嘉奖,42人受到物质奖励;同时对逃跑、盗窃、赌博及违反其他监规的39人分别给予加刑、警告、记过和关警闭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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