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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初期,区辖5县商品价格由各同业公会自行掌握,视市场行情变化而议定。民国31年(1942)因物价上涨较剧,开始实施物价管制,各县对人民生活必需品采取限价和议价政策。限价物品为米、谷、麦、面粉、食盐。议价物品分5大类:食油类包括菜油、菜籽、茶油、茶籽;棉纱类包括20支纱和土纱;布疋类包括12支细布、16支细布、阴丹士林布、安安兰布、斜纹布和白土布;燃料类包括木炭、木柴、桕油、桕子和青油;纸张类包括土报纸和毛边纸。抗战胜利后,区内物价短暂下跌。但不久又迅猛上涨。以宣城县为例,民国34年10月上旬每石中熟米价1260元(法币,下同),至民国37年8月,又涨至3174.6万余元。该县国民政府再次实施币制改革,发行金圆券,以1:300万的比例,限期兑换法币,并采取限价措施,但为时不久,限价失败,物价继续急剧上涨。至民国37年4月中旬,中熟米每石涨到113.4万元(金圆券),不到5个月,上涨8570余倍。
建国初期,社会经济不稳定,生活资料匮乏,投机商人大肆抢购物资囤积居奇。宣城县自1949年6月至1950年2月,先后出现4次较大的物价波动。以猪肉为例,1949年5月每斤150元,11月涨至3200元,上涨21.3倍。后该县人民政府认真贯彻国家稳定物价方针,限制私商投机活动,组织大量货源投放市场,定价销售,有力地打击不法商贩,稳定了市场。建国后,人民政府对物价本着基本不动、个别调整原则,逐步提高农副产品收购价,并随时调节商品生产和市场供求,稳定群众生活必需品价格,以安定人民生活。至1987年,全区物价总趋势大致可分4个阶段:1950至1966年,物价主管部门在保持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情况下,对部分工业品价格进行调整,并适当提高部分农副产品收购价。1967至1978年,区辖对价格实行冻结政策,价格总水平略有下降,但物资供应较紧张。许多商品如白糖、肥皂、煤油、豆制品、棉花、棉布等均凭票供应。1979至1984年,区辖5县经济发展,生产大幅度上升,物价部门有计划有步骤地调整和放开一部分商品价格,但上升幅度不大。1985至1987年在经济较快增长的同时,区辖5县提高一部分农产品和工业初级产品价格。1986年,根据省物价、商业等部门“关于加快22个体改试点县商品流通体制改革的通知”精神,除国家定价的石油、食盐、食糖、彩电外,其余工业消费品零售价格,试点县可适当放宽(泾县、宣城为试点县)。以规定零售价格为标准,上浮不能超过20%,下浮不限,由企业自定。1987年,区辖5县继续放开部分商品价格,对计划外汽油、柴油、钢材、水泥、煤炭、化肥、农用薄膜等,允许议价,但需申报主管单位核定。议价一般不高于国家定价8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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