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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管理机构
1949年5月,县人民政府设实业科,主管农林水利事务。1950年5月改为建设科,内设林业小组主管林业。1956年1月成立林业科,有干部5人。同年建立工山坊林业工作站和童村苗圃。1957年8月成立县农林水利局,1959年5月改为农林局,内设林业股,并将工山坊林业站迁移到峨岭,改称峨岭林业站。1959年建立戴公山林场和丫山林场。1960年5月,农林局分设。1963年9月农业局林业局合并改称农林科。1972年建立城关木竹检查站,并设牧家亭木竹检查站。1979年7月恢复县林业局,为林业行政管理的职能机构,同期调整重建工山、峨岭、何湾3个林业工作站。1980年撤销牧家亭木竹检查站,设立三里、戴汇木竹检查站。是年,建立县森林病虫害防治站,指导全县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还建立了县林业科学研究所,开展为林业生产服务的科研工作。1986年,将原三里、戴汇木竹检查站改称为峨岭区、何湾区山林管理站,为全县14个有山乡(镇)配备了专职林政员,从事山林管理工作。是年,省公安厅、林业厅批准设县林业公安派出所,负责森林案件查处,维护林区治安。1989年增建平原圩区林业工作站,使林政管理工作面向全县城乡。
1990年县林业局内设政秘、林政、营林股及林业公安派出所。辖森林病虫害防治站、木竹公司、林业科研所、戴公山林场、丫山林场、童村苗圃。全系统职工354人,其中国营林场职工216人。
二、经营管理
采伐、外销管理1950年以前的木材市场全为私营,当时仅弋江镇私营木竹行就有14家,主要贩运销售来自泾县、太平和本县山区木材,水陆兼运,形成规模较大的木竹集散地。1950年后,实行社会主义私营工商业改造,逐步取缔了木竹私营市场,木竹销售纳入了国家计划。需材部门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山区采购,更不允许个人贩运。1978年后,林区逐渐放开搞活。1981年,林业“三定”落实了国营、集体、农民自留山山场的山林权,在国营林场、乡村林场、农民自留山和四旁树木经批准砍伐的木材可以进入市场销售的情况下,中共南陵县委、县人民政府及时发出《关于巩固林业“三定”成果若干问题的规定》,根据《森林法》的规定,砍伐集体和自留山林木必须报经县林业局批准。县计委和林业局在年初下达木材生产计划由乡政府和林业工作站监督,强化木材采伐计划管理和报批制度。1986年,实行森林限额采伐,限额依据以用材量消耗量低于生产量的原则,报省林业厅批准后,一定五年不变,县林业局根据各乡(镇)资源情况分解年度采伐限额,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下达,乡(镇)再分解到林木生产单位和林农。采伐单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区林业工作站技术干部现场勘察,申报施工设计,经县林业局核准发给《采伐许可证》,按设计与批复的要求,在林政员的监督下进行砍伐。国营林场的林木采伐由市林业局核准,县林业局监督,按限额标准采伐。1988~1990年,每年全县限额采伐量9000立方米,采伐单位生产的木材,除本地销售外,需外销的商品材由林业工作站发给《木竹销售证》进入市场,凡运往外县的木竹必须持有县林业局签发的《木竹运输证》。
1988年,县工商局、税务局配合对弋江、城关、石铺3个木竹市场进行了清理整顿,健全了市场管理制度,对木竹市场登记审查,凭证销售,按章交纳税费;对盗伐、滥伐、来路不明的木材,上报林业部门查处。整顿后,县林业局为每个市场派2~3名林政管理员,常驻市场,检查办理销售环节中的合法手续,并按规定征收或补征育林基金、更改资金和林政管理费。
育林基金征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规定:从木竹及其制品的售价中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造林作为专项基金,即育林基金。70年代,育林基金的征收分甲种、乙种。甲种由卖方交纳木竹及其制品销价的5%,乙种由买方交纳5%。据统计,1974~1979年共征收育林基金21万多元,其中1978年征收育林基金7万多元,基本上是采取登门查帐收纳办法。1980年征收方法改为用材单位在办理《木材外运证》时交纳。1984年改为用材单位交纳木材售价的15%。1986年县林业局为山区乡(镇)配备了林政员,1988年为木竹市场派遣林政管理人员,负责育林基金的征收工作。1989年,国家再次提高林业基金的标准,购材单位或个人须交纳木材售价的12%作为育林基金,木材售价的8%作为更改资金,当年征收林业基金13.4万元。1990年征收的林业基金达17.8万元。征收的育林基金上交市林业局30%,省林业厅20%,县林业局自留50%用于造林、抚育、林业生产设施等。国营林场是在自产材销售环节中按规定提取育林基金和更改资金,征收的育林基金按比例直接上交省林业厅。
三、林业“三定”
土地改革时,人民政府没收地主和征收富农出租的山林,除高山、远山留作国有、公有外,都分给了无林或少林的农民所有,颁发了《山林土地证》。1957年,实现农业生产合作化,私有山林随耕地折价入社,转为集体经营。1960年,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问题的紧急指示信》规定“对劳力、土地、耕畜、农具固定给生产队使用”。全县随即开展农村“四固定”工作,对林木、林地进行了调整和确定。县政府组织人员进行勘查核实,造册登记,为1467个生产队、6个农林系统所属场圃颁发了《山林执照》,占应落实山林权单位的 95.6%。1966年,社员自留山以及个人所有林木收归集体所有。
1981年10月,贯彻省委、省人民政府发出《关于稳定山林权、划定自留山、确定林业生产责任制的规定》,全县成立林业“三定”领导组及其办公室,组织1156人的“三定”工作队,分赴14个有山公社104个大队的3058个生产队开展工作,到1983年4月结束,为2010个生产队31097户农民138193人划定了自留山,总计山林面积17.3万多亩,占全县集体山林面积的34.2%,户均5.5亩,人均1.2亩;为1215个生产队落实了责任山,总计山林面积18.57万亩。县人民政府分别填发了《自留山使用证》31097份,《集体山林所有证 》2343份,签订责任制合同12537份。同时,为两个国营林场、一个国营茶场、一个国营园艺场和116个社队集体林场划定了经营范围,确定了山林权属。
林业“三定”中,全县清理出乱砍滥伐毁林案件289起,处理结案277起,占95.8%,依法逮捕28人,拘留52人,罚款851人,计罚款24941元,退赔木材7354根,毛竹87根,为依法治林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附:林权纠纷处理
由于行政区域变化,县与县、乡与乡、村与村、集体与国营、个人与集体之间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时有发生,林业“三定”期间,全县共暴露山林纠纷564起,“三定”中结合定权,根据有利于发展林业生产和安定团结的原则,协商解决了552起,占纠纷总数的97.9%,悬案12起,其中属县内纠纷的7起,涉及邻县的5起,县内的7起纠纷到1990年已全部结案,其中影响较大的林权纠纷有两起。
三里镇原东山纸厂与泉冲村为两个核算单位,东山纸厂经营9400多亩山林,泉冲村民小组经营1680多亩山林,“四固定”时就分别定权、明确界线,并发了《山林权所有执照》,林业“三定”时,又分别发给《山林权证》。1982年泉冲村民小组自愿将泉冲大土旁、西山和大土旁三处山场(约1000亩)通过协议交给纸厂兴办茶叶厂,纸厂每年为泉冲村民小组交付农业税。1986年,泉冲村民小组以权属不清,落实山林为由,一直反映到林业部、国务院,要求分山到户实行小组承包。经过县林业局派人反复调查核实,县人民政府于1987年2月25日作出《关于对东山纸厂权属问题的处理决定》,认定东山纸厂和泉冲村民小组的山林权属是清楚的,是合法的,应受法律保护,维护各自权属不再变动,本着让利于民的原则,1982年泉冲村民小组送给东山纸厂的三处山场退回泉冲村民小组办林场,泉冲村民小组接到《决定》后不服,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中院核对,于1988年1月12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泉冲村民小组又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高院核查后,维护芜湖市中院判决,并做了泉冲村民小组思想工作,调解结案。
麻桥乡石峰村民委员会汪村、崔冲村村民小组,人多田少、生活困难,提出以土改时所确定的山林权为依据,要求划分一直属石峰村林场经营且在“四固定”和林业“三定”都已确权发证的500多亩山林,不能如愿,就干扰村林场正常生产,哄抢油桐籽,阻止抚育间伐,围攻调查人员,相持3年,经县人民政府1988年作出《关于麻桥乡石峰村集体经营山场权属问题的批复》,认定不属山林纠纷,无需裁决,维持石峰村林场的山林权属。后经中院核查判决:汪村、崔冲村否定“四固定”和林业“三定”,索要“土改山”的请求,与理与法相违,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再度上诉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省高院调查核实后作出终判:维护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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