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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机构
警察机构宣统三年(1911年)十月,本县临时新政府成立,始设警察所。民国18年(1929年),设警察局,地址在城内十字街西。民国21年10月,县警察局改为警察科,编制官长7人、长警44人。民国26年,改警察科为警佐室,设于县署,内有警佐、政警队长、侦缉队长3人,警士36人。区署设警科所或巡警办事处,弋江、三里、黄墓3区有巡官。民国30年12月,本县警佐室改为警察队,编制34人,政警长、警长、一等警、二等警、三等警各1人,警士29人,枪支14支、子弹62发。民国36年3月,警察队又改名为警察局,内设司法、总务、行政3个科和督察室、刑警队、拘留所。弋江、三里、黄墓3区设警察所或巡警办事处,共有警官37人、警士66人。
人民公安机构1949年5月下旬,县人民政府始设公安局,局址在西南饭店(现人武部驻地),后移址徐家大屋,在编干警40人(不含公安队、看守班战士),下设调查股、执行股(亦称审讯股)、秘书股、秋浦派出所(所址在徐家大屋)、朝阳派出所(所址在北门大桥南面大砻坊)和弋江、黄墓派出所、公安队、看守班。1950年,增设治安股。“文化大革命”初期,在砸烂“公检法”的口号煽动下,公安机关瘫痪。1967年11月,县公安局被实行军事管制,由人民解放军支左部队取代公检法的职能。1968年10月,成立县革命委员会人民保卫组,与军管组合署办公,内设侦破、治保、审判、秘书小组。1973年4月,恢复公安局,内设政保、治安、预审、秘书4股。1975年,增设内保、刑侦股。1982年,设外事股。1983年,刑侦股改称刑警队。1986年,公安局内设机构改股设科,设秘书科、政保科(即一科,亦称外事科)、内保科(二科)、治安科(三科)、预审科、刑警队。1988年,增设户证科。1990年局机关在编干警75人,内设一科(外事)、二科、三科、秘书科、五科、刑警队、户证科、监察室及主任、纪检员、政治协理员。县局派出机构和二级机构有派出所6处和交警队。
城关派出1949年8月,由县城秋浦、朝阳两个派出所合并建立,在编干警6人。1951年在编干警10人。1958年后,干警3~4人。1990年在编干警13人。任务是维护城关所属地区的社会治安、户口管理。所址设在城关北街。
弋江派出所1949年5月建立,干警4人,1951年7人,1958年后缩编到3人。1969年10月撤销,1973年4月恢复。1990年干警12人,任务是维护弋江镇所属范围的社会治安、户口管理。1989年,以区建所后,管辖弋江区东河、东七、奚滩、蒲桥、石铺、葛林、九连7乡的社会治安,在安全防范、治安管理、打击刑事犯罪工作方面作出了一定的贡献。弋江镇1958年、1959年两年被评为安全镇,公安部、省公安厅、芜湖地区公安处分别赠给了锦旗。1959年5月,该所所长 出席了全国公安检察司法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1959年3月、1960年2月,省公安厅、芜湖地区公安处先后两次在弋江镇召开了有关县、市、本地区各县公安局长、治安股长、派出所长参加的安全防范现场会。
黄墓派出所1949年5月建立,干警3人,1950年11月撤销,1961年恢复,1969年10月撤销,1975年再次恢复。1990年干警11人,主要任务是黄墓街道的户口管理,以及黄墓镇所属范围的社会治安,1989年扩大到黄墓区的社会治安,所址由黄墓街道移至许镇。
三里派出所1989年11月建立,在编干警5人,所址在三里街道。主要任务及范围是负责查处三里镇及烟墩、峨岭、五里乡的治安案件、一般刑事案件和 治安管理。
何湾派出所1989年11月建立,干警5人,所址在何湾。主要任务及范围是何湾、丫山、绿岭、戴镇乡的治安案件、一般刑事案件、治安管理。
工山派出所1990年4月建立,干警6人,所址在工山山头张。主要任务担负工山、桂山、家发、麻桥4乡的治安案件、一般刑事案件的查处工作。
县公安局交通警察队1987年11月建立,队址在城郊芜南路口,干警20人,下设车辆管理所,并在城关、弋江、三里设立3个中队和石铺设交通检查站。主要任务是对各种车辆及驾驶人员的管理、安全宣传教育及事故处理等工作。
二、治安管理
治安组织民国以前,本县治安工作由县尉管理。民国期间,分别由民国县政府设立的警察局、警佐室、警察队管理。
解放后,城乡治安工作由基层群众治安组织协助县公安局进行管理。1949年底,在城厢、弋江、黄墓等集镇建立10个治安委员会、20个治安小组,治安人员232人。1952年,全县城乡普遍建立健全保卫组织,企事业单位配备保卫员,其任务是协助公安局防匪剿匪、肃清反革命、保卫社会治安和破案。1954年9月,首次召开全县治安防奸模范代表大会,评出不同类型的模范个人26名,先进治保集体16个,表彰了治保组织在保卫粮食统购统销、合作化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在安全防范以及对“四类”分子监督、评审工作中做出的突出成绩。1959年,弋江治保组织被评为全国先进单位,为全省的安全镇,省、地先后在弋江镇召开现场会。1979年12月,根据中共中央文件精神,举办了为期5天的全县治保主任训练班,同时对全县198个生产队、街道的治保组织,按照“缺者补,蜕者换,无者建”的原则,进行全面整顿。1983年,对全县245个治保委员会作了一次评定,工作做得好的有93个。东塘乡治保委员会在1983年主动协助乡、村干部同全乡各行政村和自然村订立乡规民约,并得到县政府的好评,被转发至各乡镇,不少乡、镇进行了仿效。
清查登记1949年5月至1953年5月,对反动党、团、军、警、宪、特人员进行登记审查。县建立总登记处,设讯问、报到、登记、审讯、指导5个股。县长兼任总登记处主任,公安局长兼副主任,县主要街道和各区建立了分处。县人民政府发出布告,宣传党和政府的政策,清除登记对象的思想顾虑,号召群众检举揭发反动党、团、军、政、警、宪、特人员。镇压反革命解放初期,本县反革命活动极为猖獗,一些反动党团骨干、特务、土匪、反动会道门头子和反动军政官吏互相勾结,搜罗社会渣滓,成立“盟军反共独立第一团、第二团”、“国防部皖南反共工作团”等反革命武装组织,阴谋袭击区乡人民政府、杀害干部、抢劫财物、颠覆新生的人民政权。根据政务院和最高人民法院1950年7月23日发布的《关于镇压反革命活动的指示》,在县委和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采取专门机关与群众运动相结合的办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对罪大恶极又抗拒交待,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反革命分子,坚决镇压;对一般的反革命分子,遵照政策给予相应的处理,并缴获了一批枪支、弹药,有效地保卫了土地改革成果和生产建设,巩固了人民政权。
取缔反动会道门1950~1954年,在镇压反革命的同时,开展取缔反动会道门工作。本县反动会道门有大刀会、同善社、先天道、一贯道等,共有会道成员1020人,会徒2万余人,其中暗藏着一批反动党团骨干分子。他们为了颠覆人民政权到处造谣破坏、骗取钱财、奸污妇女、残害人民,有的公开与共产党和人民为敌,大刀会部分人还加入了“铲共团”。县人民政府分别采取取缔或解散,对极恶为首分子坚决惩办。1957年,先天道继续活动,道首达29人,被依法取缔,逮捕道首2人。
禁毒禁赌禁娼民国3年(1914年),县设禁烟所,布告民众抓烟贩、封烟馆、捕捉“烟鬼”,对重新吸毒者处以极刑。民国22~30年,县长晏成骥患痔疮,以烟代药,县长王建伍带头吸鸦片烟。本县被日军侵占后,日军推行“毒化”政策,允许农民大肆种植罂粟,开设烟馆,公开吸毒,官富与地痞流氓相互勾结,贩卖烟土,设土膏栈、烟土公司。弋江胜康号、黄墓美记号、童村街、三里店、马家园、奚滩等地都有烟土销售,城乡吸毒者达3000余人。因吸毒卖儿卖女、家破人亡者其惨状不忍目睹。民国35年,民国县政府一面宣令禁烟,查封烟馆、土膏栈,一面又批准土膏店领照交税后可出售烟土,禁烟收效甚微。解放后,人民政府开展群众性肃毒禁烟活动 ,禁止种植罂粟,禁止贩毒和吸毒。1951年12月,查处烟案37起,取缔烟馆20户,有50余人经教育后停止吸毒,为首分子抓获并判刑2人。此后,种植罂粟、吸鸦片销声匿迹。
赌博是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痼疾。解放前,本县城乡赌风盛行,时有文武场之称:“武场”即牌九、单双、四门宝,“文场”是麻将、纸牌、校花、十符子。每逢节日和阴雨天,参赌人员更多,没日没夜,好赌的人输了扳本,越扳越输,输极了便抢、偷、卖儿卖女卖妻。民国政府有时大喊“禁赌”,但无禁赌行动,赌风不减。解放初,常赌客、老赌棍恶习不改,重操旧业,聚赌肇事。县公安局根据省人民政府文件精神,发出布告,取缔赌场,没收赌具,扣审赌棍,共查处屡教不改的93人,基本刹住了赌风。1963年6月,县公安局查获一起制造赌具案,对犯罪分子依法惩办。“文化大革命”期间,由于无政府主义思潮泛滥,赌风抬头。1983~1988年,省、市、县人民政府连续发布禁赌通告,县公安局全力以赴狠刹赌风,全县共有296人因赌博而受到罚款和行政拘留,其中罚款140人,行政拘留151人,有5人送劳教所,有效地遏制了赌风抬头之势。
民国26~38年,本县只有暗娼,系称“半边门”、“土娼”。芜湖的妓女亦常来县城东美、东南、维新等旅馆落脚并且招引嫖客,弹唱、陪酒、陪宿。至于那些低级暗娼多有家室,散居后街小巷,因生计所迫,瞒着丈夫,隐进旅馆陪宿旅客。解放后,人民政府严禁卖淫,取缔娼妓,经教育嫁夫从良。1979年后,少数个体旅店图谋生财之道,容留卖淫,加之个别女青年唯利是图,嫖娼时有出现。公安机关集中力量重点打击,至1990年底,共破获卖淫、嫖娼案件8起,使这一社会丑恶现象得到遏制。
公路治安管理解放前,途经本县仅有两条公路,一条是芜湖至泾县,一条是芜湖至青阳,且本县无汽车。1951年7月,县成立公路管理站,处理交通事故、清理路障、管理道路。保护标志一般由县公路站路政管理负责,重大交通事故和交通上的民事纠纷由县公安局治安股 派人配合处理。1976年3月,公安机关指派一名同志专门从事交通管理工作。1978年,公安局转发公安部《关于自行车管理的通知》,对本县的7000余辆自行车进行管理,打钢印、发证照。1989年,重新对12万辆自行车进行了登记。1987年7月1日,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我省道路交通管理体制的通知》精神,县成立公安交警队,交通监管部门所有的编制人员划归公安机关,负责交通道路事故处理、路障清理、安全教育、查处违章等工作。
附:交通事故案例选介
1960年10月22日15时30分,有省直属车队第六队驾驶员周某,男,22岁,驾驶260033号车,从芜湖装运水泥至南陵,行驶到芜青线61K+400m即本县家发公社马山嘴附近处,由于思想麻痹,违章操作,撞压王某(女,6岁,茶林大队13生产队人),当场致死,该驾驶员被拘留,后依法判刑,注销驾驶执照。
1989年7月18日15时10分,宣城地区建安公司车队驾驶员开安徽03/03839号东风牌大型货车,由安庆返回芜湖,途经318线363K+800m处,与相对行驶的安徽03/70343号简易三轮车交会时,两车相刮擦,致三轮车上的6名乘客,右侧3人死亡,左侧3人轻伤,三轮车翻入左侧稻田,该驾驶员被依法判刑,注销驾驶执照。
1952~1990年交通事故统计表
表1—1

水上治安管理解放前,水上治安实行保甲制,由码头公会、船业公会管理。1950年,县公安局在城厢、弋江设立派出所兼水上治安,民警3人。1953年6月,根据中共芜湖地委水上民主改革会议精神,县成立民船工作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并抽调20名干部分赴城关港和弋江码头,改革民间运输业。重点是开展肃反工作,对水上9名反革命分子均依法处理,还挖出外地迁来的匪首罗维民。是年秋,顺利完成了对33条船只,1116人的水上民主改革工作。1956年4月1日,城关、弋江、黄墓成立了3个木帆船低级水运合作社,各社都有兼职保卫干部。1958年,全县3个水运社合并为一个水陆联营高级合作社,社内一名副主任分管治安保卫工作。1979年8月14日,水运合作社改为航运公司,内设保卫股,配备专职保卫干部。至1990年,业务归公安局二科(内保)指导。1988年底~1990年秋,弋江派出所除继续领导水上治保工作外,还抽部分公安干警和联防队组成6人小分队,负责水上治安联防工作,加强水上治安管理。
特种行业管理1950年,县公安局加强对特种行业管理,确定旅店(社)、茶酒馆、饭店、戏院、印刷、刻字、拍卖等行业共140家作为管理对象,开展全面清查整顿登记后,确定137家作为管理对象。1978年,对特种行业的管理范围作了新的规定,旅店业、旧货业、印铸、刻字业、修理业属特种管理行业,重点是旅店业、刻字业和废旧品收购业。1984年3月,县公安局配合芜湖市公安局查获一起在本县化名“陈平”私刻公章的重大诈骗案,追回诈骗款1.4万元。1985年,公安部颁发了《关于改革和加强特种行业管理工作的通知》,调整了特种行业管理范围,列为特种行业管理的主要对象是旅馆业、刻字业、废旧金属收购和信托寄卖行业。对特种行业管理方法是经常教育,不断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1988年9月,县公安局对全县国营、集体和个体旅店业118名负责人进行培训,并开始实行旅客登记送检制度。1990年6月,成立县废旧物资收购管理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由公安、工商、供销、交通等部门抽人办公。7月,芜湖市政法委在本县召开由芜湖县、繁昌县、南陵县、芜湖市郊区参加的金属品收购市场管理现场会。至1990年底,属特种行业管理的废旧金属收购站(点)141家,旅店业138家,刻字业12家,印刷业13家,寄售行1家,共305家。其间,查获违法犯罪8起,治安拘留6人,罚款200元以下8人。
三、户籍管理
清乾隆五十九年(1794年),县颁布城镇乡村调查户口章程,由各图派员登记,每户姓名、籍贯、性别、年龄,有无笃废疾病,田粮花户,妇婢雇工,逐一填注。民国时期,由警察局户籍警依照保甲制度掌管,每户出生死亡,迁入迁出制表贴于室内,均由保公所办理。民国29年(1940年),本县推行“五户连环”制度。解放后,公安局建立新的户籍管理制度。1950年9月,在县城、弋江两镇派出所建立了常住、暂住、迁出、迁入、出生、死亡和变更等项户口管理制度,并编排了门户牌;在农村由乡公安员配合民兵进行户口登记,执行迁移介绍信制度;在水上由派出所结合水上治安员进行船舶户口登记,建立水上户口管理制度。1951年8月,成立户口调查委员会,对城镇进行了一次户口调查工作,并将门户牌户口段重新进行编排与划分。1953年,结合全国人口普查,清理整顿了户口。1955年1月13日,开始在农村建立户口登记制度,对迁出、迁入、出生、死亡的户口进行登记。1956~1957年,全县开展了户口整顿工作,对城镇居民重新换发了户口簿册,在农村也建立了户口簿。195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发布后,全县建立统一的户口管理制度。1960年5月,全县进行户口整顿。1964年、1982年的两次人口普查,分别进行户口整顿,户口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1987年3月,县成立颁发居民身份证领导组,下设办公室,抽调工作人员1746人(其中公安干警45人),集资32.6万元,出动宣传车20次,张贴宣传标语5000余条。1989年10月1日起,实行查阅居民身份证32.68万人,发证率占应发证人数35.83万人的91.2%。县公安局副局长、县颁证办公室主任谢玉华在颁发居民身份证工作中,成绩显著,受国家公安部表彰,并获荣誉证书。
四、消防
清代,城区以民间自发组织的打更来防火防盗。民国5年(1916年),由商界和地方绅士筹款,购置了“水龙”等简易消防设备,并建立了第一个消防组织——水龙局(救火会)。城区设有5个消防组织,弋江、三里、黄墓等地也有同样的消防组织。每年的端午节进行消防器材的保养、试用和维修,时称“洗龙”。1950年,县公安局将各地的水龙局改组,设1个大队、4个小队、18个分队,有队员431名,干部66名,添置了一批消防设备。1959年,配备1台4.4千瓦的机动消防泵。同年,为防止山林起火,成立了县林业防火指挥部。1970年1月,县成立消防班,编制7人,购置了水罐汽车1辆,属部队军事编制。1974年5月,公安消防中队成立,属县公安局和上级消防组织双重领导。在城区铺设下水管、安了消防栓。1980年,县防火安全委员会成立,有成员18人。1981年,新建消防营房。1985年,消防队被编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1987年6月,县公安局增设消防科。1990年,县消防队、消防科在编18人。县商业局、县供销社、县石油公司、县粮食局、县农资公司、奚滩轧花厂、丫山林场、戴公山林场均成立专职消防队,队员117人。年底,全县有消防水罐车2辆,消防指挥车(北京吉普)1辆,机动消防泵11台及其它各种消防器材。
附:火灾案例选介
1958年6月2日凌晨2时30分,奚滩乡新光二社第4小队突然起火,无人发觉,户主孙世茂想拉门呼叫,不料门已被反扣,后烧成重伤破窗而出,其妻与4个子女被当场烧死,另烧死耕牛1头,被烧物品折款达1700余元。后经查实,系该社潘世成为泄私愤放火所致,纵火犯潘世成被依法处决。
1964年12月17日下午,弋江公社蒲东大队瓦屋程生产队社员程斯海家发生火灾,不到40分钟,全队13户人家有10户被烧,37间房屋毁于一旦,稻子1.05万公斤和被条、蚊帐、大小农具等全部化为灰烬,被烧损失达2万余元。起因是程妻于下午3时许烧饭时离开锅灶,失去照应引起火灾。
1979年6月1日下午5时许,弋江镇东河街居民梁有根因违反用电制度,私自乱接电灯,引起自家房屋着火,梁侥幸自救,因是草房火势渐猛,等消防队和群众闻讯赶到,已是一片火海,有37户被烧,经济损失3万余元。
1985年12月13日晚8时许,县农资公司知青门市部及毗邻鞋帽厂居民家发生火灾,火势凶猛,消防队接到报警后迅速赶赴现场,采取“先控制,后消灭”的方法,利用火场左右50米和100米外的两只消防栓,加压向火场供水,控制了火势蔓延。市消防大队及繁昌、泾县消防中队派消防车前来增援,3个多小时将大火扑灭。
1990年6月19日下午19点35分,坐落在石铺乡新塘村的县农药厂盛装氯气罐的阀门漏气,大量的有毒气体在弥漫扩散。县消防队出动消防战备车、消防指挥车和15名消防队员,在无防毒面具的情况下,一面铺设水带,用喷雾水枪向厂房喷打水稀释氯气,缓解氯气扩散;一面用湿毛巾捂住嘴鼻冲进车间,找到漏气阀门,控制了氯气弥散势头,在芜湖市消防支队技术人员的协助下,晚22时许,排除了险情,保障了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若干年份火灾情况统计表
表1—2


五、对“四类”分子管制改造
1951年,为保证土地改革工作顺利进行,对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管制工作在全县铺开,经济上实行与社员同工同酬,同等对待;政治上实行监督改造,使其逐步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对一些不思改悔者由司法机关判决行政管制,对被管制者进行训话,规定汇报改造、请假销假制度。1952年,按照公安部管制反革命条例,对管制工作进行检查整顿,在整顿中撤管一批。1953年,按照省公安厅《关于整顿管制工作的指示》,对管制工作进行了全面整顿。原经县公安局批准和法院判决管制的占全县总人口的2.8‰,经过整顿降至1.6‰,基本上克服了过去管制中的扩大化现象。1956年,根据《农业发展纲要》第四、五两条规定,开展了对地、富、反入社规划工作,经规划评审后分为三类:第一类吸收入社,改变成份,称为社员;第二类允许入社,被评为候补社员,暂不改变成份;第三类由农业社管制生产。1957年,县委批转了县委政法部《关于当前农村对地、富、反开展批判斗争戴高帽子批准权限的意见》,规定了县公安局不再掌握批准管制权力,批准管制权下放到区、乡。同年9月,全面开展反右派斗争,到1958年底基本结束。此后,原受管制的“四类”分子增为“五类”分子,即地主、富农、反革命、坏分子、右派分子。1959年,县公安局抽出14名干警参加整社工作,重点是对全县6201名“五类”分子进行评审,被评为正式社员1234名,非正式社员1574名,监督劳动3393名。此后,每年评审一次,同时撤销一些管制对象。
“文化大革命”期间,于1969年将管制对象由原来的5种扩大到9种,即叛徒、特务、死不改悔的走资派、现行反革命和没有改造好的地、富、反、坏、右分子。1979年,根据中共中央文件和省委通知,认真开展对“四类”分子的清理评审工作。首先将通过群众的评审摘帽和纠错材料,由公社党委研究审定,报经县革委会办理摘帽和纠正手续,发给摘帽和纠正通知书。评审结束后,以大队为单位召开群众大会,公布评审结果,同时张榜公布摘帽和纠正人员名单。经过这次清理评审,绝大多数人员摘掉了帽子,并纠正了错戴帽子的问题,同时又撤销了一部分人的管制,继续戴帽监管的有28人。1983年,根据公安部《关于给现存四类分子一律摘帽的通知》,对尚戴帽的28名四类分子全部摘帽,至此,对四类分子管制改造工作全部结束。
六、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
1958年,公安局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的方针,对杀人、放火、爆炸、投毒、强奸、抢劫、重大盗窃等7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予以从重从快坚决打击,有力地震慑犯罪分子。1966~1976年,无政府主义思潮泛滥,对刑事犯罪分子的斗争受到严重干扰。1980年,贯彻全国治安座谈会议精神,对社会治安进行全面综合治理,建立帮教小组,开展对失足的青少年思想挽救工作,同时建立城关14人的治安巡逻队,加强防护。是年,公安局刑侦股长肖世旺在侦破刑事大案中,荣立一等功,国家公安部颁发了荣誉奖章和证书。1983年,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和“三年为期”的总战略部署及“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的方针。8月,本县开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第一个战役。1984年1~9月,开展第二、第三两个战役。1985年底,开展反盗窃,打流窜犯,反扒窃,打流氓滋扰的斗争。1986年10月,开展了反盗窃专项斗争,破获盗窃案件43起,缴获脏款及脏物折款合计9300元。至1987年,共捣毁犯罪团伙37个,成员196人,缴获各种凶器333件。1987年3月,根据芜湖市公安局统一部署,开展了“反扒窃、打流氓滋扰”专项斗争,历时50天,破获扒盗窃案件65起,查处流氓滋扰案件19起,挖出团伙2个,收缴赃物折款3800元。1989年4月,根据中央政法领导小组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集中打击流窜犯统一行动的战略部署,立即开展了调查摸底工作,于7月13 ~15日集中搜捕,抓获一批违法犯罪分子,破获刑事案件49起,缴获赃款赃物折款2.41万元。1990年上半年,根据芜湖市公安局统一部署,又集中力量开展了打击抢劫、盗窃、扒窃活动的专项斗争,共破获各类刑事案件106起,缴获赃款及赃物折款1.3万元。
七、重要治安活动纪实
1956年3月17~19日,阴雨连绵,地处泾、青两县交界的大格乡部分农业生产社在泡早稻种,为防止稻种霉烂,大格乡政府于3月25日上午召开老农座谈会,研究预防措施。即日下午,泾县和本县群众传说大格乡政府召开“老龙”会,随后又有人传说大格乡下雨打雷打下一条龙,以讹传讹,绘声绘色,越传越奇,前往大格乡观看的有成千上万人。县公安局派出3人工作组,前往实地进行调查,召开各种形式会议,将调查的真相公布于众,教育群众不信谣,不传谣,很快制止了谣言的蔓延。
1963年3月6日上午,麻桥公社石锋大队召开党支部和管委联席会议,到会11人。是日11时许,大队部发生爆炸,炸死6人、炸伤12人,炸毁瓦房5间,粮食、化肥、农具烧毁。公安局及时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在县委统一组织下,一面抢救伤员,一面调查原因。经查证,大队部一幢七间瓦房的楼上存放307公斤硝药装在缸内未加盖,这天上午大队医生和炊事员到厨房烧饭,当时风力过大,从烟囱飞出火星钻进瓦缝落在硝药缸内,引起爆炸事件。
1983年3月3日,五里公社上港大队吴某之妻用农药拌米撤在自家田头。5日,沈家2只母鸡被毒死,沈妻要吴妻赔偿,双方发生争吵。吴某也责怪其妻不该这样做,吴妻一气之下,于当晚8时左右服毒,经抢救无效而死亡。7日,吴妻亲属将尸体抬到沈家。县公安局获悉派去5名干警调解,沈家承担安葬费480元,吴家负责在3月10日上午安葬死者。10日上午,吴家将棺材抬到墓地,沈家个别亲属对死者进行讽刺挖苦,触怒了死者亲属和部分群众。棺材再次被抬至沈家,并砸坏沈家的家具,使沈家损失数千元。县公安局1名副局长带4名干警在社队干部协助下再次处理,公安局副局长遭到围攻、谩骂、殴打,事态扩大,停尸至14日,围观群众万余人次。15日,县委副书记、县长曹中山和行署公安处长贾泽民及公安干警、武警共50多人到现场处理,强行将死者安葬,并逮捕为首肇事者2人,拘留3人,事态平息。
八、看守、劳改
看守清光绪十五年(1889年),本县始建自新所、监狱。民国36年(1947年)6月,自新所改称看守所,附设监狱,编制有所长兼监长、医师、作业导师、看守队员。1949年5月,县人民法院设看守所,县公安局设看守班。看守所只羁押刑事拘留和逮捕未决犯,待法院判决后或劳教审批后,全部送往劳改、劳教单位去劳动改造。1950年,公安局看守所与人民法院看守所合并,所址在县人民政府大院内。是年,县人民政府拨款重修监所,改善卫生环境,看守任务由中国人民公安部队南陵县队担负,隶属芜当专员公署武装科和县公安局双重领导。1952年上半年,南陵县队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陵县公安中队,看守任务不变。1955年7月,县公安中队改称为县民警中队,划归地方建制。1956年,看守、预审合署办公。看守所移址徐宝庆堂(今陵阳街),内有大号5间、小号8间、厨房、医务室、浴室。在押犯人可阅读《新生报》。看守所设所长、管教干事,看守任务由公安民警担负。1962年1月,看守任务改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南陵县中队担负。1963年1月,县中队改属中国人民公安部队。1966年7月,县中队改属中国人民解放军编制,隶属县人民武装部。1970年9月25日凌晨3时左右,看守所在押现行反革命、惯窃犯查大中,挖洞跳墙越狱逃跑,至下午在五里公社上港大队三门章村抓获归案,于1972年1月28日判处死刑,2月10日处决。1975年12月,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陵县中队改编为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南陵县中队,隶属县公安局领导。1979年,成立县行政拘留所,与县看守所同在一处。看守所设所长1人,副所长1人,聘请炊事员3人。是年,看守所被芜湖地区公安处评为先进所。1980年1月,省公安厅拨款11.5万元,新建看守所。1982年6月,担负看守任务的县武警中队,属芜湖市武警支队领导。看守所设正副所长、会计、管教干事,聘请医生1人。是年,看守工作受芜湖市人民政府嘉奖。1987年,看守所与行政拘留所分设,在押犯人与被拘留人员分关。1988年,监所管理工作被省公安厅评为安全无事故所。
1990年,县看守所设所长、副所长、副指导员、管教干事、会计、炊事员若干人,聘请医生1人,内有活动场地2500平方米、浴室(配淋浴)、厨房、公共厕所、医务室,饮用自来水。安全防范看守所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正班2人,副班2人,分工明确,交接班清楚。对人犯的收押、提审、放风、放茅、押解以及去医院看病都有专人监护。对重点在押犯实行重点看管,对进出人犯以及物资严格检查,监房定期检查。
思想教育看守所定期利用广播对押犯进行以认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集体教育,对人犯进行个别谈话教育,谈话有提纲,有笔录,让人犯写心得,讲认识,为人犯订购报纸、刊物和文化书籍,增长他们的法律知识和文化知识。
生活卫生管理看守所按国家规定的伙食标准让押犯吃足定量,吃热、吃熟、卫生,开水满足供应,不克扣一两粮,不挪用一分钱,伙食账目清楚。1990年,监所工作被芜湖市公安局评为第一名。
劳改1951年,县公安局设立劳改股,下辖4个中队,建立了高桥、泉安、桂月、戴公等农场,共有水田260亩,旱地60亩,并先后在城内市桥头方德斋屋(今南陵师范院内)开办了袜厂,北门创办了砻坊。至1953年底,因劳改犯减少,撤销农场,只留机器砻坊一座(即机米厂),以生产加工大米为主。同年11月,审讯股与劳改股合并为执行股。1956年底,机米厂移交给粮食部门。1958年3月17日,成立县公安局戴公山劳改采矿大队,同时建立了炼铁厂和泾县炼焦厂。1959年5月27日,撤销县劳改队。
在劳动改造罪犯活动中,本县采取“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的方针,对犯人在劳动、生活、纪律、卫生方面建立健全了规章制度和学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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