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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体制
解放前,本县未专设县级水利管理机构。
1950年4月县水利委员会成立,主管全县农田水利建设和参与县防汛抗旱排涝指挥部领导的抗灾斗争。1954年8月置县水利科。1957年8月成立县农林水利局。1959年5月,农林水利分开,改称县水利电力局。1963年9月复称县水电科。1969年11月至1971年6月,水电科、供电所、县水利工程队合并,成立县水电管理站。1971年6月改称县水利电力局。1984年2月,改称县水利局,为全县水利主管机构,负责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利工程的勘察、规划、设计与建设;参与县防 汛抗旱指挥部领导下的抗灾斗争,协助乡、镇管好用好水利工程实施。1988年3月,增设水电工程开发公司,开展多种经营,1990年4月撤销。
1990年,水利局辖水利勘察设计室、机电排灌管理站两个二级机构,内设政秘、财务器材、工程 管理、多种经营4个股,局机关干部职工共50人,其中高级工程师2人,工程师7人,助理工程师6人,技术员7人。
局下辖工程管理机构,有柏山渠灌区管理处、弋江大堤管理委员会、下林都圩管理委员会及下林都电力排灌站、胜利塘电力灌溉站,均属全民水利事业单位,共有干部职工57人,其中高级工程师1人、助理工程师2人、技术员2人,其行政管理 经费主要来源于征收水、圩费,1986年起,县财政每年给予50%补助(不含柏山渠)。当年设置黄墓、弋江两区水利管理站,从事农田水利工作。行政由区、乡领导,业务在水利局指导下开展工作。
太丰、上林都、东七、西七、东塘5个万亩以上大圩,均成立管理委员会,设主任、工程、会计等管理人员3~5人,在乡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堤防建设、防汛、管理工作,属乡办集体单位,经费来源于征收圩费。万亩以下堤防,由村委会领导,成立管理委员会,管理人员2~3人,管理经费,来源于圩费征收。
小〔一〕型水库,设水库管理所,皆属集体单位,管理人员2~3人,负责水位观测、调度运行、工程管理。石峰、杨村湖、红旗3座跨村委会水库,属乡领导;燕山、万水两水库各受益一个村委会,由村委会领导,经费来源于征收水费。
小〔二〕型水库,属村委会领导,未设专管机构,由村委会确定一名村干部兼管,水库调度运行,有专人负责,管理经费来源于征收水费或按受益田亩,由村委会统一筹集。
机电排灌站,除下林都、胜利塘两座排灌站属全民单位外,其余排灌站都是乡村两级集体单位,一般设站长、会计、司机,或根据排灌站规模而配备。万亩以上圩口排涝站,由所在乡水利委员会领导,统一征收水、电、圩费;下林都圩所有排涝站,由下林都水利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按统一标准收水、电、圩费,分项拨给乡镇水利管理站,包干使用。
二、柏山渠管理
柏山渠机构1953年4月26日设立芜湖专区柏山渠灌溉工程管理委员会及安徽省芜湖专区柏山渠灌溉工程管理处,负责行政领导与掌握合理负担水费征收。干部职工36人。1956年11月,管理机构下放,芜湖专区柏山渠灌溉工程管理处改为县柏山渠灌溉工程管理处。1958年兴建柏山渠水泥厂、柏山渠草织厂,有干部27人,其中技干10人。1959年4月,管理机构再度下放,改为弋江人民公社柏山渠灌溉工程管理所。1961年10月因变更行政区划,又改称县弋江区灌溉管理所,有干部12人。1963年3月,体制变更,改称县柏山渠灌溉工程管理所。1963年11月14日恢复柏山渠灌溉工程管理委员会和县柏山渠灌溉工程管理处,有干部15人。1964年3月,县柏山渠灌溉工程管理处改称县柏山渠灌区管理处,恢复柏山渠受益区群众代表大会制度。至1990年4月,有干部、职工31人,其中:高级工程师1人,助理工程师2人,技术员2人。下属单位有第一、二、三、四、五、六共6个管理段及总干渠管理站、多种经营股、水泥预制厂、建筑工程队、黄砂经营站 、林场、茶场和商店门市部。
1990年底,柏山渠与弋江大堤合并,实行统一领导,人员统一安排,经费物资统一管理,分项目记帐,其原机构级别、编制单位性质、经营供给渠道不变。柏山渠管理段管理所属地区圩堤段,孤峰河、南湾日常管理工作属总干渠管理。
灌溉工程管理1953年,逐步健全完整的专管与群众相结合的管理系统和各项规章制度。50年代后期,受“共产风”影响,体制下放,工程失修,管理组织流于形式,工程效益下降。1964年经过清查整顿,管理工作恢复。6月14日,灌区二届一次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南陵县柏山渠灌区管理办法》(草案),实行水权集中,管理处统一调度,受益社、队分别组成东西干渠领导小组和各支渠管理委员会,统一安排灌溉,执行“五不准”(不准乱开缺口、不准在渠堤上种庄稼、不准乱安涵洞、不准拦渠打坝、不准乱做水碾子影响灌溉),“三保护”(保护渠道建筑物,保护桥梁,保护绿化成林),“四包”(包渠道管理,包渠道整修,包清淤拉苇,包绿化成林),“两专”(专人管闸、专人放水岗位责任制)的制度。1984年12月,制定《柏山渠灌区管理工作改革意见》,增设总干渠管理站,村委会设水利主任。乡建段,设段长,调整水费标准,实行经济承包,依法管水,计划用水,实行职工工资和奖金相联系的岗位责任制。1987年6月,建立干部职工岗位责任制及经济承包比例等21条《关于完善柏山渠管理工作改革意见》,柏山渠管理工作纳入规范。
灌溉试验1955年8月,贯彻省农业厅、水利厅《关于发展灌溉试验的联合通知》。1956年2月15日,县人民政府召开有农业、水利、柏山渠、示范农场等部门联合会议,协调配备人员,合作进行灌溉试验。1956年2月22日,由柏山渠、示范农场联合成立县农作物需水量试验站,站址设在蒲桥示范农场,由柏山渠安排技干负责技术工作,农场选派职工3人,从事灌溉试验的具体工作。1956年从早稻泡田即开始灌溉试验。测试内容:气象资料的风向、风力、气温、湿度、蒸发量;灌溉试验从花草田、午季田泡田灌水定额开始,至田间灌水次数、深度、每次灌水量、田间的叶面蒸发量与棵间蒸发量,降雨量的利用与排泄,田块的垂直渗漏与旁侧渗漏,斗渠的渠系利用系数等,在耕作制度、施肥、种籽同等条件下进行试验田勤浇浅灌和习惯灌溉方法的产量对比,每年试验结束,资料整理汇编,送省农业试验站。此间,在东二支渠王村斗渠进行大面积灌溉试验,积累水稻生长期的逐日田间蒸发量(含叶面蒸发和棵间蒸发),大面积田块的灌水次数,每次灌水定额,求得勤浇浅灌的灌溉定额资料。1959年后,此项工作没有开展。
水费征收柏山渠灌区,水费征收工作始于1953~1990年的38年间,除1954年灌区遭受特大洪涝灾害,1958~1960年因管理机构下放没有征收外,其余34年水费征收没有间断。
水费征收标准。1953~1955年,因归还第一期工程贷款,征收标准较高,自流灌溉每亩2.8元,一级提水每亩2.2元,二级提水每亩1.4元,间接受益每亩0.5元;1961~1962年,自流每亩0.8元,提水每亩0.4元;1963年,自流每亩1.0元,提水每亩0.6元;1984~1986年,自流每亩2元,提水每亩1.0元;1987~1990年,自流每亩3元,提水每亩2元。
水费征收方法。50年代,由管理处向受益单位发出征收水费通知单,由受益乡选派水费征收员,承办填写收据,款交当地银行或信用社,单独立户,由管理处统一转拨。1962年以后,除发水费征收通知单外,由柏山渠派人进驻粮站、棉花收购点会同征收。1980年前,水费以生产队集体缴纳,单位只有696个。1980年后,水费由生产队集体缴纳改为以户缴纳,单位由696个变为22700个。水费征收既蹲点又上门,既收现金又收实物,从午季至晚秋,季季收。1985~1990年,灌区实行以乡建段为单位,由乡、村两级和管理段统一征收。
三、其它工程管理
水库、塘坝管理
水库1959~1967年,全县水库相继蓄水受益,进入管理运用。石峰、杨村湖、红旗3座小〔一〕型水库,配备专管人员,按制定规章制度进行管理,其余水库由生产大队领导,成立管理小组,大坝枢纽工程配备专人负责水位观测、闸门启闭、水量调度、泄洪等日常管理工作。至1980年,各水库相继建有管理房屋,小〔一〕型水库架设了专用通信电话和照明设施,对险库每年由水利局下达渡汛期间水位控制通知。1990年,较大的石峰水库配备了无线SV—2025/2010型AHF/FM10.25W高频电话。
塘坝50年代初期,由受益户或联户管理。1956年农业合作化后,由农业社按县人民政府制定塘坝管理养护试行办法草案35条进行管理。1958年后,大部分塘坝由生产队管理。少数跨生产队塘坝,由大队组织管理小组进行管理。1980~1990年,大部分塘坝由自然村组织管理。当家塘跨自然村塘坝,仍由生产大队(村委会)组织自然村建立管理小组进行管理。
圩堤、涵闸、机电管理
圩堤全县堤防工程,都建立了圩堤管理委员会,配备专管人员。1962年5月21日,县人民委员会发出通知《关于试行圩堤管理养护实施》(草案)32条。1983年11月5日,县人民政府发出《关于加强堤防工程管理》10条通告。
弋江大堤。民国期间,设有弋江长堤圩公所,内设董事会。1949年5月至1953年11月,县设弋江大堤管理委员会,有管理干部9人。1959年4月,由于柏山渠管理机构下放,管理人员全部变动,弋江大堤既无领导,又无管理人员,管理机构形成虚设。所有管理房屋及器材仓库,由柏山渠第二管理段代管。1963年2月,恢复县弋江大堤管理委员会,配备5人,至1990年,弋江大堤与柏山渠合并,实行统一领导,共有干部职工6人。
弋江大堤圩费征收。1950~1952年,每亩征收原粮3公斤;1963年前,每亩征收0.3元,原粮0.5公斤;1964~1990年,每亩征收0.5元,征收办法与柏山渠相同并组织统一征收。
下林都圩。民国22年(1933年),成立县下林都圩堤工委员会,设专职委员长1人,副委员长1人,委员6人,雇用圩丁4人,全圩共设6个防区。解放后,至1951年,改设县下林都圩堤管委员会,干部职工8人。1961年12月,下林都圩所在的奎湖人民公社,划分黄墓、奎湖、黄塘3个人民公社,下林都圩堤管理委员会仍保留,共有干部职工5人。1965年6月23日,县人民委员会发出“关于下林都圩与下林都排灌站合并,由黄墓区委统一领导和管理的通知”,实行圩站合一,做好管理工作。至1990年,共有干部职工8人。
下林都圩费征收。解放后至1962年,圩费征收每亩原粮2.5公斤。在此期间,由于1949年和1954年两次破圩,1958~1960年的3年“共产风”,及管理机构流于形式的历史原因,14年间圩费征收工作断断续续,收效甚微。1963~1969年,管理机构得到恢复,每年下达圩费征收任务,征收标准每亩0.3元,原粮0.5公斤。7年间,全圩累计总欠圩费达7.16万元。1970~1978年,区、社重视,收清了1969年以前的旧欠圩费,并征收圩粮122.5吨,以后全部用于防汛抢险,兴修挖压土地的青苗赔偿,多余粮食售给国家。1979~1984年,没有征收圩费。
1985年,下林都圩进行水利管理工作的改革,健全各级管理组织,制定管理章程,规定 圩费每亩0.5元,水费每亩1元,乡、村两级负责征收,年终由乡财政所将全部圩、水费上缴县下林都圩水利管理委员会,至1990年,圩、水费征收工作进行顺利。涵闸工程管理由堤管会确定专人承包管理,一年一次签订承包合同,其报酬每年补助一定数量的经济。
机电管理全县机电灌站,从无到有,从少到多逐步发展。1963年3月31日起,按县人民委员会的《县机电排灌管理养护实施》(草案)31条进行管理。1974年,上林都圩首先实行圩站合一,由仙坊公社实行防洪、排涝、灌溉统一领导,统一管理。1985年7月18日,经县人民政府批准,颁发了《县下林都圩水利管理工作改革》,至1990年,实施6年,管理工作基本上达到良性循环。其它万亩以上圩口,在乡人民政府领导下,成立水利管理委员会,对全圩防洪、排涝、灌溉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
土坝除险
土坝灌浆1975年8月起,水利部门对水库除险加固,每年都安排专项经费。1982~1990年,先后对石峰、杨村湖、燕山、红旗、万水5座小〔一〕型水库及向阳、西边湖、前进、牛冲郎、山峰、胜利、谢家土千、江家冲、俞冲、宝山寺、黄冲等11座小〔二〕型水库,进行了土坝灌浆。并对燕山、杨村湖、岱冲3座水库的放水涵洞,用钢管进行了顶管除险。经过防洪和运行的检验,效果良好,达到除险要求。
白蚁防治在漫长历史岁月里,对白蚁危害,都是在防洪和水利兴修中发现一处,消灭一处,对蚁害的分布范围,情况不明。1987年以后,组织技干和区乡水利员,分别对弋江大堤、下林都圩两个5万亩以上大圩,太丰、东塘、上林都、东七、西七5个万亩以上圩口,及三连、五连两个0.5万亩以上共9个圩口和山丘区29座水库,进行了白蚁普查,共普查堤长218公里,查出有蚁害堤段212处。其中:家白蚁82处,土栖白蚁130处,采集标本120处。已普查的29座水库,涉及9个乡镇,查出有蚁害的水库13座,摸清了全县堤坝蚁害的分布情况,给防治工作奠定了科学依据。
四、水文测报
民国36年(1947年)11月,安徽省水文总站西河镇水文站,在青弋江流域东河乡排湾村建立。至1990年,积累资料计43年,测报内容有:降水、水位、流量、蒸发量、水面比降、含砂量、输砂量、水质8项。
1957年7月,漳河流域于五里狮子山,设立县水文站,至1990年,积累资料共34年,测报内容有:降水、水位、流量3项。
1971年6月,漳河流域于九连沧溪设立县肇家铺水文站,积累资料计8年。测报内容有:降水、水位、流量3项。后因站址所测水文资料,不能代表漳河水系,于1979年4月撤销。
为积累全县局部小气候变化的降雨资料和规律,汛期及时传递雨情,供各级防洪防汛指挥机构提供决策资料,1957年10月至1985年4月,先后在山区设立雨量站7个、圩区1个。
1990年雨量站分布情况表
表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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