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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流通货币
旧时通用货币清末,本县流通的清银元有光绪元宝、宣统龙洋,面额为壹圆,还有与银币配套的银辅币,亦称银角子,有半圆、贰角、壹角等;晚清纸币主要有清代银行发行的银两、银元兑换券。流通的外国银元主要有本洋、马剑洋、站人洋、日本龙洋、安南银元等,每枚重为库平7钱2分到8钱之间不等。辛亥革命后,本县流通的主要有铸有袁世凯头像、孙中山头像、帆船的银元,与银元同期流通的还有铜元。民国初年,本县流通的纸币有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南银行、中国实业银行等发行的银元票,中央、中国银行发行的银角票。民国13年(1924年),本县流通的铜元主要为安徽10文。民国24年,国民政府禁止使用银币,规定以中央、中国、交通、农业银行发行的纸币为法定货币,称法币。民国25年,发行安徽地方银行印制的钞票,壹圆券以下券别由省地方银行发行并限于省内使用,券面有壹圆、伍角、贰角、壹角、伍分、壹分6种。民国29年,大面额法币充斥市场,辅币不足,本县谢家坝和俞家埠商店自制壹分、伍分流通券及筹码代替铜元流通。民国30年,南京汪伪政府中央储备银行成立并发行中央储备银行券,与法币同时在本县沦陷区流通,1元中储券折合法币2元。民国31年,中央银行在发行法币的同时,又发行关金券,与法币并行流通。1元关金券折合法币20元。同年8月,停止使用铜元。民国34年,福建百城印务局所印酱色小型500圆,中国、中央、交通、农业4家银行发行所发行代现流通之本票在本县流通,县内一些商人或拒绝收受,或托词无法找零而消极抵制。民国37年8月19日,民国政府颁布《财政经济紧急处分命令》,规定以金元为单位,发行金圆券,以金元券1元折合法币300万元的比率收兑法币。民国38年,金圆券极度贬值,本县黑市每两黄金兑金圆券900亿元,一块银元兑换金圆券16亿元。同期,本县商会发行临时流通券,面值有壹圆、伍角2种。普通民众则以物易物,一般以大米为媒介。根据地货币民国33年(1944年),中共皖南地委和皖南专员公署成立,下设财政经济分处,皖南专署财政分处本票在本县亦有发行。解放后,由人民银行兑付,本票法币1元折合旧人民币92元。时在戴汇区使用大江币、淮南币数量不多,比价为每元大江币折合淮南币50元,每元大江币可购大米13公斤。在麻桥区大工乡1元大江币可买米11.5公斤。在奎湖镇附近游击区,使用的货币有大江币、北海币、华中币等,民国34年,大江币10元可购大米81公斤。
人民币1994年4月本县解放后,市面上第一次出现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货币,面额为伍拾元。6月,中国人民银行南陵县支行成立后,在县内正式发行人民币,并以1∶10000的比率短时间收兑金圆券。当时,人民币受票券不足等条件限制,市场交易大都以金银与华中币、北海币同时流通,经禁止金银逐渐退出流通市场,华中币、北海币亦逐步减少,人民币始占领流通市场。至1951年10月,有11种面额票券在市场流通。1953年12月,发行的第一套人民币券别有1圆、5圆、10圆、20圆、50圆、100圆、200圆、500圆、1000圆、5000圆、10000圆、50000圆等12种62个版别。1955年2月21日,国务院发布《关于发行新版人民币和收回现行人民币的命令》,并于3月1日起发行新版人民币,同时以1∶10000的比率收回旧币,当天发行的有壹分、贰分、伍分、壹角、贰角、伍角、壹圆、贰圆、叁圆和伍圆10种。是年6月底,全县收回旧币834.4万元。1957年12月1日发行拾圆券1种,同时发行壹分、贰分、伍分3种金属币,与纸分币等值混合流通。1961年3月25日和1962年4月20日,分别发行黑色壹圆券和棕色伍圆券。1964年4月1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关于收回三种人民币票券的通告》,自1964年4月15日开始,限期收回苏联代印的1953年版叁圆、伍圆、拾圆券,5月15日停止流通使用和收兑。1962年4月2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第三套人民币,与1955年发行的人民币在市场等值流通。至1980年4月15日,经过18年的逐步调整、更换,共陆续收回1955年发行的人民币10种(除6种纸、硬分币),陆续发行第三套人民币拾圆券、伍圆券、贰圆券各1种,壹圆券(币)、伍角券(币)、贰角券(币)各2种,壹角券(币)4种。1987年4月27日,发行第四套人民币,与第三套人民币等值流通,有壹角、贰角、伍角、壹圆、伍圆、拾圆、伍拾圆、壹佰圆8个券别。
1984年10月~1990年8月,发行各种纪念币9套14枚,其中有建国35周年纪念币1套3枚;西藏自治区成立20周年纪念币1套1枚(在西藏发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成立30周年纪念币1套1枚(在新疆发行);1986年国际和平年纪念币1套1枚;内蒙古自治区成立40周年纪念币1套1枚(以上面值均为壹圆);全国第六届运动会纪念币1套3枚(面值为壹角);中国人民银行建行40周年纪念币1套1枚;建国40周年纪念币1套1枚;北京十一届亚运会纪念币1套2枚(以上面值均为壹圆)。纪念币发行数量不多,大都被收藏,市面没有流通。
二、现金管理1950年6月起,本县开始对各机关单位经费进行管理,年底,20个应管单位中的19个在银行开户。1951年3月,在开户的35个应管单位中,规定库存限额的15个,不留库存的9个,未规定库存者11个,核定库存限额最高的为350元。1953年,重新核定并调整了单位库存限额。1954年,现金管理扩大到手工业、公私合营企业、农业生产合作社等。核定现金库存限额,统一规定30元为结算起点,各单位之间经济往来必须通过银行转帐结算。1958年8月1日起,为便于单位现金保管和节约现金使用,规定存折户支款不受起点限制,现金支票改以10元为起点,1959年9月,改以30元为起点。至1961年3月底,全县有2763个单位实行现金管理。1962年9月,停止对农村生产队实行现金管理。1963年,各单位提取备用金时,规定检送已支付的单据,加盖“银行核讫”戳记,以防再送审查套取现金。1965年规定,单位一般可保留5~10天的零星开支所需现金,机关团体企事业之间的往来收支在30元以下的用现金支付,3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用现金或转帐,由支付单位自行选择。1975年,全县始对农村实行现金管理,并对现金管理单位实行现金收支登记簿制度。1980年后,随着集市贸易的开放,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的实行,集体、个体经营的发展,现金管理的范围亦随之扩大。1986年,对大额现金支付加强审查登记工作。1988年10月1日,对单位实行现金管理卡制度,到1990年底,全县领取现金管理卡的单位有777个。
1960年,本县开始实行工资基金管理。1964年,制定工资领发证和发薪花名册制度。1972年1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银行根据劳动人事部门的核定数(包括追加数)监督支付。1986年,县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县劳动局联合发出《关于加强新办集体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对新办单位开户银行根据劳动服务公司的核批数予以监督支付。
三、金银管理及收兑
1949年6月,县人民银行成立,按照人民银行总行、华东区军政委员会的指示,取缔金银流通,对城内首饰业,逐步安排停业或转行业,金银收兑实行挂牌。1949年,收兑黄金192.36钱,白银43.02钱,银元5263枚。1958~1960年,群众响应国家“工业投资”的号召,出售了相当数量的金银,银行收兑金银数量较大。此后,除银元尚有少量收兑外,金银收兑业务一直较少。1963年,对黑市银器、首饰等进行打击,金银饰品全部按国家牌价收兑,是年收兑金银净重4650克。1985年,县工商银行设立黄金首饰门市部,并核准县百货公司为金饰品专营点。1986年,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分设时停业。桂山乡金矿所产黄金,因技术条件限制,全部由人民银行芜湖市分行代收。
对有关行业所需金银,根据需要按计划配售。自1986年以来,对木材加工业所需银焊片配售,每年都在2000克左右。
1953~1990年货币投放回笼统计表
表1—1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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