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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传实施《婚姻法》
建国后,国家两次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1950年5月,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颁布,明令废除包办婚姻、禁止重婚纳妾、收养童养媳、干涉寡妇改嫁和买卖婚姻,实行男女平等自由和一夫一妻的新婚姻制度。1953年,芜湖专区成立贯彻《婚姻法》委员会和办公室,各县相继成立。全区(含区内4县)集训27134名干部组成工作组,与省工作组一道深入农村召开妇女会、青年会,宣讲《婚姻法》,走访受封建婚姻迫害的妇女,帮助她们解除封建婚姻的束缚。工作组还帮助区、乡健全了调解机构和妇女组织。
1980年,国家颁布新《婚姻法》。1981、1982两年全区开展宣传、贯彻新《婚姻法》活动。各县宣传部、妇联、共青团组织、司法机关、民政部门都成立专门宣传机构,利用图片、录音、广播进行广泛宣传,新《婚姻法》精神逐步深入人心。
二、婚姻登记
建国后至1956年前,结婚、离婚、复婚登记一律由各县或区人民政府办理,1957年后,婚姻登记由乡、镇文书或民政助理员办理。1958年,一度下放到由生产大队办理,旋又改正。1987年,全区各县乡、镇都专设婚姻登记员办理婚姻登记手续,涉外婚姻登记由民政部门办理。
三、殡葬改革
宣城地区旧的丧葬习俗是棺木装殓土埋。70年代始实行殡葬改革,推行火化。到1980年,所辖5县均成立殡葬管理所,建有火葬场。1973年宣城县建火葬场,配焚尸煤炉2个,接尸车1辆,固定员工13人。1974年,郎溪、广德、宁国三县火葬场,皆配焚尸煤炉2个,接尸车1辆。郎溪县有固定职工12人,广德县10人,宁国县9人。1977年,泾县建火葬场,配焚尸煤炉2个,接尸车1辆,固定职工8人,1986年,全区火葬场计拥有固定资产92万元。
1985年,行署发出殡葬改革通知。各县相继成立县及基层殡葬改革领导组,整顿火葬场,推进殡葬改革,新的风尚日渐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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