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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
民国以前,县设招兵处,负责南陵辖区内的募集兵员工作。
民国23年(1934年),民国县政府设兵役科。民国31年,县成立由县长任会长的兵役协会,领导兵役科工作,会员为相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共22人。
新中国成立后,县、区、乡均设立人民武装部,负责辖区内兵役工作。1952年12月,成立县人民武装委员会,主任由县长兼任。1954年8月设县兵役局,保留人民武装部名称。1956年10月,县成立兵役委员会,县委书记兼任主任委员,县委、县人民政府、兵役局(人武部)、青年团、妇联等部门领导人参加,下设办公室,办理征集工作。1958年8月,兵役局撤销。1960年后,征兵工作在县委直接领导下,设征集办公室,主任由县人武部领导兼任。1968年、1969年征兵工作在县革命委员会领导下,设办公室承办日常征集兵员事务。1970年,县成立征兵领导小组,组长由县革命委员会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县人武部领导人担任,下设办公室,由县人武部领导或军事科长任主任。1978年底,恢复县人民武装委员会,征兵工作在县人民武装委员会领导下进行。1987年,恢复县征兵领导小组。
二、兵役制度
募兵制清末民初,兵役征集沿袭旧制,以雇佣招收办法募集兵员,即募兵制。
征兵制民国22年(1933年)6月,国民政府颁发第一部《兵役法》,本县于当年开始实行征兵制。民国29年2月,国民政府军政部颁发《修正非常时期征集国民兵及抽签实施办法》,规定“三丁抽一、五丁抽二”的比例,本县据此实施抽签办法,强制征兵,俗称“抽壮丁”。
志愿兵役制民国27年(1938年)5月,中共领导的新四军、游击队进入本县活动,开始实行志愿参军制。1949~1954年,继续沿用战争年代的志愿兵役制,规定年满18~30岁的公民都可志愿报名参军。
义务兵役制1955年7月30日,国务院颁发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改志愿兵役制为义务兵役制。年满18~22岁的男女公民,都有义务报名服兵役。
志愿兵与义务兵相结合的兵役制1978年3月,国务院颁发《关于兵役制度问题的决定》,实行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的兵役制度。在军队服现役满5年,已成为技术骨干的义务兵,由本人申请,经师以上机关批准转为志愿兵。志愿兵服役期限一般为15~20年,年龄不超过40岁。后改为最低服役期限至少8年,最高不超过12年,退伍后,由地方政府安排工作。1984年5月31日,国务院颁发第二部《兵役法》,改为以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兵役制度。每年9月30日以前,对当年12月31日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进行兵役登记,分别确定其为应服兵役、免服兵役、不得服兵役或缓征。1990年,全县适龄公民25518人,其中应服役20495人,缓服役4311人,免服役597人,不得服役115人。
预备役1955年,实行民兵和预备役两种后备兵役制度,规定年满18~30岁的男性公民和有专业技术特长的女性公民(未参加民兵的),都要进行预备役登记。1956年3月,全县预备役登记32391人,其中复转军人1389人,行政干部1229人,一般公民29669人,有专门技术的女性106人。预备役登记分预备役干部和预备役士兵。1957年1~3月,预备役补充登记2767名。1956~1957年,家发、葛林两乡共训练预备役士兵1123人。1958年,本县首批接收义务兵和志愿兵576人退伍,其中有493人进行了预备役登记。是年,取消预备役登记,组建民兵师,全县有民兵10万余人。
1980年,恢复预备役登记,凡年满18~35岁的男性公民,身体健康,未参加民兵组织的,均为登记对象。18~28岁为一类预备役,29~35岁为二类预备役,技术对口的年龄适当放宽。1981年冬,试行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基干民兵为一类预备役,普通民兵为二类预备役。
1984年,县人武部对全县预备役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普查登记,18~28岁的1006人,29~35岁的1153人。是年,全县服预备役的2176人,其中一类预备役1571人,二类预备役605人。1987年,组建成陆军预备役步兵团和陆军预备役县大队。1990年,全县有一类预备役71081名,二类预备役14766名,共85847名,其中对口专业技术人员1139名。
三、兵员征集
民国以前,应募者自行到招兵处报名入营。应募者大多数为生计无着的贫苦农民或无业游民。
民国22年(1933年),本县第一次征兵。民国25年,征集3388名。民国27年9月征集250名,10月,征集20名。民国28年,征集750名,欠征200名。是年4月,国民党军队四十四师在本县何湾、三里一带强拉壮丁2000人。民国29年起,按“三丁抽一、五丁抽二”的比例,抽签确定应征对象。抽中服役签的壮丁,即被捆绑解送县兵役大队严加看守,接兵部队点名编队强制入营。民国32年,征集1000名。民国33年,征集1752名。
国民党军队的士兵,军训动作稍不符合要求就遭毒打,反抗逃跑动辄被打死、枪毙或活埋。青壮年视服兵役为畏途,逃役者甚多。有钱势者重金贿赂乡、保长,借故缓征或派保丁到处抓壮丁。贫苦农民离家逃匿,以致兵役连年欠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征集任务由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和军分区下达,在冬季或春季进行,时间45天左右。招收飞行学员和特种兵一般在夏季,时间3个月左右。适龄青年踊跃报名参军,新兵征集任务都顺利完成。
1951年抗美援朝,全县有9303名青年报名,其中5983名被批准参加中国人民志愿军。1955年春,征兵671名。1962年夏,征兵182名。1965年征兵580名。1968~1970年分别征兵900名、1420名、951名。1973年冬,征兵100名。1976年春、冬两季征兵共1015名。1979年冬,征兵210名。1981年春,征兵259名。1982年秋,征兵255名。1985年冬,征兵228名。1989年春始,按比例征集非农业户口的适龄青年入伍,其退伍就业实行安置卡制度。是年,征集302名,其中非农业103名,占34.1%。1990年春、冬两季征兵共561名,其中非农业人口135名,占24.1%。
征集兵员的步骤分为:宣传发动,目测初审,体格检查,政治审查,审批定兵,新兵交接。
体格检查。报名的适龄青年先由村、乡目测后,送体检站集中体检。县设体检站,分主检、内、外、五官、检验等科。体检采用单科淘汰制,最后对10%的合格人员进行复查。
政治审查。根据《关于征集兵员政治条件的规定》,由公安、教委、民政等单位抽调人员组成政审组。政审主要由公安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1981年以前,政审的重点是家庭历史,社会关系。1981年以后,着重本人现实表现。政审结果填写《应征公民入伍审查表》。
审批定兵。村选送兵源,乡镇初定,报经县征兵办公室审批,集体定兵,吸收接兵部队干部、乡镇武装部长参加。按照征兵条件,对体检、政审合格,家庭劳力充裕,文化程度高的青年优先批准入伍。为防止不正之风,1990年县征兵领导组制定了八条规定,从县纪委、监察局抽人参加征兵工作。
接兵入伍。1984年以前,每年征兵开始,部队派员来县接兵,协助做好征兵工作,定兵后把新兵接回部队。1985年始,试行地方送兵到部队。1987年,又恢复部队派员到地方接兵。新兵入伍时,县、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单位分别召开欢送会,给新兵披红戴花,场面极其热烈。接兵部队在45天内发现新兵身体不合格,3个月内发现新兵政治不合格,可以退兵。本县没有因政治不合格的退兵。1986~1988年,也没有因身体不合格的退兵,受到市人民政府、军分区的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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